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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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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部分预算管理职权▲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审查权、批准权、变更撤销权;▲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有:监督权、审批权、撤销权。▲各级财政部门的职权:(具体工作)编制、执行、提案、报告。▲各部门、各单位的职权:编制、执行本部门、本单位预算、决算草案;按照国家规定上缴预算收入,安排预算支出,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定期向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执行情况。▲新预算法增加了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的职权:预算草案初步方案及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预算调整初步方案和决算草案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初步审
2、查意见。第三部分预算收支范围收入税收一般公共预算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转移性收入和其他收入一般公共服务支出,按功能分外交、公共安全、国防支出,农业、环境保护支出,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支出,社会保障及就业支出和其他支出一般公共预算支出工资福利支出、按经济性质分商品和服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和其他支出。第四部分预算的编制一、预算编制的细化立法部门权威人士介绍说,实践中预算审查监督存在一个突出问题,“就是预算编得太粗,代表看不懂。”w为此,新预算法在预算编制阶段,要求各级预
3、算支出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编制,通过功能分类反映支出方向(如是教育支出还是科技支出),通过经济性质分类反应支出用途(如是工资支出还是购买商品或服务支出),二者结合可以全面完整的反映政府支出,便于审查和监督。同时还要求报送人大审查和批准的预算草案,本级一般公共预算支出,要按其功能分类编列到项;按其经济性质分类,基本支出应当编列到款。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按其功能分类应当编列到项。二、地方性政府债务原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预算按照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编制,不列赤字。实
4、际上,地方政府出于发展需要,采取多种方式融资,已经形成了较大规模的地方政府债务。而且这些债务多数没有纳入预算管理,脱离政府和同级人大监督,存在一定的风险隐患。对于地方债务,一味的采用堵的方式,已经没有效果。所以新预算法确立了堵疏结合的原则,即在为地方政府举债“开正门”的同时,也设置了若干安全阀来“堵偏门”。新预算法在第35条中从六个方面确立了地方政府举债的基本规则。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限制性规定一、举债主体:规定只能是经国务院批准的省级政府可以举借债务;二、用债方向:举借债务只能是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
5、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三、债务规模:举借的债务,列入本机预算调整方案,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四、风险控制:应当有偿还计划和稳定的资金来源。并且规定了有关的债务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等。五、债务方式:举借债务只能采取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的方式,不得采取其他方式筹措,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债务以任何方式提供担保。六、法律责任:明确规定了违规举借债务或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法律责任。第五部分预算审查和批准一、审查体系的完善:关于预算审查体系,新预算法第二、五、六、八各章的相关条款中,根据预算审查的功能
6、定位,形成了人大审查、政府财政部门审查、审计部门审查以及公众审查为一体的全方位预算审查体系。审查主体:▲人大代表会议,负责预算草案及其报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重点审查。人大常委会,负责预算调整方案审查。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地方人大专门委员会),负责预算草案初步方案的初步审查。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对部门与单位决算及决算草案进行审核与审定。审计部门,负责对各级政府决算进行审计。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有权在审查预算草案前提供相关意见。▲增加了人大对预算的初步审查:预算审查专业性太强,常委会会议和大会时间有
7、限,要提高审查质量,就需要强化初步审查。法律规定,所有的预算、预算调整方案、决算都要进行初步审查,明确了开展审查的机构、提交初审机构的时限、对初步审查意见及时反馈、审查时要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等内容。二、审查重点的转移原预算法规定预算审查的重点是收支平衡,同时要求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完成上缴任务。于是在客观上带来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容易导致收入征收部门在经济增长放缓时,为完成任务收“过头税”,造成经济“雪上加霜”;而在经济过热时,为不抬高基数搞“藏富于民”,该收不收,造成经济“热上加热”。这既不利于依
8、法征税,也会影响政府“逆周期”调控政策效果。根据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审核预算的重点由平衡状态、赤字规模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的要求,新预算法增加规定,各级人大预算审查的重点是: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重点支出和重大投资项目的预算安排是否适当;对下级政府的转移性支出预算是否规范、适当等内容。为确保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新预算法要求各级预算收入的编制,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财政政策相衔接;各级政府不得向预算收入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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