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变更与终止》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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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合同的变更和终止第一节合同的变更第二节合同转让第三节合同的终止第一节合同的变更一、合同的变更的概念合同的变更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分,广义的合同的变更包括合同内容的变更和合同主体的变更,狭义的合同变更只是指合同内容的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一)从合同变更的原因:1.合同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成立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2.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当事人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依据的社会和经济基础发生重大变化,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会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不公平,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予以变更或者解除。(3

2、)当事人协商而变更合同。(4)形成权人行使形成权使合同变更。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表厂违约案1987年9月,武汉市煤气公司与重庆检测仪表厂在武汉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载让协作合同》及补充协议,还签订了一份《关于J2.5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由检测仪表厂供给煤气公司J2.5煤气表散件7万套,总价款为401.1万元。此后,仪表厂于1988年5月6日、6月23日、8月19日三次向煤气公司发正向表散件1万套,煤气公司实际支付货款及运费525364.14元后,另欠检测仪表厂购材料款3597.84元。同年11月23日,煤气公司向仪表厂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

3、仪表厂违约案发函要求其履行散件供应合同,检测仪且于12月20日复函煤气公司,以市场变化过快,物价上为由,要求提高散件价格。1989年3月25日,检测仪表厂向煤气公司发出《关于再次磋商J2.5煤气表散件价格的联函》,提出在散件的成本上涨到每套79.22元、物价部门核实的价格为每套83元的情况下,愿意不计利润并尽可能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以J2.5煤气表散件每套75.50元作为变更或解除双方签术的煤气表散件供应合同的最后报价。煤气公司仍要求仪表厂按原合同价格履行,仪表厂则停止向煤气公司供应煤气表散件,双方由此发生纠纷。蒙达公司诉元丰矿业公司铁矿买卖纠纷案2007年12月22日蒙达公司与元

4、丰矿业公司达成铁矿买卖协议,蒙达公司将位于巴彦淖尔市的一处铁矿卖给元丰矿业公司,转让价款为6700万元。12月29日元丰矿业公司支付了第一笔款1500万元。2008年8月18日蒙达公司将矿山交付给了元丰矿业公司,并办理有关手续。2008年11月18日蒙达公司要求元丰矿业公司支付其余款项。由于此时已经发生国际金融危机,钢铁价格下跌,铁矿的价格也大幅下跌。元丰矿业公司以资金紧张并且铁矿的价格大幅下跌为由要求降低转让价格,遭到蒙达公司的拒绝。蒙达公司将元丰矿业公司诉至法院。二、合同的变更的类型(二)债的要素的变更和非要素的变更。1.债的要素的变更指的是债的给付重要部分发生变更,导致合同关

5、系的同一性。如买卖汽车变更为买卖拖拉机,租赁甲楼变更为乙楼。实际上已经属于合同的更改。2.非要素的变更未使合同关系丧失同一性,如标的物数量的增减、履行地点的改变、履行期限的顺延等。三、合同变更的效力(一)变更后代替原合同。(二)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三)仅对变更部分发生效力(四)合同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后,除变更后的合同所更改的条款外,仍然不影响原合同的效力,尤其是对于已经存在的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万丰公司诉江民公司买卖合同案2005年3月万丰公司与江民公司签订了钢材买卖合同,履行期限两年,每吨2800元,江民公司向万丰公司分批交付钢材。作为卖

6、方的江民公司,担心钢材价格波动,按合同约定价格履行,会造成本公司的损失。于是江民公司与万丰公司达成协议,刚才价格以交付时的市场价为依据进行结算。江民公司共交付了三批货物,要求万丰公司按市场价结算,但双方对市场价的具体数额不能达成一致,发生争议诉至法院。第二节合同转让一、合同转让的概念和原因(一)是指合同内容不改变的情况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全部或者部分的转移(二)合同转让的原因1、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如因继承而发生移转2、基于法院的裁判而移转3、基于法律行为而移转,如遗嘱、让与合同二、债权转让(一)债权转让的概念债权转让又称债权让与,是指不改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

7、式将债权转移于第三人。(二)债权转让的方式债权转让是通过让与人(债权人)和受让人(第三人)签订转让合同形式进行的,只须让与人和受让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二、债权转让1、注意区分债权让与契约和债权让与,债权让与不同于物权变动,不须进行公示。2、注意债权让与合同与基础行为(原因行为)的区别。基础行为可能是买卖、赠与、代物清偿契约等。(三)不得转让的债权: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债权,如雇佣、委托、借用、某些不作为债权、属于从权利的债权等合同。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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