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律制学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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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章商标权的保护第一节商标概述一、商标概述二、商标和其他商业标志三、商标的种类四、商标法概述一、商标概述1.商标的含义能够将不同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可为视觉所感知的显著标志。2.商标的功能(1)标示来源(2)保证品质(3)广告宣传(4)彰显个性3.商标的性质(1)是信息传递的符号(2)其价值来源于商标的使用二、商标与其他商业标志1.商品装潢2.商号企业名称=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如:四川长虹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如:广州宝洁有限公司3.商务口号今年过年不收礼,收礼还收脑白金。要想皮肤好,早晚用大宝。晶晶亮,透心凉。让我们做得更好!大家好才是真的好!怕上火喝

2、王老吉。头屑去无踪,秀发更出众。牙好,胃口就好,身体倍儿棒,吃嘛嘛香!4.地理标志国外的地理标志5.特殊标志商品或服务上的特殊标志6.商标与域名三、商标的种类1.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3.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4.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5.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6.等级商标和防卫商标等级商标是指同一个企业对同类商品因规格、质量不同而使用的系列商标。防卫商标是为了防止他人的使用或注册而对自己的核心商标所进行的注册,包括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两种形式。一汽大众的等级商标四、商标法概述1.世界商标制度的产生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是法国1857年的《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商标

3、法律》2.我国商标立法沿革1904年清政府颁布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是我国第一部商标法1930年国民党政府颁布了《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1950年8月28日通过《商标注册暂行条例》1963年3月30日通过《商标管理条例》1982年8月23日我国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1993年、2001年两次修改第二节商标构成条件一、标志的可视性二、标志的显著性三、标志的非冲突性一、标志的可视性 (visiblemark)商标的识别功能↓商标能为人所感知↓眼睛是“第一感官”↓商标具有可视性商标法第八条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

4、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Trips协议第二节商标第十五条可保护的客体1.任何能够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的标记或标记组合,均应能够构成商标。这类标记,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字母、数字、图形要素、色彩的组合,以及上述内容的任何组合,均应能够作为商标获得注册……成员可要求把“标记应系视觉可感知”作为注册条件。1.平面商标是最基本的商标形态,包括:文字、图形或文字和图形的组合。2.立体商标又称三维标志,是指立体形状的商标,可以是:(1)立体标志;(2)商品的容器、包装;(3)商品本身的外形。商标

5、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3.颜色商标是指两种以上颜色排列、组合而成的商标,但不包括单一颜色。颜色商标的特点(1)是颜色组合,不包括单一颜色商标;(2)颜色商标不应限定具体的形状,有颜色的文字、图案商标不是颜色商标;(3)所选用的颜色必须提供色样,不能笼统地用文字表达为“红色、黑色”等。二、标志的显著性 (distinctivemark)显著性,也称识别性、区别性,是指商标能够区别商品或服务出处的特性。商标法第九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

6、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1.固有显著性 (innatedistinctiveness)商标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时,消费者会立即认为它是在标示这一商品或服务的出处,可以直接作为商标受到保护。2.获得显著性 (acquireddistinctiveness)商标用在商品或服务上时,消费者一般不会联想到这一商品或服务特定的出处,但如果经过长时间、大范围的使用,消费者事实上已经将该标记同特定的出处联系在一起,该标记则获得了显著性。文字商标的显著性文字商标按照显著性的强弱可以分为:1.臆造商标fancifulmark:由杜撰词汇构成的商标。2.任意商标arbitrarymark:由现成

7、词汇构成的、与所表述的商品或服务没有特定联系的商标。3.暗示商标suggestivemark:以隐喻手法表明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特点的商标。4.叙述商标descriptivemark:直接叙述商品或服务的属性或特点的商标。文字商标的显著性臆造商标任意商标具备固有显著性的商标暗示商标叙述商标通用名称缺乏固有显著性的商标其他标志其他标志包括字母、数字、广告语、三维标志、颜色组合等。商标法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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