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狗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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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标侵权经典案例 之 天津狗不理包子狗不理包子商标“狗不理”创始于1858年。1980年在国家刚刚恢复对商标的管理工作之初,狗不理即完成了商品商标注册,1992年狗不理服务商标成为国家首批注册的服务商标。目前狗不理商品商标已在11项国际分类中注册,服务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狗不理商标具有极高的商业价值和发展潜力。案例:原告: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集团)公司 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  被告:高渊,男,35岁,天津市公交三厂工人,住天津市锦州道77号。1980年7月,天津狗不理包子饮食(

2、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38850号狗不理牌商标注册证。1991年1月7日,被告高渊的委托代理人董凤利与被告哈尔滨市天龙阁饭店(以下简称天龙阁饭店)法定代表人陶德签订合作协议一份,建立以经营天津正宗狗不理包子为主的餐馆,由陶德负责提供经营场所、营业执照及全部流动资金,高渊负责提供并传授技术,同时负责提供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名称宣传。1991年3月,天龙阁饭店开业,陶德为经理,高渊为面案厨师,并在店门上方悬挂由高渊制作的写有“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字样牌

3、匾一块。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在报纸上公开道歉,赔偿经济损失。天龙阁饭店辩称:该饭店与高渊所签订的合作协议系意向性协议,实际雇用高渊为面案厨师。该店前悬挂的“正宗天津狗不理包子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牌匾,系高渊制作,目的是宣传正宗传人的特殊身份,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高渊辩称:该牌匾系宣传家源身份,牌匾上“狗不理”是其曾祖父的乳名、艺名,“包子”是其家传技艺,均非商标,未侵害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审判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两被告制作、悬挂该牌匾和签订合作协议

4、的行为,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创始人高贵友的第四代、第五代传人的个人身份,均不是在包子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故原告认为两被告商标侵权,证据不足。该院于1993年8月20日: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于1993年12月8日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后,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仍不服,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1994年12月1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决定对该案进行提审。再审

5、查明,原判认定的事实基本清楚。另查明下列有关事实:(1)天龙阁饭店店门上方悬挂的牌匾,中间为大字“天津狗不理包子”,上为小字“正宗”,下为小字“第四代传人高耀林、第五代传人高渊”;未悬挂天龙阁饭店牌匾。(2)天龙阁饭店经营期间盈利44800元。(3)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狗不理”牌注册商标,于1993年3月1日又获续展10年。再审期间,经委托国家工商局商标局鉴定,认为两被告签定协议和制作、悬挂前述牌匾,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狗不理”牌商标是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在国家工商局注册的有效商标,依法享有专用权,并受法律保

6、护。高渊虽系狗不理包子创始人的后代,但其不享有“狗不理”商标的使用权,亦无权与天龙阁饭店签订有关“狗不理”商标使用方面的协议。两被告制作并悬挂牌匾,是为了经营饭店,不是为了宣传“狗不理”包子的传人,其未经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的许可,擅自制作并使用“狗不理”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第(一)项所述的商标侵权行为,构成对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害。判决:一、撤销一、二审法院民事判决;  二、天龙阁饭店和高渊停止对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行为,自判决生效之日立即摘掉悬挂于天龙阁饭店门前的牌匾,并予以销毁;  三、天龙阁饭

7、店和高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哈尔滨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向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公开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由法院审定,其费用由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负担;  四、天龙阁饭店和高渊赔偿狗不理包子饮食公司因商标专用权被侵害造成的经济损失44800元,并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判决生效10日内偿付,逾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执行。法律评析:本案涉及到原告的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专有使用权。商标经法定程序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便成为了商标所有权人,只有商标所有权人,才对注册商标拥有使用和转让的

8、权利,非商标注册人无权使用他人依法注册的商标。本案中二被告未经原告同意,使用原告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生产和销售“天津狗不理牌”包子,属于商标侵权行为法律评析商标专用权包括使用权和禁止权两个方面。使用权是指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有在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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