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与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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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4章商业汽车保险条款与费率目录4.1主险4.2附加险与特约条款4.3费率表使用4.1主险4.1.1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由总则、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责任限额、保险期间、保险人义务、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义务、赔偿处理、保险费调整、合同变更和终止、争议处理、附则等组成。1.总则(1)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共同组成。凡涉及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2)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遭受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人,但不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和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本车

2、上的人员。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法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机动车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于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上的部分负责赔偿。3.责任免除(1)被保险机动车造成下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不论在法律上是否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产的损失;②被保险机动车本车驾驶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所有或代管的财

3、产的损失;③被保险机动车本车上其他人员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2)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对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①地震及其次生灾害;②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③竞赛、测试、教练,在营业性维修、养护场所修理、养护期间;④利用被保险机动车从事违法活动;⑤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⑥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逃离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

4、据;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a.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b.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c.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被保险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被保险机动车牵引挂车;d.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被保险机动车;e.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运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f.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

5、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⑧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⑨被保险机动车转让他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规定的通知义务,且因转让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⑩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11被保险机动车拖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含挂车)或被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其他机动车拖带。(3)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①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

6、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②精神损害赔偿;③因污染(含放射性污染)造成的损失;④第三者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⑤被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⑥被保险人或驾驶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损失;⑦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4)应当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或机

7、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合同已经失效的,对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各分项赔偿限额以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5)保险人在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计算赔款的基础上,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按下列免赔率免赔:①负次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5%,负同等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0%,负主要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15%,负全部事故责任的免赔率为20%;②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免赔率10%;③投保时指定驾驶人,保险事故发生时为非指定驾驶人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增加免赔率10%;④投保时约定行驶区域,保险事故发生在约定行驶

8、区域以外的,增加免赔率10%。(6)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4.责任限额(1)每次事故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按保险监管部门批准的限额档次协商确定。(2)主车和挂车连接使用时视为一体,发生保险事故时,由主车保险人和挂车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的比例,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总和以主车的责任限额为限。5.保险期间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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