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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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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达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权力清单一、基本情况根据《中共达日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共达日县委统战部、民宗局职能配置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达委办〔2002〕13号)、《中共果洛州委办公室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达日县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果办发〔2016〕34号)和《中共达日县委达日县人民政府关于县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达委〔2016〕34号),设立达日县民族宗教事务局,与中共达日县委统战部机关合署办公,为县政府工作部门。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和。组
2、织开展民族宗教政策和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有关民族宗教工作的政策建议和规划,依法对宗教事务实行行政管理。(二)协调处理民族宗教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社会稳定工作。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三)8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对宗教教职人员和信教公民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和法制教育,支持宗教团体搞好自身建设,负责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四)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处理民族宗教方面的矛盾纠纷;承担民族宗教政策、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开展全县民族团结进步工作。(五)指导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处理民族宗教事务中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内外利用民族宗教进行的分裂渗透和破坏活动;负责大、中型宗教活动的审查、报批工作。(六)负责宗教活动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维修的审查、报批和活佛转世申报工作。(七)负责对藏传佛教新僧入寺的审查、审批及宗教教职人员的资格认定、报批、培训、发证工作。(八)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
4、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配合组织人事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宗教工作队伍和有关人员的培训工作。(九)负责宗教团体负责人的审批;开展宗教教职人员和任、离职备案工作,办理僧人去往拉萨朝拜的相关手续。(十)负责对寺院民管会的考核、年检工作,协助民管会维护好寺庙正常的宗教秩序和生活秩序。(十一)负责清真食品的审批工作。(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8三、行政权力事项及依据(一)行政许可(共2项)1.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和登记依据:《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
5、号)第13条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由宗教团体向拟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的,报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对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对设立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设区的市级人
6、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拟同意设立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的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宗教团体在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筹建事项。第15条宗教活动场所经批准筹备并建设完工后,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申请登记。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该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组织、规章制度建设等情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宗教活动场所登记证》。第16条8宗教活动场所合并、分立、终止或者变更登记内容的,应当到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
7、变更登记手续。2.清真食品清真标志的办理依据:《青海省清真食品生产经营管理条例》(省人大第31号公告)第7条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确认,办理清真标志。 未办理清真标志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专门生产经营清真食品。 清真标志由省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租借和出让。 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再生产经营清真食品或者歇业的,必须将清真标志交回原发证部门。 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清真标志不得收取任何费用。第11条
8、 凡进入本省境内按照清真食品销售的肉食品,其经营者须持有屠宰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清真”证明。 第12条 清真食品的包装物必须印有明显的“清真”字样。 清真食品的包装物和广告必须符合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禁止使用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禁忌的语言、文字和图像。(二)行政处罚(共12项)1.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或者干扰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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