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ID:39397247

大小:698.54 KB

页数:9页

时间:2019-07-02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第1页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第2页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第3页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第4页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_第5页
资源描述:

《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法政学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班级:2012级法学汉班学号20121105356姓名:姚媛指导教师:春荣2015年12月28日9谈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法政学院2012级法学汉班姚媛指导老师春荣摘要: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城市化和现代化的进程越来越快,人们对生活的要求也不断提高,大量的农村劳动力向城市涌进,而他们的孩子因为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留在家乡无法与父母生活在一起。就形成了农村留守儿童这一群体。没有父母的监护,农村留守儿童的权利难以保障。农村留守儿童

2、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监护问题更加凸显。本文从农村留守儿童群体出现的各种问题着手,找到一些有利于留守儿童的保护的方法与制度。希望对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发展尽到微薄之力。农村留守儿童能够健康、快乐的成长。关键词:农村留守儿童监护未成年人未成年人是国家的希望,民族的未来,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关乎于国家的未来。对未成年人的关注和培养是国家发展的基本保障。农村留守儿童是未成年人的一个特殊人群,更加应该受到重视。由于父母不能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严重影响了留守儿童的教育、生活等,如学习成绩不佳、容易成为受侵害对

3、象、容易走上犯罪道路等。虽然法律规定了委托监护制度,父母可以委托他人对留守儿童进行监护,但法律的规定过于原则,使委托监护往往流于形式,未能解决父母外出务工后留守儿童监护的缺失问题。除此之外,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还有很多问题,所以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制度刻不容缓。一、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最早应该追溯到上官木子的《留守儿童问题应引起重视》的文章中提到的“留守儿童”的概念。但是目前我国对于留守儿童还没有确的概念。段成林和周福林的主张是其中具有代表性的。他们认为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

4、双方或者一方因外出打工而离开户籍所在地,不得不将孩子留在家乡,因此留守儿童不能和父母在一起共同生活。段成荣,周福林.我国留守儿童状况研究[J].人口研究,2005,29(1):18.本文认为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的界定,应从三方面来分析,一方面是地域问题即农村与城市之分;一方面是“留守”的时间和状态的界定;还有是对“儿童”的界定。“农村”顾名思义就是根据我国的户籍制度属于农村户口,并且生活在农村。“留守”9自然是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开家乡,外出打工,但是外出的时间界定却是难以确定。这在社会各界也是存

5、在争议的。由此可见,留守的界定主要是根据父母外出的时间来界定的。根据现有的研究表明,孩子在父母离开家里半年及半年以上的对孩子的心理和生理的影响明显。“儿童”,国际《儿童权利公约》界定的儿童系指18岁以下的任何人。综上所述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是,具有农村户口并且生活在农村的,他们的父母一方或者双方离开家乡外出务工半年及半年以上的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随着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青壮年农民走入城市,在广大农村也随之产生了一个特殊的未成年人群体——农村留守儿童。我国未成年人的数量有3亿多。新

6、华网2013年全国妇联发布了《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报告指出,中国农村留守儿童数量超过6000万,占到未成年人总数的五分之一。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中国农村留守儿童、城乡流动儿童状况研究报告.由此可见农村留守儿童群体的问题不可小觑。我国留守儿童的生活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除了安全问题,教育问题,行为习惯问题,更重要的是他们的心理问题。农村留守儿童由于亲情缺失,心理健康方面存在阴影,很大一部分表现出内心封闭、情感冷漠、自卑懦弱、行为孤僻、性格内向等问题,缺乏爱心和交流的主动性

7、,还有的脾气暴躁、冲动易怒,常常将无端小事升级为打架斗殴。留守的少年儿童正处于成长发育的关键时期,他们无法享受父母在思想认识及价值观念上的引导和帮助,成长中缺少了父母情感上的关心和呵护,相对来说容易走向极端,产生认识、价值上的偏离和个性、心理发展的异常。二、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存在的问题监护就是指民法上所规定的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保护的一项制度。监护从其本质上讲就是对缺乏行为能力人的监督和照顾制度。监护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

8、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从而维护社会秩的稳定。《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没有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参见《民法通则》第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