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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统计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主体法定行政机关广州市统计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国家统计局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全国或本行政区域内的统计工作;(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搜集、整理、提供全国或者本行政区内的统计资料;(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依照国务院的规定组织国民经济核算;(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六条“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是国家执行统计法规和统
2、计制度的机关,负责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维护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的职权,依法查处违反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行为。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在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中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由组织实施该项统计调查的调查队负责查处。”3、《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15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是贯彻和监督执行统计法律、法规的机关,应当加强统计法制工作机构建设,配备统计执法人员,依法行使统计检查监督权和查处统计违法行为。”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和监督
3、检查我市的统计工作,负责本条例的实施。”第十七条“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统计部门,有权向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统计报表催报书》等文书。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收到上述文书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如实答复。在规定期限内没有答复的,视为拒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提供统计检查资料以及转移、隐匿、毁弃统计原始纪录、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等统计资料的,视为拒报。”15广州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行为(共27项)广州市统计局行政处罚(10项)一、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
4、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广东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企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
5、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5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一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二、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
6、“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队予以警告,并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广东省统计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对企业事业组织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可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4.《广州市统计管理条例》第十九条“15统计调查对象违反本条例第一
7、款规定,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拒报、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广东省统计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处罚。”三、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有前款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予以警告,并可以处以罚款。”2.《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组织有《统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或者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
8、队予以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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