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329442
大小:262.26 KB
页数:33页
时间:2019-07-01
《IPO审核有关问题非财务》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IPO审核有关问题2009年保荐人培训2010年4月 目录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三、IPO审核若干问题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一)重大变化及时报告目前,在审企业多,经济环境、市场环境变化大,有些行业的企业业绩可能出现较大变化,有些企业可能对投融资进行调整,保荐人应及时报告已申报企业出现的重大变化及新出现的重要情况。(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问题企业申请上市所安排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有的具有较强的时效性,有的在审企业可能自行筹集资金先行投资,或者在审核过程中变更募集资金项目。对于一些企业先用银行贷款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投资,将来用募集资金进行还贷,须如实披露。对于变更募集资金项目的,由于我们需就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征求国家发改委意见,如企业更换项目,需重新履行征求意见的程序。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三)股权变动问题按审核制度的要求,在审核过程中的企业,如果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发起人股东及主要股东转让股份引入新股东,我们原则上要求企业撤回材料,保荐人重新履行尽职调查之后再重新申报。对于目前在审企业,如出现增资引入新股东,或者出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须按照上述有关要求执行。(四)利润分配问题企业在审核期间提出向现有老股东进行利润分配的,处理原则是,发行人必须实施完利润分配方案后方可提交发审会审核;若利润分配方案中包含股票股利的,必须追加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利润分配方案应符合公司章程中规定的现金分红政策,发行上市前后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荐机构应对发行人在审核期间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专项说明,就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对发行人财务状况、生产运营的影响进行分析并发表核查意见。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四)利润分配问题2008年10月公布的《关于修改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若干规定的决定》(以下简称“57号令”)。57号令要求上市公司在公司章程中明确现金分红政策,并在定期报告中加强对分红政策及执行情况的信息披露。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第112条规定“发行人应披露最近三年股利分配政策、实际股利分配情况以及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以往《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关于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往往比较笼统,不够具体明确。为使投资者对公司分红有明确预期,同时与57号令等相关规定相衔接,在IPO审核中要求公司对发行后的股利分配政策要细化,明确披露包括股利分配的原则、股利分配的形式选择、是否进行现金分红、现金分红的条件等;选择现金分红的,可进一步明确现金股利占当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 一、对在审企业有关工作要求(五)在审企业期后事项、会后事项需认真核查对在审企业期后事项须认真核查。目前,有多家已过会企业,过会时间较长,须认真按照有关要求,对公司相关期后、会后事项进行认真核查。(六)撤回需说明理由目前,有些企业由于种种原因撤回申请。为做到审核过程留痕,保持发行审核工作的严肃性,减少申报的随意性,企业或保荐人今后撤回发行申报材料,必须说明具体原因。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一)所报企业条件不成熟,立项把关不严,有些企业在独立性、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存在明显的缺陷,有的企业在资产权属、主要股东产权等方面存在重大不确定性;董事、高管发生重大变化、董事高管明显存在不符合诚实守信等情况;有些公司在报告期资产结构业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存在明显不符合基本发行条件的情况和问题。(二)信息披露的核查不够,信息披露存在瑕疵,未对发行人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的核查,一些对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没有披露。(三)未对证券服务机构意见进行必要的核查,存在证券服务机构所出具专业意见明显不当的问题。 二、保荐工作存在的问题(四)材料制作粗糙。文件内容前后矛盾,说法不一。(五)不及时报告重大事项(股权变动、诉讼、市场重大变化),不及时撤回材料。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诚信问题(二)股东超200人问题(三)独立性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六)环保问题的审核(七)土地问题的审核(八)先A后H问题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一)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公司法》、《首发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公司法》21条、147、148、149条规定;首发办法第21、22、23条。有关高管竞业禁止的原则对董事、高管忠实、诚信义务的关注从改制、出资、历史沿革、架构(子公司及兄弟公司)、资金往来推荐企业、发行审核根据其过往情况,着眼于未来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进行判断。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二)股东超200人问题关于股东超200人,原则上不要求、不支持公司为了上市而进行清理。如果股东自愿转让,应披露中介的核查意见,披露中介对股东是否自愿转让、是否存在纠纷进行逐一核查确认。股东的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城市商业银行2006年之后形成超过200人问题2006年之后形成股东超过200人问题,对发行上市构成障碍以委托、信托方式持股,为做到股权明晰,原则上不允许这类方式持股,需要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能出现股东人数超过200人。对于在发行人股东及其以上层次套数家公司或(单纯为持股目的所设立的公司),股东人数应合并计算。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对企业集团只拿一小部分业务上市的,要充分关注发行人的独立性问题,关注发行人和集团公司业务的相关性,是否面对相同的客户,资金、人员、采购、销售等方面实际运作上是否分不开。(关于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问题,请参照法律适用意见[2008]第3号;非同一控制下的资产重组,相关审核标准正在研究,应在反馈会中提出并进行研究)。关于主业突出的要求和整体上市的要求,更侧重于整体上市,对集团经营性业务,原则上应要求整体上市。关注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况,以及将业务相同的关联公司转让给非关联方的情况。如有嫌疑,将要求对有关问题进行核查,提醒发审会关注。资金占用问题独立性问题,不仅在形式上,而且在实质上予以关注。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公司以往国有企业大多采取部分改制的方式上市,有一些大型国有企业控股一家或多家A股上市公司,这些A股上市公司的业务一般只占集团主营业务的一部分,往往与集团存在一定程度的同业竞争和关联交易。如果这些大型国有企业整体上市时对已上市的A股公司不予整合,则整体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与下属上市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关系不顺,管理架构重复,决策难以协调,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而子公司和母公司在信息披露方面,也存在难以协调的问题。这种架构对上市公司质量有不利影响。要求:新的公司法、证券法颁布及新老划断之后,原则上要求大型国有企业在整体上市时,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对资产和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已上市A股公司进行整合,对新老划断之前形成的一家上市公司控股几家A股公司的情况,也要求对下属上市公司进行整合。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三)独立性问题整体上市时如何处理下属已上市公司整合可以采取的方式主要有:1、整体上市公司以换股方式吸收合并已上市A股公司,如上港集团采用换股吸收合并的方式整合上港集箱;2、将集团资产整体注入已上市A股公司,如中船集团通过将核心资产注入沪东重机的方式实现整体上市。3、以现金要约收购的方式将A股公司私有化,如中石化在上市后以这种方式整合了扬子石化、齐鲁石化、中原油气、石油大明四家下属A股公司。对于某些下属A股公司规模所占比例较小的大型国有企业,如最近1年所属A股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最近1年末总资产和净资产分别占集团主营业务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比例均低于10%,且整体上市前整合A股公司或利用现有上市公司进行整体上市成本较高、操作难度较大的,允许公司可选择在整体上市后再择机整合已上市公司。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重大违法行为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且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则上,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依法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并能够依法作出合理说明的除外。上述行政处罚主要是指财政、税务、审计、海关、工商等部门实施的,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被其他有权部门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涉及明显有违诚信,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也在此列。近三年重大违法行为的起算时点,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违法行为的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四)关于重大违法行为的审核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正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在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法院判决尚未作出之前,原则上不影响依据该行政处罚决定对该违法行为是否为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但可依申请暂缓作出决定。发行人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对IPO前增资和股权转让,审核中重点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是否真实、是否合法合规,即增资是否履行了相应的股东会程序,股权转让是否签署了合法的转让合同,有关股权转让是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已完成有关增资款和转让款的支付,是否办理了工商变更手续,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代持或信托持股;关注有关股权转让的原因及合理性,关注增资入股或者受让股份的新股东与发行人或者原股东及保荐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要求披露该股东的实际控制人,说明有关资金来源的合法性。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求的批准程序和出让程序(公开挂牌拍卖)。涉及工会或职工持股会转让股份的,关注是否有工会会员及职工持股会会员一一确认的书面文件。要求中介机构对上述问题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五)上市前多次增资或股权转让问题的审核定价方面,关注有关增资和股权转让的定价原则,对在IPO前以净资产增资或转让、或者以低于净资产转让的,要求说明原因,请中介进行核查并披露,涉及国有股权的,关注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评估及报主管部门备案程序,是否履行了国有资产转让需挂牌交易的程序,对于存在不符合程序的,需取得省级国资部门的确认文件。关于股份锁定,根据上市规则的要求,IPO前原股东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1年,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的股份上市后锁定3年,发行前1年增资的股份锁定3年,同时我们要求,发行前1年从应当锁定3年的股东转让出来的股份,同样要求锁定3年。高管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股份,需遵守《公司法》第142条的要求进行锁定。审核中对公司股权转让相关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和判断,必要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提醒发审会关注。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六)环保问题的审核环保问题一直是发行审核中重点关注的问题。有关环保问题的审核要求是:(1)招股书详细披露发行人生产经营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最近3年的环保投资和相关费用成本支出情况,环保设施实际运行情况以及未来的环保支出情况;(2)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需要对发行人的环保问题进行详细核查,包括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环保要求、是否发生环保事故、发行人有关污染处理设施的运转是否正常有效,有关环保投入、环保设施及日常治污费用是否与处理公司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污染相匹配等问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六)环保问题的审核(3)曾发生环保事故或因环保问题受到处罚的,除详细披露相关情况外,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还需要对其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出具意见,并应取得相应环保部门的意见;(4)对于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需要提供省级环保部门出具的有关环保问题的文件,对跨省的重污染企业须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的核查意见。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七)土地问题1、土地使用是否合规,是审核重点关注的问题。最近,2008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等一系列件,进一步明确了土地管理相关要求。2、发行人及其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使用土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土地管理的规定。保荐人及律师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就发行人土地使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取得程序、登记手续、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用地是否合法合规发表明确意见,并核查发行人最近36个月内是否存在违反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的情况。国发3号文作为规范性文件,保荐人和律师应将其作为核查及发表意见的依据。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七)土地问题3、发行人经营业务中包括房地产业务的,保荐人和发行人律师应对发行人的下列问题进行专项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1)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办理情况;(2)土地出让金或转让价款的缴纳或支付情况及其来源;(3)土地闲置情况及土地闲置费的缴纳情况;(4)是否存在违法用地项目;(5)土地开发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相关约定,是否存在超过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完成土地开发面积不足1/3或投资不足1/4的情形。4、发行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取得方式不合法,或者存在违反《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有关要求的,不予核准发行证券。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七)土地问题5、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房地产项目的,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经落实,合法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七)土地问题6、发行人募集资金投资于非房地产项目时,有关投资项目所涉及的土地使用权应当已基本落实:(1)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足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2)以购买方式从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3)以租赁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与相关土地管理部门或该土地使用权的可合法出租方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并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4)以作价入股方式从国家或他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应已经向有关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必要的登记手续。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七)土地问题7、发行人应在招股说明书中详细披露投资项目有关土地使用权的取得方式、相关土地出让金、转让价款或租金的支付情况以及有关产权登记手续的办理情况。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先A后H要点:审核:A股材料受理后,可向香港交易所提交申请材料;发行比例:A股的发行比例须满足法定的最低要求(10%或25%);定价:H股的价格必须不低于A股的发行价,H股定价原则须在A股招股书披露;独家发起:(H股公司可以独家发起),先A后H公司不能独家发起。信息披露:主要按照A股的要求进行披露,如募集资金使用等。协调机制:和香港交易所有审核协调机制。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八)先A后H及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问题H股公司回境内上市:按照首发的程序进行申报,也按首发的标准进行审核和信息披露,必须符合股份公司设立满3年等发行条件,计算最低发行比例时可合并H股公众股比例。信息披露应按“孰严原则”进行信息披露,即首先按照境内首次发行A股的信息披露规则披露信息,若境内的信息披露规则未要求,而在香港市场已经披露的信息,亦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境内信息披露规则有要求,但未在香港市场披露的信息,H股公司应在境内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同时,在香港市场作出相应披露。关于股份面值。目前境内上市公司的股票面值绝大部分均为1元。随着境内证券市场的发展和投资者日渐成熟,2007年开始已允许股票面值不是1元的公司在境内发行上市(紫金矿业)。目前暂不考虑在香港创业板上市的境内企业发行A股的申请,这类企业如需发行A股,可在其转到香港主板上市后再提出发行申请。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文化企业上市情况最近两年,有辽宁出版传媒、粤传媒、天威视讯在A股市场发行上市,筹资16.42亿元;新华文轩在香港上市,筹资23亿港元。到目前为止,有7家企业通过首次公开发行的方式在A股市场上市:歌华有线、东方明珠、中视传媒、电广传媒、粤传媒、辽宁出版,天威视讯。该等公司通过股票市场筹资总额为126亿元。其中,IPO筹资39亿元,再融资87亿元。有4家企业以买壳方式上市:博瑞传播、赛迪传媒、广电网络、上海新华传媒。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文化企业上市应注意的问题:独立性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要求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独立,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得有同业竞争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发行人在独立性方面不得存在严重缺陷。持续盈利能力方面,《首发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不得存在其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有重大依赖的情形。文化企业发行上市,需满足有关法规的要求,在独立性方面,应做到资产完整、业务独立,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关联交易;在持续盈利能力方面,要做到能够独立面向市场,经营上避免对大股东有严重的依赖。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拟上市文化企业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1、股份公司设立不满3年。2、公司独立性存在缺陷。文化企业目前仍难以做到整体上市,如出版集团中,有些出版社不能纳入上市公司;报业及电视台改制,核心资产和业务纳入上市公司仍存在障碍;未上市部分往往负担重,甚至存在较大的亏损,独立生存能力较差。3、企业经营区域特点明显,行政分割制约了企业的发展空间。4、资产规模和盈利能力不突出。文化类企业原来都是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时间不长,往往资产规模不大,经营能力、市场拓展能力和盈利能力都有待提高。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九)文化企业上市问题关于文化企业改制上市建议1、支持文化企业整体重组。2、根据企业融资需求的轻重缓急,有针对性地制定相应的融资计划及政策措施。有的文化企业可先改制,引入战略投资者。3、文化企业尽快按照规范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改制、运作,按现有政策,还难以做到大量的文化类企业报国务院豁免其发行上市条件。要求文化企业改制运行满3年后再上市,也有利于宣传主管部门考察文化企业改制相关政策的有效性和可行性,降低政策风险。4、支持拟上市文化类企业进行跨区域、跨集团拓展,进行市场化的跨区域收购兼并,加强竞争,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5、支持已上市文化传媒企业并购重组,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相关法规:1、《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2006修订)》: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2、《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2007年11月发布):承制军品的境内上市公司,应建立军品信息披露审查制度。披露信息中涉及军品秘密的,可持国防科工委安全保密部门出具的证明,向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证券交易所提出信息披露豁免申请。上市公司不得滥用信息披露豁免。 三、IPO审核若干问题(十)军工企业上市信息披露问题审核及披露要求申请发行上市的军工企业,以及生产军品、客户为军方的企业提出豁免信息披露申请的,企业需按照《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取得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的意见;保荐人、发行人律师对照《信息披露1号准则》的要求,详细说明申请豁免披露的具体内容、处理办法,对豁免披露申请程序的合法合规性、豁免披露的内容是否会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构成重大影响出具明确意见。我们研究后决定是否同意予以豁免。对于要求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较多,或者重要的信息不能披露,可能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公司可能不适合上市。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举报原因
联系方式
详细说明
内容无法转码请点击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