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燕无罪推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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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无罪推定无罪推定作为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起源于古代罗马法,确立于近代,现已为联合国人权公约和法治国家宪法所确定,并逐渐为世界各国刑事诉讼法典所规定。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受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为无罪,证明责任由控方承担,证明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无罪推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的一项重要刑事司法原则,被称为刑事法治领域的一颗王冠明珠。对于无罪推定原则,无论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存在较多争议,有待深入研究,本文仅就以下几个问题进行探讨。一、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与发展欲探究无罪推定的真谛必须以对其历史发展的考察作为起点。无罪推定原则的起源可追溯至古

2、代罗马法的“有疑,为被告人的利益”和“一切主张在未证明前推定其不成立”这两项著名原则。在8世纪,法兰克法律也有体现无罪推定原则的表达:并非起诉本身,而是有判决使之成为真正的罪犯。无罪推定原则被纳入立法,最早是法国《人权宣言》。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第9条规定:“任何人在宣判有罪之前应当视为无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在联合国及其所属组织的推动下,无罪推定被载入国际人权公约,成为一项重要的国际刑事司法准则。1948年12月10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第11条第1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经依法公开审判证实有罪前,应视为无罪,审判时必须予以行使辩护权所需之一切保

3、障。”1966年通过并于1976年生效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2款规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随着人权保障理念的不断发展,无罪推定原则不仅在美、英、法、加等西方法治发达国家得以确立,也成为亚、非、拉诸多国家和地区的一项重要的宪法性原则。二、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关于无罪推定原则内涵的认识,两大法系的观点不尽相同。英美法系一般认为无罪推定原则仅为一项证据规则,用以分配证明责任,即被告人有罪的事实需要由控方举证加以证明,而被告人无罪的事实不需要加以证明;只要控方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有罪或者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不充分,就应推定被

4、告人无罪。而大陆法系国家则认为,无罪推定原则既包括证明责任分配意义上的内涵,也是正当程序的构成要素,是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由的壁垒。法国正是持这种观点的典型国家。尽管两大法系在无罪推定原则的内涵上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两大法系有一点是一致认可的,即认定犯罪的证明责任由代表国家的控方承担,这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应有之义。控方只能通过确实充分的证据来推翻无罪之推定,从而实现追究犯罪的目的。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人权组织认为,证明责任分配只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内容之一,并非无罪推定原则之全部内容。无罪推定原则除了具有证明责任分配的内容以外,还具有以下三项基本内容:第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证明

5、标准。第二,被刑事指控者被证实有罪之前应被“推定”无罪。第三,存疑案件的处理应有利于被指控人。三、无罪推定原则的意义无罪推定原则是现代民主法治下刑事诉讼的基础性原则,其重大意义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无罪推定原则赋予被追诉人刑事诉讼的主体地位,是现代国家司法程序法治文明的首要标志。在封建专制时期,刑事诉讼奉行“有罪推定”,被追诉人只是受拷问被追究的客体,不是刑事诉讼活动的主体,被追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不享有与控诉一方对等的诉讼地位,无平等对抗之可能。无罪推定原则赋予了被追诉人在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地位,被追诉人在被判为有罪之前被推定为无罪,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实现控辩平等对抗,法院居中判

6、定案件事实,实现刑事诉讼的价值和具体任务。第二,确立无罪推定原则,有利于保障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犯罪是对社会秩序的破坏,侵犯了国家和社会利益,也使公民的权益受到直接的严重侵犯,因此,国家就必须对犯罪进行追究和惩罚。在追究、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国家专门机关容易出现主观臆断、有罪推定、超越权力乃至滥用权力的现象。如在侦查过程中为获得认罪口供而进行刑讯逼供等,这严重侵犯了被追诉人的诉讼权利,并有错捕错判、损害司法公正之虞。确立无罪推定原则,要求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应以无罪的地位来对待被追诉人,并为其提供一系列的程序性保障措施,如赋予其不被强迫自证其罪权、充分的辩护权、申诉权以及获得公正审判

7、等诉讼权利,这显然有利于被追诉人的人权保障,使刑事司法程序民主化、正当化。第三,从方法论意义上讲,无罪推定原则开启了法治思维的典范。法治思维是人们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按照法律的原理和规律来思考、分析和解决社会矛盾和司法纠纷的思考模式,体现了法律特质和适用法律的规律。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是国家追究犯罪、打击犯罪的过程。既追究犯罪,又推定被追诉人无罪,二者从普通思维或从认识论上来说是存在矛盾的。试想:一个公民被立案、侦查、进而拘捕、起诉,通常是基于所收集的证据对其产生重大怀疑,而无罪推定却视为其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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