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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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法律适用与司法实践2009-8-1513:29 【大中小】  【内容提要】非法侵入住宅罪是刑法比较偏僻的一个罪名,在理论界研究较少,在司法实践中也鲜见。但随着社会矛盾的加剧,治安形式恶化,该罪名的适用也逐渐增多,本文试图通过对罪名的解释及司法实践的分析,谈谈非法侵入住宅罪在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与对策。  【关键词】非法侵入住宅罪住宅住宅权  一、住宅的界定  住宅是指供人生活居住用的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包括经常居住的和不经常居住的住宅,也包括营业性的旅馆、酒店等供客人居住的客房、牧民的帐篷、渔民居住的

2、船只等不为大众随意进出,用于居住的场所。办公室、厂房、出售未住的房屋等不住人的处所及相对开放的集体宿舍等不是住宅。这里的住宅有几个共同的特征,一是要用于居住,这是应有之意;二是要相对独立与封闭,一般不经主人允许不能非法进入。只有具有这两个根本特征,才是住宅。基于上述二个基本特征,可以区分一些常见处所是否住宅,例如拾荒人员在野外打建的窝棚,如果有门遮挡并在其中住宿、做饭等一般生活所用,即为住宅;白天用于经营,夜晚用于居住的商铺,在夜晚结束营业之后即为住宅;旅馆经营者居住的房间,如果在营业期间可以为租住者进出交费、登记等行为,

3、即不为住宅等等。准确把握住宅的基本特征是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前提。  二、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侵入住宅,顾名思义,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而无理拒不退出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宪法和刑法对于住宅受到保护的规定体现了作为公民基本人权

4、中住宅权保护的重要性,说明了住宅的安全和不受侵犯对于每个公民的重大意义。我国宪法的关于住宅不受侵犯的规定是从根本法的角度对公民的基本人权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指导原则,而刑法的规定则是从刑事法律方面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禁止,是对这种行为具体的评价。但是,刑法虽然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看似具有可操作性,却在司法实践中难以适用。刑法245条的规定,无法像盗窃、抢劫等侵财罪那样量化,也没有作出情节犯一样对程度的规定,具体要到什么样的程度,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才构成犯罪,没有明确的标准,由此造成在实践中的困境。  至今为止,

5、有关本罪的司法解释仍然只有1989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人身权利和渎职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6条对该罪做了如下规定:1.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经要求或教育仍不退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2.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毁损、污损或搬走他人生活用品,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3.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停尸闹事,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4.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致使他人无法居住的。而上述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对本罪的犯罪行为方式采用有限列举的方式是不充分的,而且在行为后

6、面加上许多要求情节严重或者严重结果的限定语,是与刑法245条规定不相符的。  2007年3月,《广州市政法机关关于办理入户盗窃犯罪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称《意见》)由广州市各政法机关会签后出台,其中第4条规定,入户盗窃,因盗窃数额或次数未达到起刑点,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一)以撬窗、破门、挖洞等破坏性手段入户的;(二)携带凶器入户或入户后准备凶器的;(三)其他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该《意见》第4条规定针对入户盗窃行为不构成盗窃罪时的处理意见,是在刑法没有具体解释的情况下,针对本地具体

7、情形,对司法实践的内部指导性意见,因为具有较强的操作性,迅速在实践中得到提现。  三、实践中本院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现状  1979年刑法就已经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就全国司法机关来看,在近30年的司法实践中适用该罪名的案件非常少。就本院近两年审查起诉的案件看,2007年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审查起诉案件共有5件6人,2008年则增加到32件43人,其中广州市司法机关《意见》出台之前该类案件只有1件。在《意见》出台之后,本院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起诉的案件相比以前成倍增加,并随着对入户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的加强和入户盗窃行为的增多,

8、以及伴随大量入户盗窃行为未达到起刑点或者犯罪犯罪嫌疑人拒不交代,但有破坏性手段入户等情节的案件增加,本院在适用非法侵入住宅罪时走向常态化。  根据适用该罪名的情况看,这37件案件仅有一宗案件是为寻仇,多人持械入户打砸而以该罪名起诉的,其余基本都是作为入户盗窃行为不能认定犯罪时的一种妥协的处理方法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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