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治理与学生权利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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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学治理与学生权利救济倪洪涛法学博士湘潭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一、有关大学的几个基本命题大学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动力站”学术自由——“仰望星空的权利”“知识无长官,真理无上级”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学习权是公民的基本宪法权从“政府型”的计划大学逐步走向“自治型”的市场大学从教育强制走向教育指导(一)学术自由大学法治的价值指引1、学术自由的内涵按照通说,学术自由是指学者(并非严格意义上的语),在免于源自国家、资本、宗教以及公众等不合理干预或限制的情况下,有计划、有方法、不受驾驭、严谨地从事研究、学习、探索以及传播真知的自由。2、学术自由的法律依据(1)宪

2、法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第47条应视为学术自由的宪法法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国家对于从事教育、科学、技术、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人民的创造性工作,给以鼓励和帮助。”2.法律依据(1)我国《高等教育法》第10条规定:“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2)《科学技术进步法》第3条也规定:“国家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使科学技术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二)大学自治是学术自由的制度性保障1、大学自治的内容A从事项上看:(1)内部组织自治权和人事自治权;

3、(3)教学计划、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自治权;(4)研究计划、内容和方法的确定自治权;(5)学生的招收、奖惩、学籍、毕业等管理自治权;(6)校园秩序维护自治权(8)财政分配自治权。B从权力种类上看(1)自治立法权。即大学规章——如招生规则、学籍规则、选课规则、学生奖惩规则以及考试规则等的创制权;(2)自治行政权。所谓自治行政就是依据上述颁行有效的“大学规章”或曰“校规”,对学术或其他大学内部事务所为的执行活动;(3)自治裁决权。按照现代宪政的基本原理,司法权统归国家垄断,但这并不意味着对其他准司法机构裁决权的完全剥夺。对于学术争议和其他管理纠纷,在内部救济程序意义上大学行

4、使相当程度的判断职能,如学生(教师)申诉制度就具有这种“准司法”的特征。2、大学自治权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非法干涉(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

5、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

6、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三)学习权大学生职业自由的保障1、学习权的内涵《学习权宣言》将“学习权”的内涵作如下描述:学习权是指读与写的权利即识字的权利;质疑与思考的权利;想像与创造的权利;研究自己身处的世界而撰写历史的权利;获得一切教育资源与方法的权利;发展个人及集体技能的权利。2、学习权的类型(1)自主学习权和协助学习权(2)考生的学习权、新生的学习权和注册学生的学习权(3)学习自由权、学习社会权和学习相关权二、大学生学习权的司法救济(一)世界各国传统的救济模式的打破1.德国的“重要性理论”2.美国的“基本权利理论”(二)大

7、学生学习权司法救济的范围学习自由权救济的范围第一,大学“入口”处的招生考录纠纷。此处涉及的是学校对学生择校权、选择院系专业权和退学自由权的可能侵犯,主要包括取消入学资格争议、取消学籍争议、不予注册争议、报考条件与资格争议、退学处理争议、拒绝院系与专业选择争议以及教育公平争议等第二,“在学关系”中发生的纠纷。这里是由学生评量和品行考核所引发的学生对学校当局的处理与处分不服事项,包括留级、降级、休学处理和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两类。争议主要集中在学位课程考试舞弊认定和校园教学秩序的维护上。第三,大学“出口”的学力证书管理纠纷。大学“出口”处的争议主要是指颁发、授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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