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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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大事项决策行为,完善行政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减少决策失误,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统计工作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舟山调查队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适用本制度。第三条 制定和执行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科学决策。尊重客观规律,运用科学方式,做到现实性和前瞻性相结合,使决策符合统计发展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二)民主决策。局、队的重

2、大行政决策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三)依法决策。重大行政决策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事先进行法律分析或法律审查,坚决防止和纠正违反宪法、法律和法规的行政决策行为。第四条重大决策应当经过党组会议或局(队)务会议讨论决定,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其他形式代替会议议决。第五条各职能处室应当为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法规、政策、专业性咨询等有关服务。办公室负责为重大决策活动提供综合服务。第二章 范围及程序第六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范围主要包括:(一)贯彻落实上级党政机

3、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二)制定统计发展的中长期工作规划、重大阶段性工作计划;(三)决定涉及统计管理体制、统计方法制度、统计基础建设、统计信息化建设、统计工作的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四)研究局、队机构设置、人事任免、奖惩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五)制定全市性规范性文件、处理重大统计违法案件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六)审定局、队财务管理、固定资产管理及大额度经费开支(不包括会议、出差及调查经费等支出)等方面的有关重大事项;(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八)其

4、他需要局、队决策的重大事项。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主要应经下列程序:(一)调查研究。决策前,由相关职能处室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二)提出方案。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综合论证,在科学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个或多个决策方案。在拟定决策备选方案时,不得有以下情形:所采集信息失真或过时;遗漏必需的信息;隐瞒、歪曲真实情况;违反保密纪律。(三)听取意见。方案提出后,按涉及范围进行协商并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到全市统计工作的事项,应充分征求相关部门及各

5、县(区)统计局的意见;对涉及基层单位和企业的事项,要广泛听取基层单位和企业的意见。对一些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四)法律审查。重大涉法事项必须依法论证,决策方案、草案应当先由政策法规处进行合法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主要审查各项决策是否与法律法规相抵触,是否与现行政策规定相协调,是否存在其他不适当的问题。法律审查通过后方可提交决策。第八条 重大行政决策进入决策阶段,必须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局长、党组书记根据其他分管领导和相关处室的提议确定。(二)准备材

6、料。会议所需文件,审议需要的决策方案、草案及说明等资料,由分管领导组织相关处室提前准备。(三)酝酿意见。会议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通知与会人员。必要的会议材料应于会前送达。与会人员要认真熟悉材料,酝酿意见,做好发言准备。(四)充分讨论。会议由局长、党组书记主持。议题由分管领导或有关处室负责人作简要说明,与会人员应就议题充分讨论并发表明确的意见。讨论时,会议主持人应在听取其他与会人员的意见后再表明自己的意见。(五)逐项表决。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议题经充分讨论后,可进行表决。根据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

7、票或记名投票等表决方式。缺席人员可以书面形式提出意见。会议列席人员不参加表决。(六)作出决定。局长、党组书记根据会议讨论、表决情况,对审议的决策事项作出通过、不予通过、修改或者再次审议的决定。作出通过决定的,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作出修改决定的,由承办处室依照会议要求修改后报分管领导审定,由局长、党组书记或者局长、党组书记授权的其他领导签发,属重大原则或者实质内容修改的,应重新审议;作出再次审议决定的,应按程序重新审议。(七)形成纪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应指定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和整理会

8、议纪要。会议主持人否定多数人意见作出最后决定的,须在会议纪要中说明理由。第九条 会议作出的决定,领导集体成员必须坚决执行,任何个人无权改变。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的,应经领导集体研究。第十条 进行集体决策重大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能举行,并且分管该项工作的领导必须到会,如分管领导因故无法到会,除特别紧急事项须立即进行决策外,该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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