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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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政投资项目财务决算审核应注意及发现的主要的问题 沈应庚 一、      我国基本建设投资财政管理概况为强化财政部门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经国务院批准,从1994年9月1日起,将原委托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代行的基建财务管理的财政职能重新划归财政部门,地方财政部门从1995年1月1日全面行使了基建财务管理职能。但由于此项工作委托建行执行的时间较长,各级财政在具体的实施操作中职能发挥的不够到位,成立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业务机构较晚,一般省市2000年左右才成立审核机构,县一级财政机构则更晚,个别地市至今尚未成立相应审核机构,从事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专门人员也较少,不少

2、机构仅2-5人,工作开展存在诸多困难,很多关系,包括内部和外部的,还有待进一步理顺。因此加强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提高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效益,严格审核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正确分析、确认和交付使用资产价值,成为基本建设投资过程中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当前基本建设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积极寻找对策,努力使基本建设工作开展的更好,规范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财政财务管理,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在基本建设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二、建设项目管理中存在的不足与难点1、主体地位不强,协调关系难。长期以来,财政基本建设管理职能都是由建行代管,人们早已养成“发

3、改管立项,城建管规划,建行管拨款,审计负责竣工决算审查”的思维定式。财政部门收回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职能后,社会上对财政基建财务管理的主体地位认识不清,项目单位不能主动接受管理与监督,财政与政府有关部门包括发改、审计、建设等单位在投资管理上的关系也较难协调。近几年,通过全国各级财政审核机构的努力,这一情况已有所改观,如我们浙江省于2005年出台了《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其中第三十四条规定,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完工后,项目业主应当编制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报财政部门审核。审计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概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未经审核、审计的建设项目,不得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4、。明确了财政部门对政府投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审核职能,大大提升了财政部门对基建项目管理的主体地位。2、管理制度不全,实际操作难。现行管理制度不能适应基建投资审核的要求,原则性规定较多,实践中可操作性差,有些制度不但明显落后于基本建设发展要求,而且法律层次较低,缺乏约束力和权威性,在新的制度尚未出台,旧的制度又不适应的情况下,基建财务管理经常出现无章可依的被动局面,如基建会计制度于1995年制定,仅于1998年略作修改,还带有计划经济的色彩,明显不适应当今形势发展需要。特别是对违反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行为的处罚规定不具体,难以掌握处罚的尺度。截止目前,

5、只有国务院于2004年11月30日颁布的《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05年2月1日起施行)中,对违反有关建设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制裁措施作了相对全面的描述,列举了5种情形,包括截留挪用、虚报冒领建设资金、超概算投资、虚列投资等,但仍不够具体。3、监管职能有限,工作到位难。一是管理环节有局限性。许多地方的财政部门没有参与基建计划管理,只是按基建计划被动拨付资金,难以从源头上有效地调控投资规模和结构。二是管理范围有局限性,局限于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资金、对预算外资金、其他项目的监管缺乏力度。再加上财政部门基建财务管理机构成立较晚,经验不足,业务不精,也使基建财务

6、管理工作难以到位。4、建设单位财务管理相对较弱。主要表现在有不少建设单位主观上忽视对基建财务的管理,只注重争项目、争进度,不抓内部财务管理,基建财务管理制度不完善、不健全,监督约束机制失控,致使违法违规的现象屡有发生。另外,在会计人员管理上,由于建设项目的阶段性,大多数会计人员属临时抽调,基建会计人员在完成项目建设后不能继续从事基建会计工作,客观上造成了基建会计人员紧缺、业务素质相对较低,难以有效的对基建项目进行内部财务监督等问题。 三、审核中发现的主要问题省审核中心自2000年成立以来,承担了上百项建设项目的决算审核和大量的专项资金核查工作,通过审核,我们发现项目在

7、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存在问题较多,主要有:1、项目前期准备工作不充分,设计论证不严密,设计深度不够。造成“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较多,施工中返工、修补、修改设计的现象十分普遍。2、建设超标准、超规模现象比较普遍。不少项目存在贪大求洋现象,装修标准明显偏高。按国家计委《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规定,省部级属一级办公用房,可以使用中高级装修,地市级属二级办公房,只能是中级和普通装修,装修费用砖混结构不超过35%,框架结构不超过25%,设备材料只能选用国产,不能用进口,地市级以下属三级办公用房,只能使用普通装修,实际执行则普遍超出以上标准。3、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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