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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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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质证提纲王荣洲律师涉及当事人隐私,人名等均采用化名一、就原告提供的王××差旅费报销凭证证明明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真实性不予认可。这份证据是原告自制的,并无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这份证据与本案也没有关联性,原告供这份证据是为了证明其工资组成,而原告的工资组成中并不包括差旅费。二、就原告提供的尚未支付提成的货物销售明细表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不予认可。这份证据是原告自制的,并无被告的签字或盖章予以确认。三、就原告提供的意创公司销售提成标准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不予认可。这份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
2、性,被告公司就提成现在并没有书面的标准。被告公司提成的原则是业务员自己开拓的新客户才可以提成,如果是去维系公司已经开拓好的老客户没有提成。原告王××在公司期间并没有开拓任何新客户,都是受公司指派去维系一些老客户,所以没有业务提成费。四、就原告提供的三份借支单和一份支款凭证原告提供这四份证据是想证明被告有支付原告提成费的事实。被告认为这四份证据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第2页共2页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三份借支单只能证明原告向被告借过款,借支单的借款事由上并没有表明是被告向原告支付的提成费。一份支款凭证也不能证明被告向原告支付
3、过提成费。五、就原告提供的三份出差日志原告提供这三份出差日志想证明原告加班的事实。被告认为这份证据并不能实现原告的证明目的。1.被告适用的是每天工作七小时,每周工资四十小时的工作制。所以每个星期六工作五小时是正常工作时间,不能算成加班时间。2.原告王××是业务员,依据法律的规定其工作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在认定时,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的折算。3.根据《劳动合同手册》第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被告公司员工加班有严格的审批制度,员工加班必须经过批准。原告从没履行过相关的加班审
4、批手续。即使有加班的事实,也属于擅自加班,根据规定被告无须支付加班费。综上,被告无须支付原告加班工资。代理人:江苏汇君律师事务所王荣洲律师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第2页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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