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热点问题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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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涉税热点问题交流涉税问题交流1、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对此部分房产是否征收房产税?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是指不高于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因此,企业将自有的房产作为员工宿舍免费提供给员工居住属于该政策规定的免税房产,可暂免征收房产税。涉税问题交流2、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的

2、纳税企业发生销货退回需开具红票如何具体处理?答:根据川国税函(2009)12号(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退货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因质量问题退货需取得退货货物的运输单据复印件(自运退货货物的,由运输者出具书面说明)。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涉税问题交流3、使用增

3、值税普通发票的纳税企业发生销货折让需开具红票如何具体处理?答:根据川国税函(2009)12号(1)可以收回原发票的,销货方应在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后开具红字发票。作废发票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2)原发票无法收回的,销货方应在取得以下资料后按原销售金额全额开具红字发票(销售给个人消费者的除外):购货方取得的原发票无法退回的原因说明及发生销售折让说明证明文件,原购销合同复印件。上述资料应与红字发票记帐联粘贴在一起记帐。销货方开具红字发票后

4、再重新开具发生销售折让的发票。涉税问题交流4、2011年旧版增值税普通发票还有效吗?答:据川国税发(2010)28号文从2011年1月1日起,旧版普通发票全部废止,停止使用。5、企业职工福利费财务与税法规定对比表。6、购进财务软件及杀毒软件,财务上做无形资产处理,对方公司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金?答:可以涉税问题交流7、居民企业从被投资方分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股息或红利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答:根据川国税函(2010)035号文需要备案,否则,要做纳税调增。8、企业取得免税的国债利息

5、收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吗?答:根据川国税函(2010)035号文需要备案,否则,要做纳税调增。涉税问题交流9、国家税务局对出差补助是否有标准限额的规定?答:国家税务总局对出差补助没有统一标准,但原则必须按照《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中规定的“...与企业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掌握。作为企业在遵循原则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标准执行即可。涉税问题交流10、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有进项留抵税额是否可以抵减查补税款?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

6、减查补税款欠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第169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拖欠纳税检查应补缴的增值税税款,如果纳税人有进项留抵税额,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查补税款欠税。涉税问题交流11、企业在厂区内安装路灯,采购路灯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能否抵扣?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

7、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行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规定,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为载体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无论在会计处理上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

8、,均应作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的组成部分,其进项税额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因道路属于构筑物,而路灯是以道路为载体的配套设施,属于不动产的范畴。因此企业因安装路灯而采购的钢杆、灯罩、灯泡及其他配件,虽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因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涉税问题交流12、公司在产品保修期内免费为客户提供维修服务,免费维修所消耗的材料或更换的配件是否需要作进项税转出或视同销售处理?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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