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自然人的权力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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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然人本章知识体系:中心点:自然人;1、权利能力的起止;2、权力能力的认定;3、住所;第十章:民事主体——公民(自然人)相关概念辨析:1、人2、公民3、自然人:“依照自然规律产生,具有五官百骸,区别于其他动物的人”---德国民法典公民是指基于自然状态出生而具有一国国籍的人。“自然人即生物学意义上的人,是基于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本国、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书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含义二、法律特征三、与民事权利的联系和区别1、联系:(1)权利能力是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2)民事权利是权利能力得以实现的结果;2、区别:(1)内容和范围的确定;(2)是否可以

2、转让、放弃;(3)是否包括义务的内容;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特征◆第一,法定性;◆第二,稳定性;◆第三,平等性;◆第四,统一性;◆第五,不可转让性;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民法通则》第9条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四、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一)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二)如何认定出生(三)如何认定死亡(四)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出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对于出生时间的确定断带说独立呼吸说受孕说着床说父亲承认说但怎样才算符合出生标准呢?各国的情况有所不同。我国实际上是独立呼吸说;在我

3、国司法实践中,一般采用当代医学上公认的标准,即胎儿完全脱离母体,独立存在,并能独立呼吸。◆出生的条件:(1)“出”:胎儿脱离母体存在,成为不依赖母体而独立的生命体;(2)“生”:胎儿脱离母体时是有生命的活体。我国司法实践采用医学上公认的出生标准。——出生是指胎儿完全脱离母体而独立存在,并且能够独立呼吸。◆出生的时间:——胎儿脱离母体、能够独立呼吸的时间——表明生命已经存在的时间。——出生时间的具体认定:采用以户籍证明为准的原则,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如果当事人对出生的时间产生异议,应当以查明的实际出生时间认定。出

4、生是民事权利能力的起点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胎儿利益的法律保护依据?◆胎儿的权利能力——法律地位问题:(1)概括承认;(2)特别承认;(3)不承认。——《继承法》第28条: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自然人权力能力终止民通9条:自然人的权利能力终于死亡。(三)自然人权利能力的终止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亡因方式不同可分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2、终止时间标准:心跳停止说;呼吸停止说;脑死亡说;脉搏停止说;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一)死亡

5、的意义(二)死亡时间的证明(三)同时死亡的推定——◆死亡时间的具体认定——在医院死亡的应以死亡证书上的记载为准;——当事人对死亡时间有争议的,应当以查明的实际死亡时间认定。——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无法查明死亡先后时间,采用推定死亡时间的办法来确认死亡的先后顺序: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因死亡而终止正确地确定公民的死亡时间也有重要的意义。特别是相互有继承权的公民的死亡时间直接关系到其遗产的归属。假如甲、乙夫妻两人同一天死亡,假设都没有遗嘱;若甲死于乙之前,则甲的财产乙有继承权;乙继承的甲的财产和乙自己的遗产一起由乙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否则则相反。自然死亡和宣告死

6、亡在民法上,公民的死亡分为两种,即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又称绝对死亡.是指自然人生命的结束,如病故、被人杀害、意外事故致死等。自然死亡也采用医学上公认的死亡标准,以脑死亡为准。宣告死亡是指公民失踪经过一定时间,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程序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与自然死亡相同。2、权利能力终于死亡---死者利益的保护问题死者权利保护说亲属利益保护说家庭利益保护说人身权益继承说法益保护说延伸利益保护说1.公民的民事权利开始于出生,终止于死亡,它是公民下列哪项的资格(B)A.取得民事权利B.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C.从事民事活动D.享

7、有民事权益举例甲于某年9月10日死亡,当时甲已有配偶乙和一子丙,且乙已怀孕。假设甲有遗产9万元,且甲没有遗嘱,也没有父母。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继承遗产时,就应当给胎儿保留3万元的继承份额。如果胎儿符合出生标准,则可以获得3万元的遗产,如果几天后又死了,这3万元就是他的母亲乙所有,丙只能拿到父亲遗留的3万元遗产。如果不符合出生标准,生出的胎儿是死体,则不能取得为其保留的3万元遗产,该3万元遗产仍然是甲的遗产,由乙和丙均等继承,这样乙和丙就能各拿到4.5万的遗产。案例讨论:甲和父亲带着12岁的儿子进山打猎,遭遇雪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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