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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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摘要】事故报告制度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行政法学界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不无遗憾。事故报告制度确立的立法目的与我国立法的根本目的之间的冲突,决定了它在实际运行中要受制于各种制度环境。为此,有必要从理清其责任主体入手,分析影响它运行的客观因素。由于在现有条件下,某些因素一时难以克服,所以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于是在借鉴了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有益经验后,针对事故隐瞒的问题在报告机制、工作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事故报告;立法目的;责任主体在我国,事

2、故发生频仍,类型多样。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每年全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几十万起,死亡人数不下十万。为了预防事故,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共有23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67部部门规章规定了这项制度,其中单行立法数量较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这些法规范文件几乎涵盖了事故的各种类型。近些年来,由于各种事故屡见报端,煤炭、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如监管体制、法律规制,但是围绕某个领域的

3、具体制度深入讨论的论文还不多见,为此研究有必要推进。虽说事故类型纷繁多样,但是通过比较现行有效的各类事故报告的法律文本,发现它们在报告程序、责任主体构造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性,只是各自确立的目的略有不同。考虑到安全生产事故在我国事故发生率中的较大比重,本文以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为分析对象,并附带参考其他种类事故(如医疗事故)报告的特色,以事故隐瞒为中心察看它与相关制度的关联,查找影响它运行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议。一、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体现立法者意图、实现立法功能的一套价值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每一部法律都会在第一章(通常是第一

4、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如《立法法》第一条。立法为何要有目的,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关。法律是什么,法理学界莫衷一是。可是要说法律没有目的,人们就会质疑它存在的必要性。就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看,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立法目的的取舍不是随意的,它取决于立法者整个的意识观念。具体到单个的法律,它自身独有的特性也决定了与其他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异。所以考量立法目的,首先要关注该法律所涵盖的领域自身的特点;其次,要关注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制定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又是什么呢?先看一篇报道。过去两年里河南省共受理煤矿隐瞒事故举报案件528起,查实

5、71起,查出隐瞒死亡人数159人,共追究相关责任人656人。[6]在现实中,事故隐瞒是经常发生的,那么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就应该是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或目的之一)。问题在于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不是就是单一的呢?由于学界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讨论,为此就只好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文本中归纳梳理。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1)一直以来就是得到法律确认,无需过多解释。目的(2)则是依法行政实施的结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里单列“权责统一”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

6、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中央到地方加强了行政责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一时间“问责风暴”四起。目的(3)是对事故发生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公共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预防为主。立法目的有一元目的和多元目的之分,不过在现今的立法实践中,一元的目的在法律文本中已经相当少见了。根据马克思主义的需要理论:人的法律需要是对人的某些需要的一种法律保证,是对人的某些需要的确认、保护和扩展。人的法律需要是以人的某些需要的内容为依据的,其特殊性在于它并

7、没有淹没在这些需要之中,也未在这些需要面前失去自己独立的品格,而使这些需要中的部分需要成为人的法律需要。随着立法技术的提升,把相互关联的人的法律需要统筹在一个文本里并非难事,但是要做到需要之间的和谐共处确非易事。由于人的需要的层次性和结构性,目的本身也会呈现为一个由低层次和高层次共同组成的系统。但是就一部具体的法律而言,要保证其意欲实现的多元目的之间的内在协调,就应该使这些目的处于同一层次,否则目的冲突必然不能避免。虽说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与安全生产立法的目的或者我国的根本立法目的——经济发展——之间在根本导向上是一致的,但就短期而言却有冲突。通观中国现行法律

8、,会发现“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包括国家安全、政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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