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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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作者:叶强摘要:事故报告制度在我国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目前行政法学界还没有对这一问题展开研究,不无遗憾。事故报告制度确立的立法目的与我国立法的根本目的之间的冲突,决定了它在实际运行中要受制于各种制度环境。为此,有必要从理清其责任主体入手,分析影响它运行的客观因素。由于在现有条件下,某些因素一时难以克服,所以在进行制度设计时必须从实际出发。于是在借鉴了与安全生产领域相关的有益经验后,针对事故隐瞒的问题在报告机制、工作机制、参与机制、责任追究机制等方面提出了完善的建议。关键词:安全生产事故

2、;事故报告;立法目的;责任主体在我国,事故发生频仍,类型多样。根据官方统计数据,每年全国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几十万起,死亡人数不下十万。[①]为了预防事故,我国先后制定了大量的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法律法规,基本形成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中心的安全生产法律体系。[②]据不完全统计,截止2009年底,我国共有23部法律,28部行政法规,67部部门规章规定了这项制度,[③]其中单行立法数量较多,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这些法规范文件几乎涵盖了事故的各种类型。[④]近些年来,由于各种事故屡见报

3、端,煤炭、食品、药品等领域的诸多问题引起了行政法学界的关注,如监管体制、法律规制,但是围绕某个领域的具体制度深入讨论的论文还不多见,为此研究有必要推进。虽说事故类型纷繁多样,但是通过比较现行有效的各类事故报告的法律文本,发现它们在报告程序、责任主体构造等方面存在诸多相似性,只是各自确立的目的略有不同。考虑到安全生产事故在我国事故发生率中的较大比重,本文以安全生产中的事故报告制度为分析对象,并附带参考其他种类事故(如医疗事故)报告的特色,以事故隐瞒为中心察看它与相关制度的关联,查找影响它运行的原因,结合实际提出进一步完善的建

4、议。一、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是体现立法者意图、实现立法功能的一套价值体系。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每一部法律都会在第一章(通常是第一条)规定本法的立法目的,如《立法法》第一条。立法为何要有目的,与人们对法律的认识有关。法律是什么,法理学界莫衷一是。[⑤]可是要说法律没有目的,人们就会质疑它存在的必要性。就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看,法律反映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也就是说,立法目的的取舍不是随意的,它取决于立法者整个的意识观念。具体到单个的法律,它自身独有的特性也决定了与其他法律立法目的的差异。所以考量立法目的,首

5、先要关注该法律所涵盖的领域自身的特点;其次,要关注法律运行的社会环境。制定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又是什么呢?先看一篇报道。过去两年里河南省共受理煤矿隐瞒事故举报案件528起,查实71起,查出隐瞒死亡人数159人,共追究相关责任人656人。[⑥]在现实中,事故隐瞒是经常发生的,那么事故的及时调查处理就应该是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或目的之一)。问题在于事故报告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不是就是单一的呢?由于学界没有这方面的任何讨论,为此就只好从我国现有的法律文本中归纳梳理。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是

6、我国最早规定事故报告制度的法律文件,它第一条规定:“为了及时了解和研究工人职员的伤亡事故,以便采取消除伤亡事故的措施,保证安全生产,制定本规程。”该条规定的目的是一元论的,为的就是处理事故的需要。只不过该规程文本比较简陋,后来在实际使用中经常修订并被废止。根据最新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2007年4月9日发布)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报告制度要实现以下三个目的:(1)及时调查处理事故,消除隐患、化解矛盾;(2)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3)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预防事故。结合社会实践以及依法行政的

7、理论,这三个目的确定是可行的,内容也是较为完整的。事故报告制度的目的(1)一直以来就是得到法律确认,无需过多解释。目的(2)则是依法行政实施的结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在“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里单列“权责统一”项: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管理职责,要由法律、法规赋予其相应的执法手段。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职权,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实现权力和责任的统一。依法做到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中央到地方加强了行政责任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工作,一时间“问

8、责风暴”四起。目的(3)是对事故发生规律的认识逐步深化的结果。公共安全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预防为主。[⑦]研究发现很多事故是可以预防的,海恩法则(HainRules)说每一起严重事故的背后,必然有29次轻微事故、300起未遂先兆以及1000起事故隐患。墨菲定律(Murphy,sLaw)也说,只要存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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