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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滨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报送《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县(区)、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安监局,市局各科室、单位: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省安监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下发《关于征求<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鲁安监函字[2010]94号),请根据省局《通知》要求,将修改意见于5月26日报市局办公室。联系电话:3162829邮箱:bzzsm@163.com二〇一
2、〇年五月二十日14山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鲁安监函字[2010]94号关于征求《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各市安监局: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省安监局代省政府起草了《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目前该《办法》已列入2010年省政府规章立法计划。14《办法》在起草中,主要依据了《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参照了《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监
3、总局令第2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07]12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监局等部门山东省重大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调查处理工作意见(试行)的通知》(鲁政办发[2010]4号)等文件规定,参考了四川、河北、北京等兄弟省市的有关做法。《办法》包括总则、事故报告、事故调查、事故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6章34条,重点规范了调整范围、事故快报、事故调查组组成及权限、事故批复、事故的行政责任追究和处罚等内容。现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于6月3日前以书面形式报省安监局。
4、联系人:郑晓辉联系电话:0531-81792166电子信箱:zfc6062546@163.com二○一○年五月十九日1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核设施事故、
5、国防科研生产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道路客、货运输车辆及省人民政府认为必要的其他事故可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查处理。第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依法追究责任。14第四条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事故的等级分级负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规定派员参加事故调查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效率,履行事故调查处理
6、的相关工作职责。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第二章事故报告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事故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报告,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一)迟报即报告事故时间超过规定时限;(二)漏报即因过失对应当上报的事故或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遗漏未报;(三)谎报即故意不如实报告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类别、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等内容;(四)瞒报即故意隐瞒已经发生的事故。第六条14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涉险10人以上,或者造成3人以上被困或者下落不明,或者紧
7、急疏散人员500人以上,或者因事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或者危及重要场所和设施安全等情形的较大涉险事故,应当按照较大事故的报告程序逐级上报。第七条发生较大以上事故和较大涉险事故的,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有关规定上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立即用快报的形式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事故快报的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事故类别、发生时间、地点,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涉险的人数)等;具体情况暂时不清楚的,可先报事故总体概况,随后按照有
8、关规定报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告,并同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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