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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9
《简析我国的“营改增”改革》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简析我国的“营改增”改革近年来,“营改增”成为我国税务改革的一个关键词,也成为社会一大热词。与此相应的,我国“营改增”的改革进程也在加快脚步。本文就意在对我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进程、问题以及进一步发展的建议进行简要的分析说明。一、我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营改增”即营业税改增值税,也就是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成缴纳增值。其中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而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
2、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作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2012年的税收额已经占到税收总额的29.1%。然而,而作为第一大税种的增值税则仅是国务院颁布的暂行条例。因此,随着税收法制观念的不断增强和税法制度完善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增值税上升到法律的高度,进行增值税立法是势在必行的,在我国现行的税制结构中,增值税和营业税是两个最为重要的流转税税种,二者分立并行。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这种税制日渐显现出内在的不合理和缺陷,已经不利于、不适应经济结构优化的需要。在推进增值税立法的同时,财税部门
3、也同时探索扩大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从而出台一部完善的增值税法律。在原有税制下,重复征税现象严重,造成增值税链条中断。营业税是对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不可避免地会对原营业税单位重复征税。而对现行增值税单位,由于在购进服务环节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进项可抵扣,最终导致对未增值部分也要缴纳增值税,这与增值税自身定义相违背。并且原有税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服务业发展,从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角度来看,将我国大部分第三产业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对服务业的发展造成了不利影响。因而“营改增”改革势在
4、必行。二、我国“营改增”改革进程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从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的改革拉开序幕。自2012年8月1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10省市,北京或9月启动。截止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国务院总理李克强12月4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4年1月1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
5、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2014年3月13日,财政部税政司发布“营改增”试点运行的基本情况,2013年减税规模超过1400亿元。按照目前国家的计划,2015年以后全面实行“营改增”,也就是说到2016年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届时地税局主体税种将消失。我国“营改增”改革进程的特点就在于由点及面、循序渐进,“营改增”改革先由部分试点扩展至多省市多试点,由单个应税项目改革到多个应税项目改革。此举措的意义就在于讲改革风险控制在可控范围内,在维持国内经济环境稳定的前提下保证“营改增”改革的顺利进行,同
6、时及时总结试点进行的经验教训,为全面的改革奠定基础。三、我国“营改增”改革的意义1.完善了中国流转税的税制自1994年我国实行分税制改革后,全部税种在中央和地方之间进行了划分,本质上是根据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事权确定相应的财力。分税制在接下来十几年的运行过程中,发挥了一系列积极的作用,但也逐渐积累和显露了一些问题。“营改增”作为财税体制改革的“导火索”,在解决重复征税问题的同时,也完善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2.有效解决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不是简单的税制简并。营业税和增值税对于市场活动的影响不同,
7、税负也不同。增值税对增值额征收,而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全额计征。这样,就出现了双重征税的问题。“营改增”的实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复征税。四、我国“营改增”改革的问题1.国地税局分设问题1994年我国实施分税制改革,并建立国、地税,国税负责中央税和共享税的征收,从而确保了中央税收收入的及时足额入库。但这在带来好处的同时也带来了相应的问题,例如国地税分设给纳税人增加了一定的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征税成本。国家审计署在2010年对全国240个基层税务机构进行过调查,得出的结论是: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占
8、税收收入的比例为8%。但在多数发达国家这个比例在1%之内。多数人认为,征税成本过高的原因之一在于国地税局分设。通过对国外税务机构的研究发现,大多数采用国地税分设制的都是联邦制国家,单一制国家和地区国地税分设的仅为日本、中国台湾和中国大陆。但改革国地税分设问题难度也颇大,我国国地税局合并面临的最大困难是人员和机构的问题,一旦国地税局合并,那么公职人员的流动与在就业问题就显得尤为突出。当然,国地税分设对保证中央财政收入也是有积极作用的。但是,国地税局分设制度终究是要改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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