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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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二00九年四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前言.......................................................................3第一条合同释义............................................................3第二条信托目的............................................................4第三条信托当事人..........................................................4第四条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资金划拨..........................................6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7第六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8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保管....................................9第八条信托财产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12第九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14第十条信托财产的分配与终止、清算.........................................15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7第十二条受益权...........................................................20第十三条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20第十四条受益人大会.......................................................21第十五条新受托人的选任...................................................21第十六条信托事务的报告和信息披露.........................................22第十七条通知.............................................................23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23第十九条不可抗力.........................................................24第二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24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25第二十二条附则...........................................................25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前言受托人是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的信托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真实合法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第一条合同释义在本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1.1本合同、信托合同:指《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修订和补充。1.2信托计划说明书:指由受托人制定的《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说明书》。1.3本信托、信托、信托计划:根据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本合同设立的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1.4受托人:指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信托资金:指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信托合同后,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约定交付的用于购买信托单位并进入到信托财产专户的资金。1.6集合信托资金:指本集合资金信托项下全部委托人所交付且进入信托财产专户的信托资金的总和。1.7信托单位:是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或赎回的单位,本信托合同项下的受益权根据集合信托资金总额划分为等额份额的信托单位,在信托成立时每信托单位的净值为壹佰元人民币。1.8信托财产、信托计划财产:指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开始管理的集合信托资金以及受托人因该资金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取得的财产的总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3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9代理推介机构:指接受受托人委托代理推介本信托,并为本信托代理资金收付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1.10推介期:指2009年月日至2009年月日的时间段,受托人有权根据本信托设立的需要延长推介期20个工作日。1.11信托成立日:信托成立的当日,即在本合同约定的推介期内或推介期届满时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5000万元时,受托人随时宣告信托成立的日期。1.12信托存续期:指本信托成立日至信托终止的时间段。1.14交易日:深、沪证券交易所公布的正常证券交易日。1.15开放日:本合同中指认购和赎回信托单位的日期,认购开放日为信托成立每满一个月的对应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赎回开放日为信托成立每满三个月的对应日(如遇节假日则为之前最近一个交易日)。例如信托成立日为2009年3月27日,则2009年4月27日、2009年5月27日、2009年6月26日等为认购开放日,而2009年6月26日、2009年9月25日、2009年12月25日等为赎回开放日。1.16估值日:受托人计算信托单位净值的日期,即开放日、每周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及信托计划终止日。1.17开放日当期:信托成立日或前一开放日次日至本开放日的期间。1.18估值日当期:信托成立日或前一估值日次日至本估值日的期间。1.19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规定的金融机构正常营业日。1.20信托单位净值:指某一估值日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净值,其计算公式为: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信托单位总份数。1.21信托单位累计净值:指某估值日信托单位净值加该估值日前每信托单位的累计分红金额。1.22认购:因本信托成立或本信托存续期间,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的行为。1.23认购资金:指委托人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用于购买信托单位的资金。1.24赎回资金:针对每份信托合同而言,计算公式为:赎回资金=受益人申请赎回的信托单位份数×赎回开放日信托单位净值-后端管理费用。1.25信托分红:指信托存续期间对受益人的信托收益分配。1.26投资建议书:投资顾问向受托人出具的注明了投资标的名称、买入或卖出数量、委托有效期、投资建议书编号等要素的书面或电子文件。1.27元:指人民币元。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4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28保管银行: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保管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合同》。1.29证券经纪人:指受托人聘请的证券公司,其职责详见其与受托人签订的《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证券经纪业务服务协议》。1.30投资顾问:指受托人聘请的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1.31信托收益:指信托财产的总额扣减全部应该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赋和费用后超出集合信托资金的部分。1.32信托计划文件:指本信托合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认购申请书等文件。第二条信托目的2.1本信托的信托目的为:利用受托人的资产管理经验和资本市场投资平台,借助信托的制度优势,为委托人提供投资于资本市场的金融工具。在加强风险控制的同时,力求让委托人分享资本市场收益。第三条信托当事人和信托财产保管人3.1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3.2本信托成立时的委托人指在本信托合同、信托认购申请书签章并按照约定缴付信托资金的合格投资者。3.3本信托的委托人必须为合格投资者。合格投资者,是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本信托相应风险的人:3.3.1投资本信托计划的最低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自然人、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3.3.2个人或家庭金融资产总计在认购时超过10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财产证明的自然人;3.3.3个人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20万元人民币或者夫妻双方合计收入在最近三年内每年收入超过30万元人民币,且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自然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5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3.4委托人为法人的,委托人已就签署及履行信托合同获得了有关法律法规和其公司章程所规定的一切批准或授权,包括但不限于,委托人董事会及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已依法及或根据其公司章程规定对信托合同的签署和履行作出批准决议。3.5委托人、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金额、受益金额、受益账户及住所、联系方式等信息,以委托人、受益人提供的,并以其在本信托合同、信托认购申请书签署的内容为准。本合同成立后,如以上信息变更须由申请人另行向受托人申请并经受托人确认的为准。3.6本信托的受益人是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本信托成立时,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根据本合同约定合法转让或继承(承继)本合同项下受益权的人为最终受益人。3.7受益权是指受益人有权依照本信托的规定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的权利。3.8本信托的受托人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其联系方式如下: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童恺住所:深圳市八卦三路平安大厦三楼联系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路星河中心大厦12、13楼邮政编码:518048联系电话:4008-819-888传真:0755-824353953.9本信托的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联系方式如下:保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责人:王庆彬住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1号邮政编码:200120联系电话:02158764766传真:021-58764782第四条信托财产专户与信托资金划拨4.1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认购账户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6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开户行:户名:账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信托认购账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信托资金流转的专用账户。委托人须按本信托计划说明书的约定将信托认购及追加认购资金汇入此账户。委托人划入该账户的认购资金在转入信托财产专户前不计入信托财产。4.2受托人为本信托财产设立了信托财产专户开户行:户名:账号: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委托人不得直接将认购或追加认购资金划入此账户,否则信托认购或追加认购无效。4.3认购资金的划拨:受托人应于信托成立日当日或开放日的下一个工作日将认购资金由信托认购账户划至信托财产专户。4.4赎回资金的划拨:在赎回开放日后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将赎回资金由信托财产专户支付至受益人账户。委托人(受益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全部或部分赎回信托单位的,赎回资金在赎回资金划付期间所产生的银行利息归信托财产所有。4.5认购与赎回文件的管理在开放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制作《信托份额明细表》一式三份,盖章确认后送交保管银行复核。保管银行复核无误后,盖章确认,自留一份,另两份送还受托人。受托人应根据《信托份额明细表》制订《认购确认书》及《赎回确认书》,一式二份,受托人自留一份,交委托人(受益人)一份。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7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五条信托计划的规模与期限5.1本信托达到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的成立条件时,本信托成立。否则,本信托不成立。5.2本信托的规模不设最高限额,但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5.3本信托的期限为五年,自信托成立之日起计算,本信托期满后,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协商一致,可根据市场情况延长本信托期限。5.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5.4.1信托合同期限届满;5.4.2全体受益人申请全部赎回信托单位;5.4.3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5.4.4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5.4.5信托被解除;5.4.6信托被撤销;5.4.7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5.4.8受益人大会决定终止;5.4.9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本信托无法继续运作;5.4.10信托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六条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6.1本信托为集合资金信托,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委托给受托人的信托资金将与本信托其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集合运用。6.2本信托的所有信托资金集合在一起,形成集合资金信托资金。在本信托生效后集合信托资金成为本信托的信托财产,由受托人开始管理、运用和处分。6.3在本信托的存续期间内,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运用管理、处分或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归于信托财产。6.4信托计划财产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6.5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本信托计划财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8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第七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和保管7.1信托资金运用7.1.1管理及运用权限7.1.1.1本信托为委托人确定管理方式的集合资金信托,委托人指定受托人将信托财产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管理运用方向进行运用。7.1.1.2受托人以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为原则,为受益人的利益,对集合信托资金的运用进行跟踪管理,全权处理证券投资止损及风险控制相关事务。7.1.1.3信托财产由受托人集合运用,受托人为信托财产设立专用银行账户及证券账户。7.2管理及运用方向受托人根据信托目的,将信托合同项下的信托财产用于投资在交易所债券市场、银行间债券市场、平安信托为受托人的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货币市场基金、一级市场申购和银行存款等。在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协商决定本信托扩大的投资范围。信托财产的运用遵循如下规定:7.2.1本信托投资于平安信托为受托人的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时,该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固定管理费率不得高于该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的1%/年,浮动管理费不得高于该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信托收益的26%,保管银行保管费不得高于该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信托财产0.25%/年。7.3信托投资顾问受托人聘请东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信托计划的投资顾问,对本信托财产的投资提供技术上的支持。投资顾问提供投资建议书,每自然季度末起十五天内提供投资表现定期评论报告。投资顾问的聘用期限为:从本信托成立日始,至本信托结束时或根据本信托合同第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9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五条信托终止时为止,但根据与投资顾问签订的顾问协议,受托人可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更换投资顾问。受托人更换投资顾问的,须在该事项发生前的二十五个工作日前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信托当事人。7.4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受托人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计算与信息披露,保管银行负责信托单位净值的复核。受托人应于估值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若该日没有交易,则取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当期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当期信托费用)/当期信托单位总份数,这里的“信托财产”不包括未支付实现的银行利息。受托人应于估值日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在受托人网站www.pingan.com上披露信托单位净值和信托单位累计净值。7.4.1股票估值方法7.4.1.1上市流通股票的估值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7.4.1.2未上市股票的估值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7.4.1.3有明确锁定期股票的估值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且处于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7.4.2基金的估值封闭式基金:估值方法与股票同。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开放式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基金净值估值,遇估值日未公布基金净值的按最近公布日的净值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按在公开网站上公布的每万份收益每日计提收益,遇估值日未公布每万份收益的不计提收益。ETF和LOF基金:在一级市场买卖的ETF和LOF基金的估值方法与开放式基金同;在交易所买卖的ETF和LOF基金估值方法与股票同。7.4.3固定收益证券的估值办法7.4.3.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净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7.4.3.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自债券计息起始日或上一起息日至估值当日的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有交易的最近交易日所采用的净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7.4.3.3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7.4.3.4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在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7.4.3.5交易所以大宗交易方式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进行后续计量。7.4.3.6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7.4.4权证估值:7.4.4.1配股权证的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类同权证处理方式的,采用估值技术进行估值。7.4.4.2认沽/认购权证的估值:从持有确认日起到卖出日或行权日止,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按估值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未上市交易的认沽/认购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停止交易、但未行权的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7.4.5信托的估值方法投资于信托时按照其净值进行估值。如当日无估值时以最近一估值日的净值估值。7.4.6其他资产的估值方法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1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其他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行业约定进行估值。7.5本信托的保管7.5.1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实行保管制,由本信托计划的保管人进行保管。本集合信托资金保管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保管人提供的保管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办理信托财产专户内信托资金的保管,信托资金的划拨及会计核算,信托财产估值、信托费用的核算和扣划,信托收益计算和分配服务。7.5.2具体细节委托人可查阅《平安财富*东海盛世一号集合资金信托保管合同》等合同中的相关规定。7.5.3受托人因管理信托计划而取得的信托收益,如信托文件没有约定其他运用方式的,应当将该信托收益交由保管人保管,任何人不得挪用。第八条信托财产风险揭示与风险承担8.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8.1.1市场风险证券市场价格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所引起的波动,将对本信托产生潜在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对证券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从而影响本信托投资收益而产生风险。经济周期风险: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宏观经济运行状况对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产生影响,从而产生风险。利率风险: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国债的价格,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还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上述变化将直接影响到本信托的收益水平。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业内竞争、市场前景、管理能力、财务状况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发生变化。若本信托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可分配利润减少,使投资收益下降,从而给本信托的投资带来风险。8.1.2管理风险本信托的投资由受托人运作,本信托投资活动的成功将主要依靠受托人挑选的投资品种之能力。因此,有可能因受托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充分等因素影响本信托的投资收益水平,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2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由于受托人的经验、技能等因素的限制,可能会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对信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导致影响信托财产管理效果的风险。8.1.3投资顾问风险本信托的投资由投资顾问制定投资建议书,受托人对投资顾问的投资建议书予以审核执行,因此有可能因为投资顾问的判断错误、获取信息的不充分等因素导致出具的投资建议书不当,从而影响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本信托投资于平安信托为受托人的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时,该单一资金信托的投资顾问如判断错误、获取信息的不充分等因素导致出具的投资建议书不当,将会影响使该单一资金信托财产蒙受损失,从而间接影响使本信托财产蒙受损失。8.1.4保管银行风险本信托的保管银行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8.1.5证券经纪人风险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可能存在因其违规经营和管理疏忽而使信托财产蒙受损失的风险。8.1.6其它风险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的损失。委托人可授权受托人和投资顾问扩大投资范围。投资范围的扩大,可能会增加投资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蒙受损失。8.2针对本合同8.1所提及的风险,受托人将采取以下措施防范和控制风险,但受托人并不保证以下措施可以覆盖和排除在管理本信托财产过程中所可能涉及的全部风险。8.2.1政策风险之对策受托人随时关注国家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政策的变化,分析这些变化对本信托所投资的企业及其所在行业的影响,综合评价这些变化对其投资价值的影响,从而作出相应的投资决策。8.2.2经济周期风险之对策受托人每年都跟踪并分析宏观经济数据,参照海外成熟经济体发展的历史,结合我国国情,判断经济运行周期的阶段,从而调整投资组合,使其更符合该阶段的投资规律。8.2.3利率风险之对策保管银行根据银行存款利率上浮或下调时同比例上浮或下调,受托人会分析利率的上浮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3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或下调对本信托各种可投资品种的影响,从而及时调整现金、银行存款、股票等在本信托投资组合中的比例。8.2.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发挥在金融领域的专业优势,投资顾问则发挥其对即将发行股票的企业调研分析的专业优势,每季度提供投资表现评论报告,每半年提供详细投资报告,从而降低投资风险。8.2.5管理风险之对策信托经理制定严密的项目运行管理计划,受托人稽核部设置专职过程管理岗位,监督信托项目运行情况及信托经理尽职管理情况。8.2.6投资顾问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已就相关的投资顾问的经营状况、历史业绩和投资能力等因素进行尽职调查,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投资顾问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8.2.7保管银行风险之对策本信托的保管银行为受托人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商业银行,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保管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8.2.8证券经纪人风险之对策本信托的证券经纪人为受托人经过审慎选择的、经营情况和资信状况均良好的证券公司,并就其可能存在的违约风险在与其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了其违约责任。8.2.9其他风险之对策受托人将坚持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严格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不断分析潜在的风险,努力防范和化解可能出现的风险,维护委托人和受益人的信托利益。8.3受托人不承诺本信托财产不受损失亦不保证信托财产的最低收益。8.4受托人依据本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8.5受托人因违背信托计划文件、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第九条信托财产税费的承担及核算9.1在信托成立后,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4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9.1.1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赋和费用;9.1.2信息披露费用;9.1.3因信托事务聘用会计师和律师等中介机构费用;9.1.4信托终止时的清算费用;9.1.5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9.1.6保管银行的保管费;9.1.7监管部门收取的监管费;9.1.8信托财产银行划付的手续费;9.1.9证券及其他投资品种交易手续费、印花税及其他费用;9.1.10其他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列入的费用。9.2受托人的信托管理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收取信托管理费。信托管理费由信托财产中支付,本信托的信托管理费为固定管理费。9.2.1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受托人从信托财产收取本信托规定的固定管理费。固定管理费的年费率为1%。固定管理费以在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每个估值日计提。估值日当期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的计算公式为:估值日当期应计提的固定管理费=该估值日计算的信托财产×1%×前一个估值日次日至本估值日期间的天数/365。受托人固定管理费由信托财产支付。每个自然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指令从信托财产中扣除上一个月计提的固定管理费并支付至受托人的银行账户。9.3保管费的收费标准、计算方法和支付方式:保管费以在估值日计算的除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外的信托财产为基础,按照0.25%的年保管费率,计算估值日当期应计提的保管费。保管费=该估值日计算的未提取信托费用前的除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外的信托财产×0.25%×前一个估值日次日至本估值日期间的天数/365。保管费由信托财产支付。每个自然月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保管银行根据受托人的付款指令将上一个月计提的保管费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并支付至保管银行的银行账户。9.4除按国家规定收取的证券交易税费和银行结算费用外,其他费用均需受托人下达费用支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5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付指令。9.5本合同9.1约定的税赋及费用,受托人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受托人以固有财产先行垫付的,由受托人在每次信托分配前从信托财产中先行提取,并在信托终止清算时从信托财产中优先受偿。第十条信托财产的分配与终止、清算10.1信托收益的构成10.1.1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分红派息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属于本信托的收益或权益)获取的收益、投资证券类单一资金信托获取的收益;10.1.2信托资金在保管银行的利息收入;10.1.3信托资金收益再投资所得收益。10.1.4信托财产管理和运用过程产生的其它收益。10.2信托财产的分配10.2.1信托分红受托人与投资顾问共同协商,可不定期将信托财产对受益人进行分红。信托分红以信托分红转信托单位的形式进行,受托人对分红转化信托单位部分不收取初始管理费。受益人因信托分红而收取的信托单位份数=分红所得金额/(分红日之前最近之估值日每信托单位净值-每单位分红金额)式中:分红所得金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方式计算,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受托人制作《信托分红明细表》一式二份并送至保管银行,保管银行盖章确认后送至受托人,受托人盖章确认后将已签章的一式二份《信托分红明细表》自留一份,转交一份于保管银行。对于受益人以分红的方式取得的信托单位,受益人自分红日起享有相应的受益权。10.2.2清算分配信托清算分配在本信托终止时,信托财产在扣除信托费用后归属受益人。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时,受托人以传真方式通知保管银行。保管银行经过信托清算并得出每信托单位净值后交受托人复核,受托人复核无误后,保管银行根据各受益人享受信托收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6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益的信托单位份数计算出的受益人的信托财产清算分配金额以及受托人的指令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受益人账户。信托财产在信托清算期间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进行分配。10.3符合本合同第五条规定时,信托终止。信托终止时进行信托财产的清算分配。10.4信托清算程序:停止申购证券品种,除非遇到证券停牌或其他原因无法卖出,否则须在五个工作日内尽量以市场价格卖出持有的所有证券品种并清算头寸。受托人通知保管银行从信托财产中提取应支付的信托费用后,计算每单位信托净值,并在清算完毕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进行清算分配。10.5受托人在信托清算程序完成后十个工作日内编制清算报告,并以信托合同约定的方式报告委托人与受益人。10.6受托人为对信托财产进行清算而发生的所有相关费用,由委托人承担,受托人将直接从信托财产中扣除。10.7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应将信托财产返还给受益人。如果信托财产在信托终止后为非现金形式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转换为现金形式。为此目的,受托人有权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相关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10.8采取维持信托终止时财产原状方式的,受托人应于信托期满后的约定时间内,完成与受益人的财产转移手续。信托财产转移前,由受托人负责保管。保管期间,受托人不得运用该财产。保管期间的收益归属于信托财产,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被保管的信托财产承担。因受益人原因导致信托财产无法转移的,信托公司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10.9受益人自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免除一切相关责任。第十一条信托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11.1委托人的权利11.1.1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委托人同意放弃查阅或了解一年内信托资金所投资之组合的信息之权利。11.1.2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7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委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1.3在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时,新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11.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11.2委托人的义务11.2.1委托人在认购信托单位前,应当仔细阅读信托计划文件的全部内容,并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中签字,申明愿意承担信托计划的投资风险;11.2.2按本合同的规定交付信托资金;11.2.3保证其所交付的资金来源合法,是该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如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人须保证其交付信托资金的行为已获相关充分的授权;11.2.4保证设立信托未损害委托人的债权人利益及委托人的债权人未对委托人所交付的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11.2.5有义务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及相关认购资料11.2.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11.3受益人的权利11.3.1受益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享有受益权;11.3.2受益人有权向受托人查询与其信托财产相关的信息;基于行业惯例和商业秘密的考虑,受益人同意放弃查阅或了解一年内的信托资金所投资之组合的信息之权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后,不再享受该项权利;11.3.3受益人的受益权在受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继承(承继)。详见12.2。11.3.4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有重大过失的,受益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解任受托人,或者申请人民法院解任受托人;11.3.5在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时,新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11.3.6受益人有权变更联系方式和受益账户;为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利,信托期满或终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8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止前、每个开放日前、信托分红日支付前五个工作日内、受托人有权拒绝受益人提出的联系方式变更和受益账户变更申请;11.3.7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11.4受益人的义务11.4.1受益人有义务在信托分配前将真实、有效的身份资料、联系方式和信托受益之银行账户等资料以书面之方式告知受托人,并认真核对、反馈受托人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以确保受益人信息准确无误。11.4.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义务。11.5受托人的权利11.5.1受托人有权利并且有义务按照本合同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妥善处理信托事务,集合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集合信托资金的管理独立于受托人对其固有财产及其它信托账户信托财产的管理;11.5.2受托人经营信托业务,有权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收取信托管理费,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11.5.3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的,有从信托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11.5.4为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认为不适合投资本信托的委托人认购本信托。11.5.5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运作情况,酌情调整初始管理费、后端管理费比例。调整时,需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予以书面说明。11.5.6为保障其他受益人的权利,受托人拒绝受益人于信托分红日、开放日前五个工作日(不含当日)提出的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账户变更申请。11.5.7受托人有权决定信托分红方式、时间及金额。11.5.8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11.6受托人的义务11.6.1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9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1.6.2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11.6.3受托人应当依法建账,对信托业务与非信托业务分别核算,并对每项信托业务单独核算;11.6.4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应当避免利益冲突,在无法避免时,应向委托人、受益人予以充分的信息披露,或拒绝从事该项业务;11.6.5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信托事务。信托文件另有约定或有不得已事由时,可委托他人代为处理,但受托人应尽足够的监督义务,并对他人处理信托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11.6.6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信托文件另有约定的除外。受托人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受到损失的,在恢复信托财产的原状或者予以赔偿前,不得请求给付信托管理费;11.6.7受托人应当妥善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及其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的情况;11.6.8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11.6.9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其他条款的规定享有的其他义务。第十二条受益权12.1受益人有权依照本合同的规定获得信托财产的分配,该项权利称为受益权。本信托受益人以其所享有的信托单位份额享有受益权。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不可转让。12.2受益权被继承(承继)的,继承(承继)人应持信托合同、继承(承继)人与被(承继)继承人间存在合法继承(承继)关系的证明文件、受益权继承(承继)的书面申请和有效的身份证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到受托人处办理继承(承继)登记手续。12.3本信托的受益权可以向接受质押人申请的金融机构质押。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0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十三条信托当事人的违约责任13.1受托人违反信托合同约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的,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13.2受托人依据信托计划文件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13.3受托人应当赔偿其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的直接损失;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13.4委托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交付信托资金,或者违反本合同的约定,交付的部分或全部信托资金存在瑕疵,给其他信托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3.5信托终止前,受益人未以书面方式及时通知受托人联系方式或受益账户变更信息,或未认真核对受托人提供的受益人联系方式变更或受益账户变更确认文件,而导致受托人无法履行通知、信息披露、信托利益分配职责并给受益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受托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四条受益人大会14.1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的全体受益人组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信托文件的约定行使职权。14.2出现以下事项而信托计划文件未有事先约定的,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14.2.1提前终止信托合同;14.2.2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14.2.3更换受托人;14.2.4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14.2.5信托计划文件约定需要召开受益人大会的其他事项。14.3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14.4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按照本合同第17条约定的方式通知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14.5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14.6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方式召开。14.7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1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4.8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提前终止信托合同,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14.9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五条新受托人的选任15.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本信托的受托人:15.1.1受托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15.1.2受托人职责依法终止;15.1.3本合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15.2选任新受托人时,新受托人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选任;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委托人选任;委托人不能选任的,由受益人选任;受益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依法由其监护人代行选任。15.3新受托人未产生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可以指定临时受托人。第十六条信托事务的报告和信息披露16.1本信托计划的信息披露包括信托成立的通知、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重大事项临时报告和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等。16.2信托资金管理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6.2.1信托财产专户的开立情况;16.2.2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和收益情况;16.2.3信托经理变更情况;16.2.4信托资金运用重大变动说明;16.2.5涉及诉讼或者损害信托计划财产、受益人利益的情形;16.2.6信托计划文件约定的其他内容。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2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16.3信托确认成立或不成立后的5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就其事项通知委托人。16.4信托成立后每自然季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发送信托资金管理报告、信托资金运用及收益情况表。16.5信托成立后每自然年度后的2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披露信托财产的投资构成及收益情况、当期投资情况分析及信托经理及资产组合重大变更的说明。受托人向委托人出具信托财产管理年度报告书,不需另经专门会计师审核。16.6信托期满或提前终止后10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向受益人报告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披露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及收益、信托的全部收入、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信托收益、信托费用的计算及信托财产的分配安排。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出具的清算报告无需审计。16.7在信托存续期间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受托人应当在获知有关情况后3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16.7.1信托财产可能遭受重大损失;16.7.2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16.8本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应于每个估值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午收市后,按照受托人所投资证券的收盘价,计算每份信托单位的净值,并于估值日后第二工作日在受托人的网站上公布。16.9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单位净值、信托合同、《信托认购或信托追加认购确认书》、《赎回确认书》、分红信息、本信托相关公告、认购指南及本信托说明书的电子文本。16.10投资顾问每自然季度提供投资表现评论报告,每自然年度提供详细投资报告(含收益来源分析)。第十七条通知17.1受托人将通过邮寄方式就本合同约定的信息披露事项报告受益人。信件寄出后的下一工作日视为送达。17.2受托人同时还可通过网站信息发布、手机短信通知、电子邮件发送等方式将披露信息或摘要报告受益人。但上述补充披露方式并非受托人的法定义务。受益人可登陆网站自行查阅本信托的当前及以往披露信息。本信托指定的信息披露网站为www.pingan.com。17.3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在《信托认购申请书》填写的信息即为信托当事人确认的联络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3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方式。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受益人收益接受账户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及时通知本合同的其他方。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18.1本信托设立后,除本合同或法律另有规定,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和受益人不得变更、撤销、解除或终止信托。18.2信托受益人可以用书面形式申请变更通讯方式及接受信托受益账户,而不需要取得委托人的同意。有关变更事项将在原信托合同上以粘贴批单的形式注明,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合同未做相应修改的,不影响变更事项的有效成立。第十九条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信托合同各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信托合同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其他天灾、战争、骚乱、罢工、证券交易机构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发生事故、交易所停市、上市证券停牌或其他类似事件、新法规颁布或对原法规的修改等政策因素。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遭受该事件的一方应立即用可能的最快捷的方式通知对方,并在十五日内提供证明文件说明有关事件的细节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延迟履行信托合同的原因,然后由各方协商是否延期履行信托合同或终止信托合同。第二十条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信托合同项下的任何争议,各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4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第二十一条合同生效信托合同经委托人签署(自然人签字并加按指印;或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或其他组织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受托人加盖公章后生效。本信托自受托人宣告成立时的当日起生效。第二十二条附则22.1本合同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规章。22.2整体合同合同双方签署本合同即代表均仔细阅读过本信托计划所有文件,并同意其中的全部约定。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认购申请书构成对本合同未尽事宜的补充协议,本合同未作规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为准。如果本合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所规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本合同,但受益人赎回信托单位以信托计划说明书约定为准。22.3期间的顺延本信托计划规定的受托人、保管银行、资金收付代理银行接收款项或支付款项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22.4申明条款委托人,并代表受益人在此申明:本信托计划项下的认购资金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在签署信托合同前已仔细阅读了信托文件,对当事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并对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所规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22.5合同文本本合同一式二份,委托人(受益人)与受益人各持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22.6计量单位信托合同和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净值、信托财产和信托单位之间的换算,以及信托费用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待本集合资金信托计划所有信托合同均告终止时,按照本信托计划第十条的规定分配给受益人。本信托文件中认购份额、后端管理费用、赎回份额、赎回金额、分红转信托单位份额、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5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分红金额等均的计算数值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的余额一律计入信托财产。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6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平安财富﹡价值投资二期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本页为签署页,无正文。)委托人名称:(请正楷填写)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委托人:(自然人签字并加按手指印,或机构签章)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受托人: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年月日于深圳签订平安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27PingAnTrust&InvestmentCo.,Lt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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