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支付的判断及财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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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份支付相关问题解析一、股份支付的定义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1号—股份支付》,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1、股份支付的对象包括公司高管、员工、核心技术人员、重要供应商或客户。2、股份支付的目的是为了获取支付对象提供的服务,如公司一般都会和员工约定为公司股务的期限以及到期之后要实现的业绩目标等。3、股份支付的形式有:(1)老股东转让部分股权;(2)向支付对象新发行股份;(3)在股东层面设立持股平台,通过平台让支付对象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

2、二、对是否构成股份支付的判断1、判断一项股权转让或股份发行是否构成股份支付时,需要把握以下二个条件:(1)是否获取了职工和其他方提供的服务。(2)转让价或发行价与公允价值之间是否存在差额。2、可排除适用股份支付准则的情况:(1)老股东配置新股;(2)为明晰股权、解决股份代持问题的,如原来公司有几个创始人,一开始股份集中在某个人名下,因为要上市,要进行规范,几个创始人也都是高管或者核心技术人员,需要对历史股权进行明确和划分,这种对历史股权的规范化变动可以不适用股份支付准则要求;(3)外资企业上市之前恢复股权

3、将股权转回境内的;(4)受益权计划,按虚拟股权计划落实股权;(5)通过协议控制方式进行的持股方案早已通过,需要兑现;(6)继承、赠送等非员工福利情况;(7)具有关联关系的子公司、兄弟公司股权变更整合形成的股权变动;(8)由于资产重组导致的股权变动。三、公允价值的界定职工或其他服务提供方获取的股份价格与公允价值存在差异才需要按股份支付进行会计处理,所以确定公允价值就显得尤为重要。在实务中,公允价值主要参考以下几个方面取值:1、公开的市场价格;2、每股净资产;3、近期PE入股价格;4、评估值。在考虑如何取值时

4、,有活跃交易市场的,应当以市场价格为基础,并考虑波动性;无活跃交易市场的,则参考近期有代表性的PE入股价格,根据对赌条款、盈利能力变化、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可对价格做适当修正,说明理由并量化。若近期无PE入资的,可以聘请评估机构对公司进行估值,或采用估值方法,如参考市盈率、市净率、现金流折现等。四、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

5、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股份支付通常涉及四个环节,授予日、可行权日、行权日和出售日,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机构批准的日期,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或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权利的日期,行权日是指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出售日是指股票的持有人将行使期权所取得的期权股票出售的日期。(一)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服务的股份支付,按照权益工具在授予日的公允价值计量,换取其他方服务的股份支付以换取的服务的公允价值

6、计量。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应在授予日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对于有等待期的以权益结算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等待期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将取得的相关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行权日时根据行权情况,确定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中的其他资本公积。(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对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应该按照企业应当在授予日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

7、资产成本或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对于有等待期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授予日不做账务处理。在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计入负债。在可行权日以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负债公允价值的变动应计入当期损益。五、股份支付涉及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

8、税函[2006]902号)、《关于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61号)的规定,股份支付的个人所得税税务处理如下:1、企业(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员工取得的股票(境内外上市公司股票)期权企业员工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权员工在未来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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