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庭审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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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河南省中州市莲花区人民法院民事开庭笔录时间:年月日午时分地点:本庭第法庭是否公开审理:公开旁听人数: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书记员:开庭审理:记录如下:书:请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入庭。书:查明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到庭情况,核对证件。书:请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一、未经许可,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二、不得进入审判区;三、不得发言、提问;四、不得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将通讯工具之于无声状态,不得接听;六、衣着庄重、整洁,无特殊情况外,应摘下墨镜、脱帽;七、审判人员入庭、退庭及宣判时应当起立;八、对违

2、反上述规定的人,将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讯戒,没收有关录制器材,责令退出法庭,罚款或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将予以罚款、拘留,直至追究刑事责任。书: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报告审判长,双方提供的证人在庭外候传。庭前准备工作就绪,请开庭。审:现在开庭,首先核对当事人身份。问:原告基本情况?答:原告王舒阳,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工作单位是上海市欣荣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现在在上海长宁路28号,老家在郑州。问:原告委托代理人姓名、身份、代理权限?答:原告

3、委托代理人刘白瑞,女,河南省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孙宁娜,女,河南省豫鑫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问:被告讲一下基本情况。答:被告闫晓普,男,1977年3月生,家住郑州市高新区翠竹街32号,现在为郑州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被告王康帅,男,1976年12月生,家住郑州市莲花街人民路11号,目前是郑州市方圆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人。问:被告委托代理人讲一下姓名、身份、代理权限?答:被告委托代理人石峰,河南省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委托代理人项青松,河南省工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审:根据民

4、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有举证、质证、请求调解、进行辩论和最后陈述的权利;原告有权放弃诉讼请求,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变更或者增加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反诉也是这样。同时,当事人对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诉应当提供证据。上述诉讼权利和义务,在应诉通知和庭前证据交换阶段,已经书面告知当事人,当事人是否清楚?答:原告清楚。被告清楚。审:原告王舒阳诉被告闫晓普、王康帅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由本院法官朱天勇担任审判长,于本院法官高锐、嵇康组成合议庭,书记员辛洁

5、担任法庭记录,有关合议庭组成人员的通知,已经在庭前书面告知了当事人。问:当事人对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今天担任法庭记录的书记员是否申请回避,原告?答:不申请。问:被告?答:被告不申请。审:现在进行法庭事实调查。问:原告陈述起诉事实和理由及诉讼请求。答:2010年8月7日晚,我从上海回到郑州,大学好友闫晓普、王康帅接到通知后说要聚聚,我就同意了。之后于第二天晚上,即8月8日晚七点左右,我们三个到达郑州国际大酒店吃饭,因为多年未见,感情较深,他俩一直劝我喝酒,虽然我一再声明自己不能不喝酒,而且老婆有交代出门不能喝酒,但他俩一直强劝,我

6、禁不住劝就喝了,最后喝得烂醉,感觉头蒙眼花的,连自己怎么回家的,又是怎么到医院的都记不大清楚。只是醒来后发现自己躺在医院里,头上、腿上都被包扎着,感觉一阵疼痛,才发觉事情不妙。在酒桌上,我们一共喝了两瓶红星二锅头和两瓶衡水老白干。诉讼请求:我请求法院判处被告闫晓普、王康帅赔偿我住院时的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营养费和误工费共计28980元;另外,要求被告二人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问:下面由被告答辩。答:今年8月8日晚,我和王康帅、王舒阳在郑州国际大酒店聚餐,我们三个是大学同学,关系要好,酒桌上互相劝酒也是合乎情理之事,而且王舒

7、阳酒量大,是我们都非常清楚的,大学期间他的酒量就是没得比的,因此,这次我们也没有想那么多,以为他只是客套,就劝他多喝点,别装假,要玩就尽兴点;最后,结束时,我们看他有些醉意,就提出要送他回家,他推辞说不用了,自己一个人可以回去,而这时正巧我们单位合伙人杨宁博打电话来说单位有急事,要我和王康帅赶紧赶回单位一趟,正好我和王康帅在一起,就结账先行离开去了单位。审:根据原告和被告的陈述,双方对吃饭喝酒以及原告摔伤住院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被告是否对原告构成侵权,那么下面对支持这一焦点的证据进行举证质证。问:首先请原告举证。原:我

8、方出示的证据有三份,两份证人证言,一份书证。第一份是证人李艳艳的证言,第二份是证人陈伟曼的证言,第三份是医院出具的一组书证,下面我们将一一举证。首先提供的是李艳艳的证人证言,现在请法官传证人李艳艳到庭作证,这是为了证明在喝酒时,两位被告对原告有过量劝酒行为,并且,两位被告未尽到把醉酒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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