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私有制争论清华大学蔡继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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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私有制争论蔡继明清华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教授主要内容改革开放以前的理论与实践:1949-1978改革开放以后的演变:1978至今当前的主要争论简要的结论I改革开放以前的理论与实践:1949-19781.传统的共产主义理论和过渡时期理论共产主义分为初级阶段和高级阶段:两个阶段都是以生产资料全社会共同占为基础的,不同点仅仅在于初级阶段实行按劳分配,而高级阶段实行按需分配。在资本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即初级阶段)之间,有一个从前者变为后者的革命转变时期。卡尔·马克思过渡时期的基本特征:衰亡着的资本主义因素和成长着的共产主义因素之间的斗争列宁2.新民主主义理论与实践:1949-

2、1956毛泽东:《新民主主义论》(1940)《论联合政府》(1945)《七届二中全会报告》(1949)最初的计划:首先经过3年国民经济恢复;然后利用10-20年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即新民主主义经济;再利用2-3年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过渡时期的上限:新民主主义社会的结束;过渡时期的下限:社会主义社会的建立实质是:突然过渡计划的改变——由突然过渡到逐步过渡:1953年8月,毛泽东指出:“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这是一个过渡时期。党在这个过渡时期的总路线和总任务,是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基本上实现国家工业化和对农业、手工业、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际执

3、行:到1956年,三大改造就已经基本完成。为此,中共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我国过渡时期是“从一九四九年十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一九五六年”。从资本主义过渡到社会主义:1949-1956资本主义:以私有制为主体的混合经济共产主义高级阶段: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过渡时期:增长着的公有制经济和消亡着的私有制经济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国有制+集体所有制3.中国的社会主义实践:1956-1978形成了单一的公有制结构:农村以集体所有制为主;城市以全民所有制为主。国家只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强调要引导他

4、们逐步走上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在农村,人民公社社员只能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在牧区还可以有少量的自留畜。1978年,城镇全民所有制企业就业职工占78.44%,集体所有制企业就业职工占21.56%。II改革开放以后的演变:1978年至今一、中国共产党关于私有制认识的变化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1984):要把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作为检验一切改革得失成败的最主要标准。我国现在的个体经济是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相联系的,不同于和资本主义私有制相联系的个体经济,它对于发展社会生产、方便人民生活、扩大劳动就业具有不可代替的作用,是社会主义经济必要的有益的补充,是从属于社会主

5、义经济的。中共十三大(1987):中国仍然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是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形式并存。要在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私营经济是存在雇佣劳动关系的经济成份。但却是公有制经济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中共十五大(1997):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共十六大(2002):三个代表思想与私营企业家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既要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既要保护合法的劳

6、动收入,也要保护合法的非劳动收入,并进而强调要完善保护私人财产的法律制度。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2004)在强调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同时,进一步明确“允许非公有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入的基础设施、公用事业及其他行业和领域”,并规定“非公有制企业在投融资、税收、土地使用和对外贸易等方面,与其他企业享受同等待遇”。这表明,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开辟更广阔的空间。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私营经济规定的演变1978年的宪法:国家允许非农业的个体劳动者在城镇或者农村的基层组织统一安排和管理下,从事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不剥削他人的个体劳动。同时,引导他们逐步走上

7、社会主义集体化的道路。1982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按当时的政策,个体经济只允许雇工7人以下,超过7人(就成了私有经济)是不允许,这样就限制了个体经济的发展。1988年的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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