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3(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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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及其意义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保险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保险人有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收取约定的保险费的权利,有承担约定责任范围内灾害事故所制定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义务;被保险人有交付约定保险费的义务,有取得经济补偿或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附和性合同2.要式合同3.射幸性合同射幸合同是指合同的履行的内容订立合同时并不能确定的合同。4.双务有偿合同三、种类标准种类按保险标的性质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按保险合同性质补偿性合同、给付性合同按保险价值是否约定划分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

2、保险合同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划分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超额保险合同按承保保险风险多少划分单一保险合同(特定风险保险合同)、综合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三、保险合同的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规定,除即时清结者外,经济合同的订立应采取书面形式。主要有: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书面邀约。保险单:是保险关系成立时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保险凭证: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承保凭证。暂保单:是保险人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出具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批单: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内容进行修改和变更的证明文件。第二节保险合同要素一、保险合

3、同的主体:1.保险合同当事人(1)保险人,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负有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义务的人。(2)投保人,是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交纳保险费的人。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1)被保险人,是受保险合同保障的人。即有权按照合同向保险人取得赔款或获得保险金给付的人。(2)受益人,是在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之后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领取的保险金不列入死者遗产,不得用来清偿死者生前的债务,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无权分享。(3)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联系2.保险合同的辅助人(1)保险代理人,是专门招揽保险业务赚取佣金的中间商人。(2)保险经纪人,是投保人的代理人

4、。保险经纪人是受投保人之托,办理投保手续、代交缴保险费、索取赔款等。(3)保险公估人,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评估、勘验、鉴定、估损、赔偿额的核算、洽商等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二、保险合同的客体保险合同的客体不是保险标的本身,而是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1.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构成保险关系的一个要素。以财产或人身作为保险标的,就是确定保险事故可能发生的主体,也就肯定了(对被保险人)要求转嫁风险和取得保险的事物,也就规定了(保险人)对那些财产和哪些人的生命、人身负责。2.可保利益。可保利益是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可保利益成为保险合同客体必须具

5、备下列三个重要条件:Ø可保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在法律上可以主张的利益。Ø可保利益必须是确定的,可以实现。凭主观推断、臆测可能获得的利益,不是可保利益。Ø可保利益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其价值是能够用货币来计量的。并为客观所承认,而且数额必须合理。三、保险合同的内容1.基本条款(1)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的情况(2)保险标的(3)保险责任与责任免除保险责任就是保险人所承担的具体的风险项目,是保险条款的中重要构成要素。保险责任通过条款在合同中加以明确。责任免除就是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项目,是保险条款中的重要构成要素。责任免除通过除外责任条款而在保险合同中加以明确。除外责任条款

6、中所列明的保险不予承担的风险种类为不保风险,保险标的由于不保风险而发生的损失或者保险金的请求均不属于保险人的责任范畴,保险人不予负责。(4)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人和投保人所约定的保险合同的有效时间界限,保险期限既是计算保险费的根据之一,又是保险任何别保险人履行权利和义务的责任起讫期限和履行保险责任的期间,所以保险期限必须在保险条款中予以明确。确定期限有两种形式:一是自然时间界限;二是行为时间界限。(5)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是保险标的本身实际经济价值,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市场价值来确定。

7、人身保险业务通常没有保险价值的概念,因为人的寿命和身体是无价的。在人身保险业务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完全按照投保人支付保险费的能力和保险人规定的承保金额界限来确定。在人身保险业务中,除了医疗保险适用于补偿原则外,大部分的人身保险都适用于给付原则。(6)保险费与保险费率保险费简称保费,是投保人为了请求保险人对于投保标的及其利益承担风险而支付的与所需要保障的保险责任相适应的价格。(7)保险金的索赔与理赔(8)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9)订立保险合同的时间三、保险合同的内容2.特约条款(1)附加条款:是指保险人为满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特殊需要,在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的基础上,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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