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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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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作业二:保险合同注意:对问题的回答不能只回答“对”“错”等,需依据课程中讲述的内容,阐明依据。1、近日,北京西城法院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两位不幸丧子的老人因得不到保险给付金将保险公司和儿媳张某告上法庭。1995年,被告张某在太平洋保险公司广西北海分公司为其丈夫韩某购买了保额为18万元的“老来福”终身寿险。该险种的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因意外死亡,保险给付金为保额的双倍,同时交纳了2286元保费。但该份保单受益人栏中未指定受益人,被保险人韩某也未在保险单上签字。被保险人韩某因工作调动来到北京,太保北海分公司于1998年向太保北京分公司开出保险关系转移通知。同年11
2、月,张某向太保北京分公司提交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时,把自己增加为受益人,张某及其丈夫分别在该份投保书中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签字栏中签名。1999年1月19日,太保北京分公司正式签发了保单,后张某交纳了续期保费。同年10月,被保险人韩某在外地意外死亡,太保北京分公司在事故发生后,按照理赔程序及时对受益人张某进行了给付,张某得到保险给付款36万元。韩某的父母在悲伤之后,发现保险公司已将保险金全部给付了张某后,特意聘请了律师从外地赶到北京,将太保北京分公司和张某告上了法庭。原告认为,根据《保险法》规定,受益人的变更需有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书面通知。儿媳张某在进行受益人变更时,并没有按照
3、法律规定的要求去做,因而不能由此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即应认定增加受益人的行为无效。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均可获得该份保险金。据此缘由,两被告应给付原告保险金24万元。被告太保北京分公司辩称,原告对保险单中的签名提出异议,公司已对被保险人韩某的笔迹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证实保单中的签名确系韩某所书。根据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公司已经对受益人进行了全部给付。另一被告张某称,原告二人与该份合同无关。法庭经过调查、取证、评议,判决原告败诉。请问: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为什么?答:法院判决是正确的。因为《保险法》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
4、,合同无效。1995年,两被告之间签订的人身保险合同,缺少被保险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规定。但韩某在保险关系转入申请表及投保书中的签字,可以证明其对张某与太保北海分公司所签订保险合同的认可和追认,同时也能证明韩某同意张某为受益人。所以,该合同应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韩某事后追认的保险合同,并已部分履行,故该合同是有效合同。法庭认定该保险合同在已明确张某为受益人的情况下,太保北京分公司将保险金给付给张某符合法律规定。2、2005年1月9日,陈某将上一年在A保险公司办理的一份车辆保险单(保险费2900元)交给B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李某,要求参照该保单内容,为其同一辆车办理保险。20
5、05年1月13日,B保险公司制作了一份保险单(保费3000元,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盗抢险等8个险种,险种名称及内容与A保险公司不完全一致),保险期限为2005年1月15日零时至2006年1月14日24时止。2005年1月14日,李某多次电话通知陈某来领取保单并交保费,陈某答复没有时间。同年1月16日上午,陈某的车辆被盗,陈某将此事告诉了李某,并于1月17日到B保险公司查看了保险单内容,李某将保险单复印一份给陈某。1月18日,陈某向B保险公司要求交保费并领取保险单原件,遭B保险公司拒绝。于是,同年3月陈某将B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该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判令B保险公司收取保险
6、费并签发保险单。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该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原告陈某认为:B保险公司已经同意承保,且出具了保险单,并有业务代表通知领取保险单,保险合同有效。被告B保险公司则认为:被告的承保承诺未送达原告,通知领取保单与承诺不是一回事,双方合同尚未成立。你认为法院会怎么判决?为什么?答:法院应判决保险合同无效。因保险人在制作保险单时对投保人陈某的投保内容作了修改,这应该视为新的要约而不是承诺,新的要约必须经投保人确认后才有效。而本案中投保人陈某并没有确认,也没有交纳保险费,更没有领取保单,因此保险合同订立尚未完成,应视为无效。3、甲以其房屋为保险标的与保险人乙订立火灾保险合
7、同,保险金额为80万元,后因其邻居丙的过错使自家失火,亦导致甲的房屋损毁。事故发生时,甲的房屋市价为100万元。甲、乙未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房屋的保险价值。经查,因丙的过错致火灾发生导致甲的房屋全损,保险人给付甲保险金80万元。因甲房屋当时市价100万元,保险人乙给付的保险金额总额不能完全填补甲房屋所受损失,于是甲向丙请求赔偿其损失余额20万元。乙保险公司履行对甲的赔偿义务后,也取得了向丙的代位追偿权,于是乙保险公司代被保险人甲要求侵权人丙承担其损害赔偿责任80万元。而侵权人丙此时只有10万元可供清偿。丙若将其全部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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