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城排水条例

青岛城排水条例

ID:39214176

大小:100.50 KB

页数:16页

时间:2019-06-27

青岛城排水条例_第1页
青岛城排水条例_第2页
青岛城排水条例_第3页
青岛城排水条例_第4页
青岛城排水条例_第5页
资源描述:

《青岛城排水条例》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青岛市城市排水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城市排水管理,保障城市排水设施正常运行,保护城市水环境,防治洪涝灾害,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排水设施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污水处理及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概念解释]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以下称排水)是指对排入城市排水设施的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市排水设施(以下称排水设施),包括排水管网、城区河道、明沟、暗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排水设施分为公共排水设施和专用排水设施。公共排水设施是指提供

2、公共服务的排水设施;专用排水设施,是指产权人自行投资建设用于本区域使用的排水设施。  本条例所称排水户,是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第四条[管理体制]市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排水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排水管理工作。市排水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日常排水管理工作。16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排水管理工作,并接受市排水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发展和改革、规划、城乡建设、财政、环保、水利、城管执法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排水管理工作。第五条[管理原则]本市排水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雨污分流、协调发展的原则。第六条[资金保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保障公共排水设施

3、建设、运行和维护的各项资金投入。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资金可以通过政府投资、市场融资、社会投资等方式筹措。第七条[推广先进技术]鼓励排水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应用和推广。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规划编制]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等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七区排水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各市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当地排水专业规划,经征求市排水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第九条 [制定计划]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16依附于城市道路的公共排水设施建设计划,应当与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

4、设计划相协调,坚持先地下后地上、合理配置、资源共享的原则,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第十条[预留用地]在城市规划和建设时,应当依据排水专业规划,控制和预留排水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排水设施用地的性质。第十一条 [三同时]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根据排水专业规划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第十二条[建设要求]建设项目涉及排水设施的,规划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事先征求排水主管部门的意见。排水管网、泵站、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单位,在取得规划部门选址意见书后,应当将其设计方案报排水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工程建设需要拆迁、移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

5、当事先征得排水主管部门的同意,并承担重建、改建费用。第十三条[验收移交]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李沧区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市排水管理机构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其他区(市)涉及排水设施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申请所属区(市)排水主管部门进行排水设施竣工验收。16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三个月通水调试运行,主要运行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并向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由排水主管部门对污水处理厂是否达到正式运行标准进行确认。其他公共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排水设施及相应的图纸资料向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区(市)

6、排水主管部门移交。专用排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将图纸资料报市排水管理机构或区(市)排水主管部门备案。第十四条 [验收条件]排水设施验收合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符合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二)按照批准的文件和图纸施工;  (三)竣工资料齐全;  (四)排水设施功能完好。第十五条 [使用限制]排水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未经验收、移交的排水设施,由建设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对验收不合格的排水设施,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返修或者重建,并负责返修或者重建期间的维护管理。第十六条 [专用排水设施]排水管网未覆盖区域内的建设项目,需要排放污水的,应当按照要求建设专

7、用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经处理后应当达到国家、省、市规定的标准。16第十七条 [建设资质]新建、扩建、改建排水设施,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并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承接排水设施设计、施工、监理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等级。 第三章排水管理第十八条[雨污分流]排水设施实行雨水、污水分流制度;雨水管道和污水管道不得混接。现有的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逐步改造。第十九条[污水接入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