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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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索引号:002482437/2016-1010104687公开方式:主动公开文号:公开日期:2016-12-22发布单位: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

2、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  临时用地范围包括:  (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三)抢险救灾临时用地,包括受灾地区交通、水利、电

3、力、通讯、供水等抢险救灾设施和应急安置、医疗卫生等急需使用的土地。  (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使用的临时用地。  第五条  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国家和省批准立项的交通、能源、水利、军事设施等项目建设施工确需占用的,必须严格控制。  申请临时用地应当合理选址,可利用非耕地的,不占用耕地,可利用劣质耕地的,不占用优质耕地;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损坏水利等公共设施,不得造成安全隐患。  第六条  临时使用土地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涉及基本农田5亩、耕地10亩以上的,需报设区市国土资

4、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5  抢险救灾等急需临时使用土地的,可以先行使用土地,并告知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灾后恢复原状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临时用地申请人(包括单位和个人)向拟申请用地所在地的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资料和临时用地申请书。  (二)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或核准、备案)文件,或者探矿权许可证。  (四)临时使用农用地的,提交临时用地复垦协议和土地复垦方案。  (五)临时用地在城市规划区内的,提交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临时用地选址意见或临时用地规划许

5、可证;临时使用林地的,提交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临时使用公路两侧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交通或公路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水利工程控制范围内土地的,提交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临时使用农村承包土地的,提交承包经营权人意见征求情况材料。  (六)土地权属证明材料;标注临时用地位置和范围的勘测定界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及电子坐标文件。  (七)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土地复垦费用的支付凭证。  第八条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由临时用地申请人与提供临时用地的权利人签订。  临时使用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县级国土资源行

6、政主管部门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其中临时使用已纳入土地储备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已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国有土地使用权人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由申请人与土地所属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  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应当载明临时用地的地点、四至范围、面积与土地现状地类,土地用途和使用期限,土地复垦措施,土地补偿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金额、支付方式与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九条  临时使用农用地的,应当签订临时用地复垦协议,编制土地复垦方案,对可能因挖损、塌陷、占压

7、等原因破坏的土地范围、面积、地类和程度等进行科学合理预测,提出土地复垦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明确土地复垦的时间,落实土地复垦费用措施等。  申请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承担有土地复垦义务的,同时提交土地复垦义务履行情况报告。  第十条  临时用地申请经乡镇国土资源所、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后报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临时用地申请要件齐全并符合条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  临时用地申请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5  第十一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临时用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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