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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浅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办理》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谈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的办理湖北山河律师事务所刘国斌法院审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少,在知识产权类案件数量中占比也很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在全国范围内所做的一次摸底调查,2006年1月至2009年12月,受理侵犯商业秘密一审民事案件湖北23件,内蒙古2件、黑龙江14件等等,北上广发达地区也不高,北京107件、上海128件、广东144件,各地法院所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占法院所受理全部知识产权案件比例基本上不到1%,即便近几年,商业秘密案件数量在增长,但截至到现在,全国累计一审法院受理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估计也仅在1000件左右,相对于现在全国近33万名执
2、业律师的数量,商业秘密案件更是少得可怜!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因竞争发生的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并不少见,为什么争议多,而转化为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数量却并不高?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既有商业秘密民事诉讼复杂、原告难以准确界定其商业秘密的范围、难以举证且胜诉率不高的原因,也有当当事人向身边的法律专业人士咨询时,因为大家很少有接触、处理过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的经验,从而无法给出准确、清晰的法律意见的原因等。本文将结合本人承办过的4件侵犯商业秘密民事诉讼案件办理经验以及为另外几件发生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提供咨询的案例,对侵犯商业秘密民事纠纷案件办理中难点和要点作一些分析总结。一、与侵犯商业秘密有关
3、的法律规定目前,涉及侵犯商业秘密有关的法律规定主要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实践规定、《刑法》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劳动合同法》规定竞业禁止、保密义务条款以及《公司法》规定股东、董事、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条款等。二、实践中涉及可能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人身份及主要行为方式在本人办理的几件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可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人有商业秘密权利人的股东、总经理、总工程师、市场主管、技术主管、普通技术人员、文员、合作的上游供货商以及下游的客户等,而方式大部分上是自己或近亲属另外成立
4、新公司,也有到其他公司出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三、侵犯商业秘密纠纷维权途径选择1、公安经侦部门刑事立案根据《刑法》第219条和第220条规定以及根据《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50万元以上、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或者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追究行为人或追究单位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侵犯商业秘密罪刑事责任。因此,商业秘密权利人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争议时,可以向公安经侦部门报案,要求刑事立案,追究各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事责任。2、工商公平交易局工商立案根
5、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5条的规定,监督检查部门对于违反反法第10条侵犯商业秘密,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所以,商业秘密权利人也可以在发生侵犯商业秘密时向工商部门的公平交易局要求进行工商查处。3、法院知识产权庭侵犯商业秘密诉讼立案在本人办理的几件商业秘密案件诉讼和咨询案例中,商业秘密权利人都有先谋求公安经侦立案和工商立案查处的努力,但公安部门和工商部门不愿介入民事主体之间的纠纷中,顾虑会落一个公器私用的嫌疑,都是极力建议当事人向法院起诉,所以现实中侵犯商业秘密争议公安立案追究或工商立案处罚就非常难以办到,在本人办理的几件侵犯商业秘密案
6、例中,仅只有一例在前期工商立案了,但在长达一年多时间不能给出处罚意见,最后也只能通过法院起诉追究行为人侵权责任。四、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10个重要概念的理解1、经营者因为侵犯商业秘密主要依据的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这个时候就要从三方面进行理解:1)、不正当行为;2)不正当行为是为了竞争;3)发生在经营者之间。反法规定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作为一个侵权案件,大家很容易理解肯定会对“侵权行为”进行相关举证,但是,大家有时会忽视反法中侵权主体要求是经营者的规定以及“侵权行为”应该是“为了竞争”的要求,而如果是商业秘密权利人提起诉讼,
7、就应该在双方都是经营者,对方行为是和自己形成竞争方面举证,而如果作为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的被告方则要从双方中某一方或双方不符合反法经营者的要求,不是反法侵权的的主体或对象,双方没有竞争关系等方面出发从源头进行抗辩。在本人代理的某云公司诉某天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就以某天公司虽工商注册但未从事经营,和原告某云公司没有竞争关系,不是反法第2条规定的经营者进行过抗辩。2、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反法第10条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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