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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浅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浅析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的区别涉赌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还是其他刑事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动力和催化剂,并且诱发诸多社会问题。开设赌场罪是《〈刑法〉修正案(六)》从刑法第303条赌博罪中分离出来的新罪名,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并没有对开设赌场罪、赌博罪等做出具体的司法解释,导致在实践中难以区分赌博罪与开设赌场罪,从而不能有效打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稳定。笔者在本文中浅析二者之间的区别。赌博罪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行为。开设赌场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实践中二者之所以难以区分,是因为二者之间存在许多的共同点,如二者都是
2、以营利为目的,特别是开设赌场与聚众赌博中二者均为赌博提供场所、赌具等条件的行为。但是在审理涉赌案件的实践中仍不难发现二者还是有区别的。(一)时间上的不同,开设赌场罪一般具有持续性和稳定性,即在一段时间内赌场是持续不间断的对参赌人开放的,只要是参赌人员来到赌场就能参与赌博活动,不需要再行组织人员。赌博罪的时间上则具有临时性和短暂性,赌博罪中的参赌人员是临时组成的,赌完即散,下次赌博则要重新再组织。(二)地点上的不同3,开设赌场罪的地点具有固定性,开设赌场一般需要专门的营业场所,并且具有固定性,其在短时间内不会变动。赌博罪的场所则是多样的、不固定的,有的是在自己家中,有的是在临时租住的地方,
3、如出租房、宿舍、宾馆、旅店等都可能成为赌博的场所。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往往是长时间租住在固定的宾馆内。(三)组织形式不同,开设赌场一般具有较强的组织性,其有一个具体管理制度,赌场人员有的望风,有的提供赌具、赌资、餐饮等服务,职责分明、各司其职,并且按劳索酬。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他们只是协调赌场的各项工作,维护赌场的正常秩序及组织人员参赌。赌博罪只则是由赌头、赌棍临时召集的,具有临时、松散的特点,赌头不存在对赌博场所的管理,也不存在对参赌人员提供相关的服务,赌头一般参与到赌博当中,赌博的方式、规定也都是由参赌人员共同商量决定的。(四)开放程度不同,开设赌场
4、具有半公开性,其开设赌场的地点、时间、赌博的方式、组织者被一定的社会群体所知晓,参赌人员也会自动前来参与赌博。赌博罪一般是具有隐秘性的,赌头只在小范围且是固定的人员中组织赌博,赌博罪的隐秘程度较高,只被在非常小的社会群体知晓。(五)追究刑事责任人员不同3,开设赌场罪追究的人员一般是组织者、经营者,同时为赌场提供服务的如望风、派牌、帮助组织者收取红利等工作人员均为开设赌场的共犯,而其他的参赌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通常是治安处罚。赌博罪中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对象是是一般的参赌人员,即只要是参与了赌博并构成犯罪的都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六)营利方式不同,开设赌场犯罪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是以抽
5、取红利、板庄作为其营利手段,因为开设赌场的组织者、经营者一般不参与赌博,其是以为参赌人员提供场所、赌具等服务而赢利的。赌博罪中的营利是指赌头、赌棍通过赌博来赢取其他参赌人员的财物。赌博罪与开设赌场虽然都是以营利为目的,但其赢利的方式有较大区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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