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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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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国土资源论坛:对于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中的没收建筑物,通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下发裁定书,要求当事人在一定时间将建筑物交由国土资源部门,案件执行完毕、国土部门将建筑物移交财政部门,国土部门就算结案了,如何让处置变现保值增值那是财政部门的事情。按照有的法院讲的,财政部门应当事先征求规划、土地、建设等部门意见,如果符合规划可以补办手续,那么可以将建筑物公开拍卖,违法当事人可以优先取得,然后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其手续。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的答复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有关问题
2、的答复粤国土资(法规)函[2005]799号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你局《关于如何处理“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问题的请示》(穗国房字[2005]455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关于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有关问题,答复如下:一、根据《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上述两条中有关“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具体程序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办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3、主管部门实施没收在非法转让和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征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不是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必经程序。二、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应当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办理。此复。《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
4、财物的拍卖款项。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株洲市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处置,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
5、》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是指市国土资源局在行政执法中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当事人在违法使用土地上新建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委托市国土资源局对没收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进行处置。 第四条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款、拍卖处置的拍卖款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处置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20%的比例在没收的建筑物作(变)价、拍卖处置的拍卖收入中予以安排。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由主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6、会、市建设局、市房产局、市城管局、市公安局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依法没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处置过程中的具体问题。 第六条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国土资源部门在处置前交由规划部门出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的意见。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则纳入处置范围。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依法予以拆除。 第七条依法没收的建筑物处置具体操作方式。 依法没收的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及其他设施,按以下方式进行处置: (一)作(变)价出售。当事人申请以作(变)价方式购回的,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查符合政策规定的,严格按照《株洲市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及其他设施作(变)价标准》予以作(变)价处置。
7、 (二)拍卖出售。当事人未申请回购,另有申请购买者达两人以上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国有资产拍卖有关程序确定拍卖底价和保留价后,具体组织实施。 (三)出租。当事人除此建筑物外无其他住所,有回购意愿而经济困难付不起回购款的,当事人可申请租赁依法没收的建筑物用于居住,年租金按《株洲市没收的违法建筑物出租年租金标准》收取,具体由土地资产经营公司管理。待能够补办用地手续或者当事人付款回购时,再予作(变)价处置。出租期限一般为一年,最长时间不超过五年。期满后需续租的,重新签订出租合同。 第八条对没收后的建筑物,当事人既不申请回购又不腾空房屋的,市国土资源局发出限
8、期腾房通知书,对仍不按期腾房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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