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201110
大小:251.90 KB
页数:11页
时间:2019-06-27
《民生附加额外重疾保险条款》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件6-3:阅读指引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附加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您拥有的重要权益�被保险人享受本附加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2条�签收本附加保险合同次日起十日内您可以要求退还全部保险费……………第1.3条�您有保险单借款的权利…………………………………………………………第5.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第6.1条
2、�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3条�本公司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并作了显著标识,请您注意…………第8条�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条款目录1.您与我们的合同4.如何交付保险费7.其他需要您关注的事项1.1合同构成4.1保险费的交付7.1投保范围1.2合同成立与生效1.3犹豫期5.现金价值权益8.释义1.4保险期间5.1现金价值8.1有效身份证件5.2自动垫交8.2发病2.我们提供的保障5.3保险单借款8.3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2.1保险金额8.4毒
3、品2.2保险责任6.如何解除保险合同8.5酒后驾驶2.3责任免除6.1您解除合同的8.6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手续及风险8.7无有效行驶证3.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8.8艾滋病3.1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8.9艾滋病病毒3.2保险金的申请8.10现金价值净额3.3欠款的扣除8.11利息3.4诉讼时效8.12现金价值第1页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您与我们的合同1.1合同构成本附加保险合同
4、(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附加于本公司规定的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上。主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及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和其他书面协议,凡与本附加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除本附加合同另有约定外,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条款为准。1.2合同成立与生效自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附加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本附加合同自本公司同意承保、收取首期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开始生效,具体生效日以保险单载明的日期为准。我们自生效日零时起开始承担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的
5、生效日以后每年的对应日是保险单周年日。保险单年度、保险单月份、保险费到期日和保险单满期日均以该日期计算。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天,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1.3犹豫期自您签收本附加合同次日起,有十天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附加合同,如果您认为本附加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附加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交的全部保险费。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您的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见8.1)。自您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之日起,本附加合同效力即行终止,对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1.
6、4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分为两个计划:A计划:分为二十年、三十年和四十年;B计划:分为至被保险人年满六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周岁保险单周年日和至被保险人年满八十八周岁保险单周年日。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您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我们提供的保障2.1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2.2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本公司按下列规定承担保险责任: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内(包括一年)首次发病(见8.2)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见8.3)确
7、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无息返还本附加合同所交保险费,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一年后至满期首次发病并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第2页民生附加额外给付重大疾病保险条款民生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附表一中约定的一项或多项重大疾病,本公司按照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效力终止。2.3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患本附加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
8、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4、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内或最后复效日起二年内自杀;5、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见8.4);6、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见8.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