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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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0年7月保定学院学报Ju1.,2010第23卷第4期JOURNALOFBAODINGUNIVERSITYVoL23No.4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研究兰琴(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064)摘要:在非犯罪化思潮影响之下,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趋势在我国已经有所体现,这是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新突破。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在具体制度建构上,可以在实体法上减少未成年人罪名规定或规定未成年人特殊情形;在司法程序上,则应建立未成年人刑事和解与不起诉制度。关键词:非犯罪化;未成年人;刑法谦抑性;司法保护中图分类号:D669.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

2、—2494(2010)04—0048—03未成年人在社会生活中受着特殊的保护,在司法领坚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域同样如此。对未成年犯罪人司法保护的研究并不少的原则。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进行调查,了解见,实现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也是对未成年人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给予司法保护的特殊方式。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及有无帮教条件等情况,除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严重化,是指在非犯罪化理念的支持下,考虑到未成年人犯的以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可诉可罪的原因、犯罪后的矫正等特殊性,对未成年人实施的不诉的不诉。”某些而非

3、全部犯罪案件通过在立法上予以去除或在司其次,从刑事立法上来看,1997年11月4日《最高法程序中不予起诉等方式,将之排除于刑法的调整范围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外的案件处理方式。解释》第6条第2项规定:“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一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领域非犯罪化的可不作为犯罪处理:(1)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未趋势成年人作案的;(2)全部退赃、退赔的;(3)主动投案的;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未成年人犯罪率呈(4)被胁迫参加盗窃活动,没有分赃或者获赃较少的;逐年上升趋势,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司法保护,积极探索(5)其

4、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未成年人犯罪实行非刑事化处理,重视预防和矫治措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1月23日出台的《关于审理施,已成为当今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发展主流。在我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国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受到普遍关注的背景下,未成年人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趋势也有所体现。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首先,从刑事政策上来看,我国确立了宽严相济的罪”。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未成年人性犯罪的非犯罪刑事政策。2006年l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化。第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l6周岁的人使用轻的《

5、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的决定》中提出:“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伤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进社区矫正。”这标志着宽严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重要的刑事政策的正式确立。遵为是犯罪。第9条规定,已满16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精神,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作非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犯罪化的处理也是其应有之义。最高人民检察院2006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年l2月28日通

6、过的《关于在检察工作中贯彻宽严相济赃,且具有该条列举规定的特定情节的,可以认定为“情刑事司法政策的若干意见》中也着重指出:“对未成年人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此外,已满16犯罪案件依法从宽处理。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周岁不满l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收稿日期:2010-04—24作者简介:兰琴(1987一),女,云南昭通人,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方向为刑事诉讼法学、司法制度。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兰琴:未成年人犯罪领域的非犯罪化研究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6年

7、12月8日通过的《人民路。未成年人犯罪动机简单,犯罪行为带有很大的随意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明确规定:“对性,犯罪的个性心理未定型,但他们教育改造的可塑性于罪行较轻,有监护条件和帮教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较强。采用非刑法化的方法,让处于迷茫期的未成年人人,系中止、未遂、从犯、胁从犯、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感受到社会对他们的关爱,使其认识到自己拥有改过自的或过失犯和有悔罪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予以不捕。”新、重新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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