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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制建设/20085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刘旺洪(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93)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人类优秀法治文明建设成果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的有机统一。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应当注意把握好三对关系:即把握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之间的内在统一的关系,创新党的政策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解决机制;注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实践高度统一起来;增强大局意识,注重执法和司法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关键词:法治理念;教育;实践中图分类号:9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1605(20
2、08)05-0047-05合法的条件下,才获得其正当性。第二,法律体系的完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整和谐性。完备、和谐,有机统一的法律体系是现代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由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治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有三个尺度,其一,它要求法正义三个基本要素所构成的完整统一的有机整体。其律能够成为对社会进行全面控制的基本准则,因而,法中,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律必须能够覆盖主要的社会关系领域,不能出现过于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宽泛的法律调整的空白领域。其二,法律部门、原则、的价值追求。标准和规范等之间应当协调一致,不能
3、出现矛盾。下依法治国就是要实现社会的法治化。依法治国,位法应当要符合上位法的原则和规范,不得与上位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说到底,就是要实现国家对社相抵触。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不得与宪法相冲突,否会生活的依法治理。什么是法治?这是一个见仁见智则就会构成下位法的无效。其三,同位法之间不能相的问题,不同的学者有不同的界定,但其基本含义是指矛盾,应尽量避免不同法律对同一社会关系进行交叉以规则治理的事业。它首先意味着法律在社会调整调整,即使存在法律交叉的现象,同位法也应当协调一体系中具有最高的地位,实现了对社会关系基本领域致,彼此耦合,以免社会主体无所适从,损害法律的权
4、的全面控制和调整;意味着任何人和任何组织都没有威。第三,法律规范的形式严整性。其一,法律规范从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任何人、任何组织都在法律之总体上表达了统治阶级的利益要求,是统治阶级意志下。为此,法治对人类法制建设提出了一系列形式上的反映;其二,法律规范具有明确性和具体性;其三,法的要求:第一,法律的至上性和优先性。所谓法律的至律规范具有一般性和普遍性;其四,法律规范具有严格上性是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评判主体行为合法性明确的逻辑形式,具有法律逻辑上的确定性和可操作的唯一的和最高的标准和尺度,任何社会主体都没有性,法律规范规定明确具体而不是似是而非,法律规范超越
5、宪法和法律的特权,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的逻辑结构齐全,其事实状态预设,行为模式安排和法内活动,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惩罚和律后果处理三要素不得残缺,形成有机统一的整体。制裁;在法律与其他社会规范相冲突的时候,其他社会第四,法律的程序化。法律的程序化是法律现实主义规范都要服从于法律,接受法律的评判;在对主体的行运动的产物和重要表征,也是法律形式化的重要侧面。为进行评价时,法律评价具有优先性,只有当该种行为法律程序是法律运作的相对固定的步骤和程式,是解作者简介:刘旺洪(1963-),男,江苏金坛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宪法与行政法
6、。47法制建设/20085决社会冲突和纠纷的法律机制。马克斯韦伯指出: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它们特殊的法的形式主义会使法的机构像一台技术上合所表达的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状态,是一种社会理的机器那样运作,它为有关法的利益者提供了相对伦理观念。社会正义现象是十分复杂的,正如博登海而言最大的活动自由的回旋空间,特别是合理预计他默所指出的:正义具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3]的目的行为的法律后果和机会的最大的回旋空间。它常,随时可呈不同的形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把法律过程看作是和平解决利益斗争的一种特殊形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
7、经济关系的观念化、式,它让利益斗争受固定的、信守不渝的游戏规则的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1]约束。因此,法律的程序化不仅是法律形式化运动社会正义观,从而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深刻揭示了正的组成部分之一,而且也是衡量法制是否成为现代形义的客观经济基础,实现了正义理论史上的伟大变革。态的重要尺度。第五,法律的效益标准。法律的效益正义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所决定的社会正当性的理状况反映了法律的权威性程度,它是通过法律实施后想和观念,它是社会制度正义和主体行为正义的有机的社会效果来确证法律自身的价值。法律的高效益化的统一。所谓制度正义是指社会的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