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39111433
大小:403.31 KB
页数:47页
时间:2019-06-25
《侵权法第三讲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第三讲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概述数人承担连带的侵权责任数人承担按份的侵权责任数人承担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责任补充责任一、数人共同的侵权责任概述概念:数个独立的责任主体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的形式。广义与狭义:狭义上是指共同侵权责任,一般是连带责任;广义上则包括数人承担连带责任、按份责任、补充责任特征:1)责任主体是二人或者二人以上;2)数人对同一损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3)数人与被侵权人的请求权之间的联系具有多样性,如何承担侵权责任由法律规定。4)责任形式上有连带责任、按份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补充责任等不同情形二、数人承担连带
2、的侵权责任连带责任的特点:对外关系上,各个责任主体有义务清偿全部债务,一人承担了全部责任,其他责任人的责任消灭。内部关系上,可以内部追偿。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的侵权责任的适用范围《侵权责任法》上的规定:第8条,共同侵权(狭义的共同侵权);第9条,帮助、教唆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第10条,共同危险行为;第11条,原因叠加情况下的多数侵权人。第36、51、74、75条的特别规定其他法律上的规定:1)广告法上广告主和广
3、告经营者的共同侵权。第38条2)证券法上公司董事的共同侵权责任。第47条、69条、173条。3)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的法定共同侵权责任。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案件的司法解释4)《产品质量法》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第21条、第58条(一)共同侵权行为共同侵权行为的类型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一般也称为共同加害行为广义的共同侵权行为,除共同加害行为外,还包括共同危险行为,教唆、帮助行为等《侵权责任法》第8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之前的有关规定《民法
4、通则》第一百三十条 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规定承担连带责任。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狭义的共同侵权行为即共同加害行为的本质的不同认识主观说:意思联络说—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有共同的故意;
5、共同过错说——行为人存在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都可构成共同侵权。(多数学者的观点)客观说:共同行为说—共同行为相互关联造成损害折中说:关联共同说—各加害人主观上应均有过错,行为上应当具有关联性对《侵权责任法》第8条的不同理解王胜明的观点:共同故意是构成共同侵权的基础张新宝的观点:结合第8条、第11条、第12条的规定,《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主观说,即狭义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的行为。杨立新的观点:还要深入研究共同侵权行为的特点:主体为多人;行为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损害是同一的、不可分割的;共同加害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
6、有因果关系(二)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教唆行为:通过说服、引诱等方式方法使被教唆者接受教唆意图的行为帮助行为:通过提供工具、指示目标等方式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行为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承担责任的基础:教唆者实施了教唆行为、帮助者实施了帮助行为;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按教唆、帮助内容实施了加害行为;两者之间存在共同过
7、错,通常只能是共同故意教唆、帮助人与被教唆者、被帮助者的责任承担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两者承担连带责任;被教唆者、被帮助者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教唆者、帮助者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承担相应的责任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的理解:监护人只是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教唆者、帮助者承担全部责任,教唆者、帮助者在承担全部责任之后,可在监护人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向监护人追偿;受害人只可请求监护人承担其应承担的责任,而不能主张其承担全部责任。(三)共同危险行为《侵权责任法》第十条二人以上
8、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所谓共同危险行为:二人以上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