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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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专论·政治与法律2006年第2期:i[仑网络音乐作品善作权徊保护王征(上海市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上海200137)摘要:本文通过阐明网络音乐作品著作+z~k/'-e_重要性以及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所需要理清的问题,提出了要在有效地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以及规范网络音乐作品的合理的、正确的使用前提下,配以多种形式的保护方法,从而形成一个保护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健全的体系。关键词: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网络服务提供商;MP3和P2P技术;网络音乐作品使用人中图分类号:DF3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951212006)02—

2、0082—05一、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由于MP3和P2P技术上的优势和高效便利的特点,目前全球网络上的以MP3文件格式传播音乐作品的网站以百万数量而计,而且许多网络服务提供商铺天盖地般地建立P2P软件系统,提供共享网络音乐作品的服务,MP3和P2P使音乐作品在网络上的发展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它们在网络上欣赏、传播音乐作品。但同时,利用网络这一载体,利用MP3和P2P技术,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正在被许多盗版者猖狂肆虐地践踏和侵犯。这促成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网络服务提供商和MP3、P2P的制造商及网络音乐作品的使用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被打破,各方产生矛盾,产生利益摩擦,正常秩

3、序受到破坏,而由数字化技术所带来的“利益蛋糕”也正作者简介:王征,上海市外高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行政执法调查员。·82·维普资讯http://www.cqvip.com面临着新的追逐与争夺。因此在网络音乐作品的权利人的眼里MP3和P2P是恶魔,网络服务提供商和这些技术制造商是他们利益受损的元凶,大量不合理使用这些网络音乐作品的用户是他们心中的巨痛。虽然,世界各国都制定了著作权法及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与音乐著作权保护相关的国际公约也不在少数,但是随着数字技术的飞速发展,和网络传输功能的加强,一切现有的著作权法律法规也受到强烈的冲击。在MP3和P2P技术的冲击之下,如何保护音乐作品的相关

4、权利人的利益成为著作权法律领域的重大问题。因而,这就需要一个健全的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的保护制度体系的出现,能够真正有效、合理地保护网络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杜绝任何非法的侵犯,规范网络音乐作品的合理、正确地使用。二、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在探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措施之前,必须要搞清楚有关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几个理论上的问题。因为只有理清和搞懂这些问题,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才会更有目的性、实际性,从而有利于行使权利的人有的放矢。首先,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是以何种的著作权形式得到法律上的保护。网络数字化音乐作品虽然是新生事物,但其毕竟是权利人所创造出来的客体的衍生,也

5、是权利人的智慧与劳动的结果的衍生,它也具备知识产权的客体的特性,即有共享性和排他性。在网络上,音乐作品可以被多人同时使用或多人多次使用,同时权利人也维护着自己的利益,排斥他人非法的、不合理的使用。那它是属于知识产权中的著作权作品受法律保护的哪种形式呢?这是知识产权法律界一直争论的一个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音乐作品的数字化过程是一种演绎过程,即数字化音乐作品与原始作品之间的关系是单纯的演绎关系,计算机本身不具有创作能力.经演绎后的数字化音乐作品,只不过将原始的音乐作品转化为“0”、“1”二进制编码形式,被计算机识别,进而在网络中传播。实际上,将原始作品从一种人类的自

6、然语言翻译成另一种计算机可识别的数字语言,这同一部外文作品翻译成母语或另一外文作品的本质是一致的。第二种意见认为,音乐作品的数字化是一种复制行为,作品仅通过计算机进行数字转换,并没有产生新的作品,这一行为不具有创造性,数字化技术如同知识产权体系中的摄影、录音、复印等形式,将作品数字化这一转换过程,同摄影、录音、复印等技术手段处理作品的过程没有本质的区别,它们都包括转换信号及固定到载体的两个步骤。笔者支持第二种意见。因为无论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伯尔尼公约》,还是我国的《著作权法》,都将翻译这一行为限定在人类自然语言之间,其中翻译内容可体现译者对原著的一些个人的主观理解,以及对所采用的文字的选

7、取和组织,是译者基于原始作品的再创造行为,属于人类的智力活动,由此可以将网络音乐作品的上传、下载和传播排除在著作权的翻译形式之外。而“今天,对数字化过程复制的性质已取得共识”。’无论是国际上的有关条约(如1996年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等),还是我国的法律法规(如1997年的国家新闻出版署颁布实施的《关于音像出版复制业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家版权局颁布的于2000年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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