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庭审案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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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案件庭审剧本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证人、被告人已在庭外候审。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

2、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书记员: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书记员:(转身)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刘贵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审判长:(敲法锤)现在开庭,传被告人刘贵到庭。被告人刘贵就个人基本情况进行陈述刘贵:我叫刘贵,1975年4月11日生,汉族,河北省石家庄市人,初中文化,住石家庄市红旗北大街663号。审判长:被告人刘

3、贵,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刘贵:2009年12月2日收到。审判长:石家庄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今天在这里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案。合议庭由审判员于洋、刘君、丁丽红组成,由于洋担任审判长,书记员李丽担任法庭记录;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晓晓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刘贵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郝振洋出庭为被告人刘英辩护。审判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4、159、160条的规定,当事人、辩护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

4、书记员、公诉人回避;(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吗?刘贵:挺清楚了。审判员:被告人刘贵,你是否申请回避?刘贵:不申请回避。法庭调查阶段8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起诉书:石家庄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石检刑诉(2009)第99号被告人:刘贵;性别:女;年龄:34;1975年4月11日;籍贯:河北省石家庄市;民族:汉;文化程度:初中文化;单位:无业;住址:石家庄

5、市红旗北大街663号。被告人刘贵、徐广山、徐广平、徐广水故意伤害,故意损坏财物以及非法侵入住宅罪一案经济南市公安局侦查起诉,经依法审查查明:2009年11月23日下午六时,被告人刘贵与受害人罗益因麻将欠款一事发生纠纷,扭打在一起,被围观群众拉开。后因受害人罗益再次找到被告人刘贵对其进行辱骂,并且进行威胁,被告人刘贵不服,半夜闯入罗家进行报复,造成罗益身上多处受伤,后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罗益身上被打成重伤,刘贵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上述犯罪事实,由被告人供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一、被告人刘贵殴打被害

6、人罗益致其伤害,其行为已经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34条构成了故意伤害罪。二、公诉人认为刘贵在其他人实施故意伤害过程中,砸坏罗家家具、家电等物品,造成重大损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45条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被告人刘贵犯罪情节严重造成危害极其严重。本院为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广大人民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34条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严惩。此致石家庄市人民法院检察员:周晓晓2009年12月3日审判长:下面由原告诉讼代理人宣读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石家庄

7、新新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害人的委托,经指派由我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我进行了调查和阅卷工作,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解。我认为被告人刘贵故意伤害一案,已构成犯罪,且严重侵犯了被害人罗益的合法权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一、刑事部分被告人刘贵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该依法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被告刘贵半夜闯入被害人家中,被告人携带凶器,故意伤害罗益致其重伤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故意伤害罪。二、民事部分(一)被告人刘贵侵害致原告受伤,根据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和公安机关的笔录,和伤残

8、鉴定,表明被害人的伤由,被告人对其实施了伤害行为所致,应承担民事责任。(二)应对原告下列经济损失赔偿:1、医疗费:受害人罗益于案发当日即被送往医院紧急抢救,首次住院治疗10天,医疗费4373.82元,鉴定费550元;2、误工费:受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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