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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论鉴定结论的证据能力发展与协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中国法制史考前复习1、怎样理解“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这一中国法形成的特点。答:“刑起于兵,兵刑同制”说明中国古代法律起源于氏族社会时期的部落战争。兵即战争,刑起于兵,是说最早的刑与战争分不开。2、论西周礼与刑的关系。答:礼与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二者相辅相成,以礼为主,以刑为辅。从礼与刑的作用上看,礼主要是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利和财富再分配的既定秩序,也用以防止被统治者犯上作乱。礼通过教化“禁恶于未然”,刑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礼作为行为规范,主要属于道德范畴,部分兼及法律范畴,礼主是借助舆论的力量使人就范,但若严重违礼,即构成犯罪,须惩之以刑—出刑入礼,刑是礼的必要补充,用刑正是
2、为了有效地维护礼,而刑的指定和执行又必须贯彻礼的原则。3、战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答:战国时期新兴地主阶级在各诸侯国相继建立了封建政权。他们以法家思想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主要是反对奴隶制旧贵族的特权,打击敌对势力,推行法治,维护地主阶级专政。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2)推行法治,制定成文法,公之于众。(3)行刑,重其轻者,即轻罪重判。1、商鞅在秦国的法制指导思想。答:商鞅在秦国辅佐孝公进行法制改革,是分两次进行的。两次法制改革的主要内容,可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1)剥夺旧贵族的特权。首先废除陈世卿世禄制。任官方面实行选贤任能。其次奖励军功,按功劳大
3、小赏给爵禄、田宅、官职。再次,取消“刑不上大夫”的特权。(2)废除井田制,发展农业生产。废除井田制方面,首先废除原来井田制田界,确立土地私有制。其次实行按亩收税,作为国家财政来源。再次,允许土地自由买卖。在发展农业生产方面,首先奖励努力从事农业生产者。其次颁布《分户令》,凡家有成年男子二人以上者另立户籍,以便使每个劳动力都发挥应有潜力,同时增户税来源。(3)推行郡县制,加强中央集权。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建立了郡县制,而且在县下设乡、里为基层行政单位。商鞅变法又进一步完善郡县管理体制,“集小乡、邑、聚为县”,郡设令为行政长官,下设丞,协助守、令工作。商鞅还把乡、里居民按“什伍”进行编制,
4、并制定“连坐法”。这些都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制。(4)推行法制,立法必须严格执行。为推行法治,规定“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民,不分职务身份高低,触犯法律,皆“罪死不赦”。商鞅执法严格,秦民非常满意,出现了道不拾遗,山无盗贼,而且家给人足的局面。由于商鞅在秦变法改革较彻底,使秦的经济发展很快,一跃而为七国之首。2、成文法公布的意义。答:成文法的公布,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旧贵族的特权,标志着奴隶制的瓦解,新兴地主阶级开始掌握政权,建立新的统治秩序。子产在给叔向的复信中,对公布成文法的目的说得很清楚,即在于“救世”。子产虽然出身郑国贵族,但他的所谓救世,就是顺应历史的发展,进行法制改革
5、,促进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从而给给郑国带来了新气象。1、秦律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答:秦统治者经过长期的司法实践,总结了前代的经验,根据犯罪主体和客体,动机和后果,以及其他因素,制定了定罪量刑原则,大概可归纳为如下几个方面。(1)秦律以身高确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标准,这是秦的特点。(2)区分故意和过失。秦律称故意为“端”或“端为”;过失为“不端”。故意处刑重,过失处刑轻。(3)区分有无犯罪意识,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4)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处刑。所谓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险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
6、。(7)诬告反坐。2、汉律的特点。答:汉代法律总的看来,主要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1)两汉统治者以“德主刑辅”即“大德而小刑”作为法制指导思想,(2)加强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的地主阶级专政。(3)改革刑制。使刑罚制度发生重大变化。(4)推行抑商政策,打击商人的势力。1、春秋决狱述评。答:春秋决狱,是以《春秋》经义附会法律作为断案的依据。此制由汉武帝时董仲舒首创。春秋决狱的要旨,董仲舒在《春秋繁露.精华》篇解释:“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意思是:(1)听狱必须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的动机。(2)动机邪恶者即使犯罪未遂,也不免其刑责。(
7、3)首恶者从重惩治。(4)主观上无恶念者从轻处理。在当时法律尚不完善的情况下,以春秋经义决狱也是司法审判上的一种补充。2、为什么说《晋律》是一个儒学化的法律。答:司马氏建立晋朝后,儒家的“礼治”思想成为晋代法制的主导思想。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所主张的礼律合一在晋朝有了长足的发展。(1)晋代统治者认为,“礼治”是法制的灵魂。张斐在总结晋律体例时,认为晋律体现了“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这是说立法与执法都必须体现礼乐的精神,以礼为指导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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