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处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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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处理研究内容摘要:公司注销后尚未实现及处理完毕的债权该如何处理,本文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度剖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创新性的解决方案。关键词:公司注销债权处理一、相关公司注销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注销必须经过解散、清算、注销登记等法定程序,注销后,公司即告终结。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看,对解散、清算和注销的规定都不够细化,导致在实践中有些问题无法找到法律依据,以致公司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证。尤其是注销制度,只在《公司法》第189条中作了规定: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

2、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36、37、38条只规定了申请注销登记的程序性条件,从现有法规来看,《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对于公司注销后遗留的债权问题都未涉及。本文拟对公司注销后债权问题的处理进行深度研究。1、公司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注销必须履行解散-清算-注销登记三项程序。公司解散是公司清算的原因,也是清算的前置性程序,而清算又是公司注销的前置性程序。公司只有经过上述三项程序,才能使其法律人格和各种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经注销登记并公告后,公司终止。我们可以将公司注销登记日理解为公司终止日。2、公司注销后的债权问题公司注销后

3、,其法人人格归于消灭,但其原有的债权债务是否也不能继续追索,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在清算阶段,所有债权债务都应了结,并于清算后,公司的剩余财产由股东取得,建立这些规定的前提是在清算前和清算中的公司实有财产。但是,现实中还存在着公司即使于清算结束后仍然有尚未处理完毕的债权,这种情况可能是由两种原因造成的:一是公司在清算期间遗漏的债权:二是在清算期间已经存在,但暂时无法实现的债权。对于这部分债权的最后归属,目前尚无法律法规作出明确规定。按照现在法规的规定和民法理论,只能理解为随着公司的终结,所有债权债务都归于消灭。但是,从财产所有权的角度看,清算后公司未处理实现的债权,按照其性质,也

4、属于公司的财产,并最终属于股东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最终应该怎么处理?是随着公司法人资格的消灭而消灭,还是由原股东继续追索?就此问题的探讨分析如下:(1)公司注销后民事主体地位的丧失。《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公司终止后即告消灭,其权利义务就失去了载体。公司失去其法人资格,也就失去其民事主体资格。失去以公司名义行使债权人权利的资格。因此,如果还存在原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因原公司已不存在,自然也就无法继续行使追索权了。(2)公司注销后原股东能否向债务人追索。公司财产是公司合法占有的全部财产,包括以公司名义拥有的物权、债权和无体财产权。在公司存

5、续期间.公司对公司财产享有全部法人财产权。在现代公司理论中,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财产是区分开的。股东的出资转化为公司财产后,在公司存续期间,股东不能要求公司返还财产。但是,一旦公司解散,并最终发生公司终止的情形,对于公司最后的剩余财产,其所有权应该还由原股东取得,并由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财产最初的来源是股东出资,其后经过公司的经营活动,使股东的原出资数量发生了变化,这种变化可能是数量上的增加,也可能是减少。对于超出原出资的财产,可以视为原出资的滋息。这样,由原出资人取得公司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就顺理成章了,也是符合民法基本原理的。经过清算后,以公司剩余的现资产清偿了公司的债务后,

6、可能仍有剩余财产,这些剩余财产一部分是现资产.可以由原股东立即分得。但是,也存在着一部分尚未实现的债权,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这部分债权在公司清算结束后仍未实现。这部分债权存在着两个问题:一个是是否可以由原股东取得,另一个是这部分债权的实现,应该由谁来负责追索?对于第一个问题,应该没有什么争议和法律障碍.原股东作为公司终结后财产的所有人,理应取得其所有权。但是,第二个问题就存在着障碍。因为原公司已经终结,那么,即使原股东取得债权,他以什么名义行使债权呢?由于原公司已不存在,显然不能再以原公司的名义追索债权了,那么,就只能由原股东名义行使追索权了。但是,障碍在于原债的发生是公司与债务人

7、之间的关系,并不是股东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所以,我们首先应考虑的是如何解决股东与原公司债务人之间的关系问题。二、公司注销后债权问题的解决方案股东出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追求利益,公司终结后的剩余财产应属于原股东所有,即使这部分利益未实现,它仍然属于股东所有,而不能属于公司原债务人所有。原公司债务人不能因为公司注销而取得本应清偿给公司的财产,如果对这种行为不予以追究,则不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公司注销后原公司的债权转化为原股东的债权公司在清算终结后,股东分得剩余财产。剩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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