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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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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问题的法律规避第一节 典当业务相关法律法规(典当行约定合同、主张债权、行使担保权的法律依据)一、物权法二、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三、民法通则及其司法解释四、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五、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六、司法解释及相关规定 一、《物权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五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注:典当不合法) 第九条不动产物权(注:含所有权、担保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
2、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动产物权(注:包括担保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十五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九十七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注:抵押要共有人同意,即出具共有人同意抵
3、押证明的依据) 注:公司法16条(2006年1月实施)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注: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不允许) 第一百七十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一条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
4、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一百七十三条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第一百七十六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
5、偿。(注:实现担保权方式,担保合同据此约定) 第一百七十九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注:抵押定义)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第一百八十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
6、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注:此为集合抵押 第一百八十一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注:浮动抵押,也为集合抵押) 第一百八十二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注:此为集合抵押 抵押人未
7、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注:如个人住宅抵押,仅登记一项即可)注:所谓混合担保,指对于同一债权,既有人的担保(即保证),又有物的担保(即抵押、质押)的情形。 第一百八十四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注:所有权属国家)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注:农村集体地的房产不能抵押,难以变现、案例:罗源工业园区的集体地工厂)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注:但除公益设施之外的小车、
8、店面可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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