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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物上代位权的几点思考*李遐桢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的,担保物权人对由此所产生的赔偿金、保险金或其它担保物之代替物的价值享有优先受清偿的权利,就是物上代位权,也常被称为物上代位性。5德国民法典6在立法上首先规定了物上代位权,瑞士、意大利、日本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借鉴了德国的做法,对物上代位权做了规定;美国也以判例方式确立与物上代位权相类似的制度。¹5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6第58条对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权做了原则性规定,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6第80条对该条做了进一步明确,5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6(第三次征求意见稿)对物上代位权也做了规定。因此,
2、我深信:从理论上对物上代位权进行诠释,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立法价值。本文拟就与此相关的几个问题展开论述,与学界同仁交流。一物上代位权的理论基础担保物权消灭之后,担保物权人对赔偿金、保险金享有物上代位权,其依据是什么,学者间见解互异,形成了三种不同的学说:º(一)价值权说价值权说也称担保物权效力说。该说认为担保物权,尤其是抵押权,与用益物权不同,不以取得物的使用价值为目的,而是以支配物的交换价值为目的。担保物之价值变为金钱或其他形态之代位物时,是担保物交换价值的具体显现,而担保物权的效*中国政法大学在读博士,华北科技学院教师。¹在英美法系国家,美国商法以及司
3、法判例基本确定了/担保权物上代位在保险金上和侵权损害赔偿金上而不是物上代位于赔偿金请求权上0的规则。美国还确立了一套相当精巧的混同后的救济制度和规则:其一,对同一收益的追及而主张的担保权益,不受债务人破产的限制,也不因该担保物被转化为现金以及该现金又购置了新的财产的情形而灭失,相反,担保权益继续附着于该现金收益及可追及到的财产上。其二,即使收益被存于混合账户,收益仍被视为同一收益(即可分辨)。其理论基础在于:只要可被追及,无论是否混同,皆被视为同一收益。其三,虽然原担保物上完善的担保权益在该担保物同一收益之上也继续存在,但是以其债务人受领收益之日起十日,停止有效追及,丧失对抗第三人的
4、效力,除非已经登记的融资报告已包含原担保物及其收益,或担保权人已经登记或占有完善了该担保权益,这就是著名的/十日规则0。对美国物上代位权的司法实践,可参见王闯:5对最高人民法院3关于适用3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4若干问题的解释4的若干理解6,5判解研究6,2000(2)。º参见谢在全:5民法物权论6,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595;[日]近江幸治:5担保物权法6,祝娅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40。#29#研究生法学2006年第1期(总第65期)力及于担保物具有同一性质的价值变形物上,是基于担保物权本质上为价值权之当然道理。(二)特权说特权说也称物权之特定效力说。该说从抵押
5、权等担保物权的物权性出发,认为物权因标的物之灭失而消灭。担保物权虽然是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但它本质上仍是物权,即使当担保物灭失而产生价值的变形物,担保物的特定性仍遭破坏,原担保物权必然消灭,这是理论的归结。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不是原担保物权,也并非因担保物权而当然产生,物上代位权是法律保护担保物权人而特别规定的,是法律政策判断的结果。(三)公平说该说认为物上代位权制度,与债权法上给付不能情形时之代偿请求权等,同属代位法理或代偿法理之一环,是基于公平原则而设。而此种代位制度之所以在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中采用,是基于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再透过物权之优先效力,将基于公平理念而设的代偿制度予以
6、特殊化之结果,也即物上代位权是由担保物权之价值权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公平原理三者结合而产生。(四)观点评判价值权说将担保物权的物上代位权归因于/担保物权本质上为价值权0,它试图解释物上代位权的理论基础,但它至少存在以下缺陷:其一,该观点的前提是错误的)))它混淆了物上代位权与原担保物权之间的差别;其二,/皮之不存,毛将焉附0,担保物被毁损或灭失,担保物的价值或减少,或消灭,保险金、赔偿金已不是原担保物的价值,它不过是对损害的救济而已,以/赔偿金、保险金是担保物交换价值的具体显现0作为解释物上代位权存在的依据,欠妥。担保物权的标的物灭失、毁损后,物的特定性遭到破坏,担保物权随之消灭,物
7、上代位权已不是原担保物权,所以,特权说在解释物上代位权的理论前提方面具有合理性)))它看到了物上代位权与原担保物权的不同。但特权说以法律特别规定解释物上代位权存在的理论依据,即法律说它(物上代位权)存在,它就存在;法律说它不存在,它就不存在。这种解释没有从本质上说明法律为什么要允许物上代位权存在,或者虽做了说明)))法律的特别规定,但这种解释缺乏说服力。公平说以担保物权的价值权性,物权的优先效力与公平原理三者结合来解释物上代位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克服了特权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