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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11-25
《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 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铜府办发(2010-72)》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行业资料-天天文库。
1、铜府办发〔2010〕72号铜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通知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引导农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使用土地,加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切实保护耕地,有序推进巴渝新居建设,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就做好我县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的意义开展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将农民集中安置,建设—1—基础设施完善、功能合理、环境优美的农民新村,是加快新农村建设的重要措施,是实现耕地
2、占补平衡的重要举措,可有效解决全县重点项目用地需求,缓解新增建设用地严重不足的问题,有利于加快缩小城乡差别,有利于提高土地利用率,有利于城乡统筹协调发展。二、工作目标按照“依法自愿、合理补偿、促进发展”的原则,积极推进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工作。每年通过增减挂钩及建设用地复垦,实现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500亩以上;原则上每年每个乡镇(街道)规划建设1个农民集中居住点,实现农民到新村集中建房30户以上。三、增减挂钩的实施办法及原宅基地复垦的补偿(助)(一)科学选址、合理布局各乡镇(街道)在选址时,要结合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合理布局农民集
3、中居住点,不能占用基本农田。要充分尊重群众意愿,坚持从实际出发,优先选择用地供需矛盾突出,农村建设用地复垦潜力较大,基础条件较好(建新区地势相对平坦,不属地质灾害易发区,能通水泥路,配套水、电等相关基础设施),经济发展较快的村开展增减挂钩工作。拆旧区原则在本乡镇(街道)内确定,也可根据实际需要在相邻两个乡镇(街道)内确定。(二)精心组织、严格实施—2—项目区落实后,所在乡镇(街道)要认真组织编制项目区《实施规划》,制定工作计划并严格组织实施。县国土房管局要加强政策指导,并提供技术支持。1.挂钩项目农民集中居住区(以下简称“建新区”)土地调剂及用地标准。(1)
4、土地来源及权属调整:建新区用地通过村内调地的办法解决,按照农民宅基地审批程序办理建设用地手续。(2)用地标准及补助:建新区内房屋、道路、绿化等基础设施占地,按65平方米/人以内的标准执行;农户房屋建设占地,按29平方米/人的标准执行。农户建房占地总面积低于29平方米/人的,其节约的用地按200元/平方米补助给农户;农户建房占地总面积高于29平方米/人的,超占的用地按200元/平方米在支付建房补助款时扣减。以上均以户籍农业人口为准。2.建新区建设方式及风貌。(1)建设方式:采用“统规自建”的方式实施。(2)建设风貌:按巴渝民居风貌设计进行建设。3.建新区基础设
5、施及建设安全质量管理。建新区内的场地平整、道路、水、电、气(指有条件通天然气的建新区)、绿化、污水处理等基础设施,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实施。建新区内的建设安全按照属地负责的原则,由项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监管。县国土房管局、城乡建委等相关部门要加强指导和监督,—3—严格工程质量管理。(三)合理补偿、维护利益农民复垦旧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后,节余的建设用地指标按18万元/亩计算收益,扣除复垦成本后,全部用于建新区的补偿(助)。具体标准如下:1.原房拆除补助费:拆除原房并将原宅基地复垦到建新区建房的农户,按我县现行征地拆迁
6、农村房屋补偿标准的80%(含附着物在内)给予原房拆除补偿,原房由农户按约定时间自行拆除。原房拆除补偿费在农户将原房自行拆除验收后全额支付。2.新建房屋补助费:到建新区建房的农户,按9000元/人给予一次性建房补助(以户籍农业人口总数为准)。新建房屋补助费在新建房屋动工时支付40%,房屋封顶后支付40%,房屋验收后支付余下的20%。建新区内的建房户以前批准新建住房后,旧房未拆除的,应限期自行拆除,不予补偿。3.除以上两项外,剩余地票收益全部用于建新区的基础设施。若剩余地票收益投入基础设施建设达不到5000元/人的标准,在土地出让收益中补足。(四)依法自愿、严格
7、条件各乡镇(街道)在安排到建新区建房的农户时,要严格执行农民宅基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自愿的前提下,优先考虑危旧房户、地灾涉险户、人均居住面积较少的户进入建—4—新区建房。独立户的父母,应与子女合并为一户建房。禁止城市(镇)居民进入建新区建住宅。四、农村建设用地复垦补偿政策及办理程序(一)农村建设用地复垦的补偿1.2010年8月1日以前的农村居民,整户已转为非农业户口,并自愿申请退出原宅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复垦的,按以下标准补偿。(1)农房及构(附)着物补偿费。在使用权人申请自愿放弃并承诺不再申请的条件下,对经审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定内宅基地及
8、附属设施用地上的房屋实行一次性合并补偿,按放弃时我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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