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环境法看墨两哥湾漏油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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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国际环境法看墨两哥湾漏油事件《江海学刊》2010年5期.11000字■冷新宇发生在墨西哥湾的英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漏油事件把国际社会对跨国环境保护的关注推向了高潮。分析受到原油污染直接影响的国家遭受的损失以及人类共同利益遭受的损失和污染起源国之间的关系,是国际环境法深入的切入点。媒体报道称美国政府与英国石油公司达成总额为200亿美元的赔偿安排,并协议将赔偿款项分批注入由独立第三方监管的基金账户之中,用以支付受害者的赔偿请求。美国政府强调,200亿美元的赔偿额度并不是封顶数额。这一安排似乎考虑到了在多方利益的格局中如何艰难地取得平衡的问题:一方

2、面要尽可能让受害者取得适当的赔偿,同时尽量避免环境侵权诉讼的冗长和效率低下;另一方面,对环境风险的引入者和污染的制造者既课以责任,又不至于让其今后的发展背负过于沉重的包袱。尽管如此,我们仍然需要明确,跨国原油污染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综合体系,抛下污染起源国本国受害者在国内法意义上的求偿不说,外国受害者的救济途径充满了不可预知的风险因素。因此,跨国原油污染的求偿问题,如果仅仅关注起源国国内法层面的法律问题,通过冲突法规则的运用在追究污染者民事责任方面做文章,对外国受害者是极为不利的,必然需要从污染起源国和受到影响的国家之间的关系上以及污染起源国和国

3、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关系上考虑问题,必然涉及国际环境法的具体规则的运用。追究污染国的责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公认的国家责任规则是,国家仅在存在违反国际法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可以归因于国家的情况下承担责任。但在与跨国环境污染有关的国家责任问题中,引起环境污染的行为往往是国际法并不禁止的行为。此次墨西哥湾英国石油公司钻井平台的泄漏事件表明国际环境法下的责任问题的复杂性。英国石油公司开采原油,是在美国近海进行,依照美国国内法展开,但是造成了跨国性损害。沿岸受到影响的国家针对美国有权主张其承担国家责任,可英国石油公司并不是美国政府的任何机构或代理人,其开采

4、海底石油的行为属于根据特许权协议展开的商业行为。因此,沿岸受害国追偿必然面临可归因性方面的问题,即只有依照一定的法律规则证明英国石油公司的行为在此类情况下可被视为美国政府的行为,沿岸受害国才取得了向美国政府索赔的权利。从一般意义上看,国际投资法的基本规则确认,领土范围内的自然资源属于国家,因此私人公司和国家之间就投资达成的特许权协议,一定程度上可以看做私人公司管理自然资源的公权力。尽管国际法委员会承认,此类归责仅仅涉及政府将公共权力明确授予实体的狭窄类型,但是国际法委员会同时也确认,什么样的授权属于政府公权力的范畴,应当根据各国不同的历史和传

5、统来决定。在一般意义上讨论,一个较为艰难的问题是,如果跨国污染是纯粹的私人主体造成,不存在任何政府的授权或行使公权力的情况,起源国是否还应当对此负责?有学者指出,在跨境污染发生的前提下,起源国寻求受到影响国减轻损害的行为,更多是出于政治考虑的决定而非纯粹基于法律考虑。如果我们仅仅着眼于责任规则的角度观察问题,并在此框架下讨论起源国是否应当就本国境内不被国际法禁止的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严格的国家责任,那么政治因素决定论无疑是有道理的。但除此之外,也存在一种合理的解释:造成污染者的行为本身不被国际法禁止,当跨国损害产生之时,起源国在习惯法上承担了相

6、应的帮助预防、排除污染的义务,这一义务并非隶属于责任规则而是属于行为规则。如此解释,起源国的责任并不在于是否要对污染者的行为负责,而在于在跨境污染产生后是否应当以积极作为的方式排除之。结合国际环境法上的责任问题考虑,国际法委员会在2001年《国家对国际不法行为的责任条款草案案文》中似乎为没有受到跨国污染直接损害的国家代表他国、国际社会求偿或采取反措施提供了依据。这个责任草案把国际义务分为三个类型:第一,国家对国家承担的义务;第二,国家对一定数量国家组成的集团承担的义务;第三,国家对整个国际社会承担的义务。违反上述三类国际义务,均会引起国家责任

7、。《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第21条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拥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同时亦负有责任,确保在它管辖或控制范围内的活动,不致对其他国家的环境或其本国管辖范围以外地区的环境引起损害。”国际法委员会在其编纂的《关于预防危险活动的越境损害的条款草案案文》中则以《斯德哥尔摩宣言》原则第21条为蓝本。其第3条规定:“起源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预防重大的越境损害或随时尽量减少这种危险。”习惯法上国家负有不允许本国领土被利用导致他国环境损害的规则必然在逻辑上导致这么一个问题:国家对于在其境内可能造成他国环境污染

8、的活动,应当承担谨慎注意的义务。对于谨慎注意义务自何时开始,归责似乎很模糊。但是具体到可能引起跨境环境污染的事件来看,从性质上可以分成两种情况来探讨:第一类,突发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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