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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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中的盗罪探析陈玮;天津师范大学法学硕士“六赃”是我国古代概括盗窃、强盗、贪污等诸罪,集有损于国计民生的严重犯罪于一体的重要概念。西晋张斐注《泰始律》时解说“赃”:就是“货财之利”。具体地说,就是指故意使用暴力抢劫,或不为人知的秘密方式偷窃,或利用管理、监督职权便利等手段非法攫取公私财物,侵害社会经济秩序和公私财产的六种犯罪行为的总称。《唐律疏议·名例律》曰:“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下面我将为大家介绍强盗和窃盗两种盗罪。《唐律》中盗罪规定于《贼盗律》中,《疏议》中

2、提到:“贼盗律者,魏文侯时,李悝首制法经,有盗法贼法,以为法之篇目。自秦汉逮至后魏,皆名贼律盗律。北齐合为贼盗律。后周为劫盗律,后有贼叛律。隋开皇合为贼盗律,至今不改。”这表明《贼盗律》起源于魏国李悝的法经,秦汉相承,经过北齐、北周的离合沿革,至隋开皇始确定下来,唐则沿用不改。盗罪主要包括“潜形隐面而取”的窃盗罪和以“威若力而取其财”的强盗罪。在盗罪中,强盗罪是打击的重点,其处罚酷于窃盗罪。一、强盗(一)强盗的概念和内涵8盗,本由“次”与“皿”二字构成。《说文解字》中记载:“次通欲,”贪的意思;皿即古代盛食物的器具。次皿便是盗。本义为因贪而

3、取得他人器皿中的食物。盗的要领直到张裴给晋律作注才得以明确。晋律注》:“取非其有谓之盗。”《唐律疏议》又进一步对“盗”予以划分,曰:“强盗,谓以威若力”,“窃盗,潜形隐面而取”。唐律所下的定义,直接为《宋刑统》、《大明律》和《大清律例》所承继。关于强盗,《唐律疏义·强盗律》明确解释了它的概念:“诸强盗,谓以威若力而取其财。先强后盗、先盗后强等。若与人药酒及食,使狂乱取财,亦是”。可见,唐律的强盗罪是指以“威若力”为手段而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威若力”为何意?疏云:“议曰,强盗取人财,注云‘谓以威若力’,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或有直用凶力,

4、不作威胁,而劫掠取财者。”从疏议的解释中可见,“威”是“假有以威胁人,不加凶力’,“力”是“或有直用凶力,不作威胁。”译成现代汉语,就是说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实施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强制,使其不能或不敢进行反抗,从而达到盗取其财物的目的。概而言之,强盗罪是指以暴力手段非法取得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威胁或凶力劫掠取财两种。(二)对强盗罪的处罚关于强盗罪的处罚,《唐律·强盗律》规定: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十匹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杀伤奴啤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

5、匹,绞;伤人者,斩。”8可见唐律对强盗罪的处罚是相当严厉的,这是因为强盗罪既侵犯财产又侵犯人身。具有极大的危险性,它直接威胁着社会秩序,所谓“盗罪强为首。”在处罚标准上,强盗罪也远较一般的侵犯财产罪为重,属“六赃”之首。具体来看,唐律对于强盗罪的处罚有三个标准:第一是计赃论罪。由于强盗罪危害极大,因此唐律规定对于这种强盗罪未遂也要处罚,虽不得财也要徒二年。得财的计赃论罪,一尺徒三年,二匹加一等,赃至十匹以上的即处以绞刑。唐律认为强盗以得财为“成盗”(即遂),并对得财的标准作了极为详尽的规定。《唐律疏议》“公取、盗取皆为盗”条注:“器物之属须

6、移徙,阑圈系闭之属须绝离常处,放逸飞走之属须专制,乃成盗。”总而言之,就是以对财物的转移占有为成盗标准,这与现代刑法理论中某些侵犯财产罪的既遂观点十分相似。第二个标准是杀伤人命。强盗罪不但侵犯财产,而且还直接侵害人身,因此还要以杀人和伤害为标准论罪。行为人虽不得财,但因盗伤人的,皆绞;因盗而杀人的,皆斩。具体而言,为了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本条律注特别指明:“杀伤奴啤亦同。虽非财主,但因盗杀伤,皆是。”可见只要是因强盗而杀伤人命的,不论被害者是否为奴婢,一律按杀伤人命论处。这充分说明唐律特别强调强盗杀伤人命的严重性。8第三个处罚标准是持

7、械。对于手持凶器犯强盗罪的,唐律规定要加重处罚。这显然是因为持械抢劫得逞的可能性大,对人身伤害的机会多,其危害程度明显较非持械强盗又要大得多,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比一般的强盗犯罪来得大。因此,对持仗,强盗的,“虽不得财”,也要“流三千里;五匹,绞;伤人者,斩。”强盗罪可能由单个人以“威若力”劫掠取财构成,也可以由三人以上的多数人结伙构成,唐律认为这种由数人结伙构成的强盗罪,不宜适用“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的一般原则处罚,因为“强盗之人,各肆威力,”对他们要“皆以正犯科之。”即凡结伙实施强盗行为的犯罪者,均一律按上述三种标准的法

8、定刑论罪处罚。此外,在《唐律·贼盗律》中还规定了一些“以强盗论”的罪行。如《唐律·贼盗律》(第284条)故烧舍屋而盗条:“诸故烧人舍屋及积聚之物而盗者,计所烧减价,并赃以强盗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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