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律盗罪侵犯形式及其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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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唐律盗罪侵犯形式及其犯罪构成  摘要:唐律的盗罪在不同的语境下有不同的含义,在最广义的概念上相当于现代刑法的侵犯财产犯罪。盗罪对于财产的侵犯形式不仅指取非其有的取得,还包括毁非其有的毁弃,此外还有两种行为结合构成同一犯罪。唐律盗罪立法从刑事政策和一般预防的需要考虑,以较重的刑罚惩治贪欲性强、发案率高、危害性大的取得型盗罪。  关键词:盗罪唐律刑法  在法律史的研究上,对古代盗罪的研究文章为数不少①,一些研究古代刑法的专著对于古代盗罪的研究也有涉及②,还有对盗罪具体制度如自首、亲属相盗、共犯等专题研究成果③,但对盗罪侵犯形式进行研究的文章不曾发现。开展唐律盗罪侵犯形式的研究具有当然的理论价值

2、,同时也丰富了现代财产犯罪形式研究的素材和思路。  【①参见钱大群:《中国古代盗窃罪探索》,载于钱大群:《中国法律史考论》,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日]掘毅:《秦汉盗律考》,载于[日]掘毅:《秦汉法制史论考》,法律出版社1988年版;王全忠、张睿:《试论〈秦律〉对盗窃罪及与其有关刑事犯罪的定性与处罚》,《河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2年第1期;刘柱彬:《中国古代盗窃罪概念的演进及其形态》,《法学评论》1993年第6期;李克非:《盗窃罪的立法沿革与比较研究》,《政法论坛》1997年第3期;柳正权:《先秦盗罪考》,《法学评论》2002年第4期;闫晓君:《秦汉盗罪及其立法沿革》,

3、《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日]森田成满:《清代刑法中的盗窃罪》,载于《世界学者论中国传统法律文化》,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黄延廷:《刑事法史清代侵占罪之认定与盗窃罪之认定的纠缠》,《中国刑事法杂志》2011年第3期。  ②参见蔡枢衡:《中国刑法史》,广西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宁汉林、魏克家;《中国刑法简史》,中国检察出版社1997年版。  ③参见朱作鑫:《论〈唐律疏议〉中的累犯制度》,《西安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明廷强:《唐律数罪并罚制度探析》,《齐鲁学刊》1996年第2期;周世虹:《现代刑法对古代刑法自首制度的继承与发展》,《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4、)》2011年第2期。】  一、盗罪含义界定  既言盗罪侵犯形式,就需要首先明确盗罪的范畴。唐律之盗范畴有三:  一是明确以盗命名之罪。这是指唐律第281条规定之强盗,即诸强盗,不得财徒二年;一尺徒三年,二疋加一等;十疋及伤人者,绞;杀人者,斩。其持仗者,虽不得财,流三千里;五疋,绞;伤人者,斩①;第282条规定之窃盗,即诸窃盗,不得财笞五十;一尺杖六十,一疋加一等;五疋徒一年,五疋加一等,五十疋加役流。②对此,唐律在《名例》篇中以赃入罪条以疏文说明:在律,正赃唯有六色:强盗、窃盗、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自外诸条,皆约此六赃为罪。③其中的强盗和窃盗是其他六赃之外取非其有之罪的准据

5、之法,强盗和窃盗是具体罪名,具有独立刑罚,是基本的侵犯财产之盗罪。唐律对于这种含义之盗的使用,可以包括强盗和窃盗,也可以仅指窃盗,有时也指强盗。  二是《贼盗》篇卷十九和卷二十所定之罪。以犯罪对象划分,包括以体现违背封建伦常、威胁国家安全、破坏农耕生产、影响国家储备保障等方面的特定财物和物品为犯罪对象的不以赃计罪之盗和以体现一般财产关系的通常财物为犯罪对象的以赃计罪之盗。以行为方式划分,根据唐律第300条公取、窃取皆为盗④的规定,包括公然而取和私窃其财的所有犯罪。以主体身份划分,包括监临主守自盗及盗所监临财物的监守盗和一般主体实施的凡盗。  三是其他篇目中的准盗论和以盗论之罪。所谓准盗论,

6、唐律规定称准枉法论、准盗论之类,罪止流三千里,但准其罪。并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⑤即这些犯罪依据窃盗适用刑罚,但具有罪止流三千里的限制,并排除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的适用。关于以盗论,唐律规定称以枉法论及以盗论之类,皆与真犯同。⑥以盗论的犯罪,都与财产有关,都可计赃论罪,刑罚适用与窃盗完全相同。  唐律的强盗和窃盗、《贼盗》篇卷十九和卷二十,以及其他篇目中准盗论和以盗论的犯罪总合起来,构成唐律盗罪最为广泛的含义,大致相当于现代刑法不同主体、对象和手段的侵犯财产犯罪。现代刑法一般将侵犯财产的形式从理论上划分为取得罪和毁损罪⑦,对于唐律,则可以相应表述为盗罪的侵犯形式

7、,并对应划分为取得罪和毁弃罪。唐律无论是对于取得之盗还是毁弃之盗的刑罚处置方式均与现代刑法明显不同,但暗含其中的犯罪构成法理原理与现代立法则一脉相承,殊途同归。  二、取得之盗  作为取得之罪,是对他人所有乃至占有财物的取得。无论在什么时期,取得罪总是盗罪的通常形态。《二年律令》继承秦律规定:盗臧(赃)直(值)过六百六十钱,黥为城旦舂。六百六十到二百廿钱,完为城旦舂。不盈二百廿十到百一十钱,耐为隶臣妾。不盈百一十钱到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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