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政策》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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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9/212012年1月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解读2021/9/22第一部分现行政策第二部分支付标准第三部分补充说明2021/9/23第一部分现行政策2021/9/24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参保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2021/9/25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参保缴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单位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总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财政部门核拨经费的用人单位,其应缴纳的职工生

2、育保险费列入部门预算,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2021/9/26第一部分现行政策保险待遇: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生育基金支付包括: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2021/9/27第一部分现行政策产假规定:妊娠不满12周(含)流产的产假为15天;12周以上至16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30天;16周以上至28周(含)以内流产的产假为42天;28周以上至终止妊娠享受产假90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2021/9/28第一部分现行政策产假计算: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

3、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2021/9/29第一部分现行政策难产:指生育时采用的产钳助产、胎吸、剖宫生育的。晚育:《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按照《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四周岁初育的为晚育。晚育奖励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晚育奖励假由夫妻一方享受。2021/9/210第一部分现行政策生育津贴:参保职工因生育和计划生育享受产假的,产假期间可享受生育津贴。生育津贴按照所在单位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计发。

4、生育津贴即为产假工资,高于工资标准的,单位不得克扣;低于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有单位补足。2021/9/211第一部分现行政策生育津贴:1月1日起,9个月内分娩的,可即时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9个月之后分娩的,如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支付。分娩前连续缴费不足9个月,分娩后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保险基金予以补支。2021/9/212第一部分现行政策生育津贴:生育津贴补支标准为申报领取津贴之月,单位职工月缴费平均工资除以30天再乘以产假天数。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应当计入本人当期的工资总额收入。2021/9/213第一部分现行政策职工

5、就医: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包括:本人的定点医疗机构、A类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2021/9/214第一部分现行政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范围:不符合国家或着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规定;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发生的医疗费用;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国家或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2021/9/215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职工孕期治疗各种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21/

6、9/216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因自然流产、胎死宫内等疾病原因终止妊娠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和报销同期产前检查的医疗费用。其他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医保基金支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2021/9/217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职工在外埠和本市住院,发生与医疗机构全额结算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手术的医疗费用,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手工报销时采取定额方式结算。实际放生费用低于定额结算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金额报销。2021/9/218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已婚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可持“医保卡”就医和结算费用申领流产、引产产假生育津贴时,未领

7、取《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可出具有效结婚证明作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证明。2021/9/219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参保职工办理生育住院或申领生育津贴和医疗待遇时,应当出具《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本市居住地街道、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签发的《北京市外地来京人员生育服务联系单(生育保险专用)》2021/9/220第一部分现行政策其他规定: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术(如试管婴儿等)发生的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享受医保待遇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我市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2021/9/221第二部分支付标准产前检查:妊娠至分娩前的

8、产前检查—1400元。1周至12周—520元1周至27周—8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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