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FQSW 0002 S-2016 宁夏福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枣夹核桃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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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备案号:QB64/0398S-2016Q/FQSW宁夏福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企业标准Q/FQSW0002S—2016枣夹核桃仁2016–09-27发布2016–09-27实施宁夏福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Q/FQSW0002S—2016前言本标准的卫生指标是按照GB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GB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确定。本标准是按照GB/T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编写的。本标准由宁夏福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本标准由宁夏福祈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起草。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

2、宁。IQ/FQSW0002S—2016枣夹核桃仁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枣夹核桃仁的技术要求、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本标准适用于以干制大红枣、核桃仁为主要原料,以枸杞、葡萄干等为辅料,经拣选、去除枣核、包夹核桃仁(或拼配枸杞、葡萄干等)、包装等工艺制成的枣夹核桃仁。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5009.3食品安全国家

3、标准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5009.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铅的测定GB/T5009.22食品中黄曲霉毒素B1的测定GB/T5835干制红枣GB77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1488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GB16325干果食品卫生标准GB/T18672枸杞GB1930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坚果与籽类食品GB2805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号《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3 技术要求3.1 原料要求3.1.1 干制红枣应符合GB/T5835标准要求。3.1.2核桃仁应符合GB1

4、9300标准要求。3.1.3枸杞应符合GB/T18672要求。3.1.4葡萄干应符合GB16325要求。3.2 感官指标感官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1Q/FQSW0002S—2016表1 感官指标项目指标果形良好,具有本品应有的特征,果实大小均匀,每颗红枣夹有核桃仁或配组织形态料滋味、气味具有本品应有的滋、气味,核桃仁不应有酸败等异味色泽具有红枣与核桃仁等配料各有的自然色泽,色泽正常杂质无肉眼可见外来杂质3.3 理化指标理化指标应符合表2的规定。表2 理化指标项目指标水分/(g/100g)≤30.0核桃仁含量/(g/100g)≥18.0酸价a(以脂肪计)(KOH)/

5、(mg/g)≤3过氧化值a(以脂肪计)(g/100g)≤0.5黄曲霉毒素B1a/(µg/kg)≤5铅(以Pb计)/mg/kg≤0.5a酸价、过氧化值、黄曲霉毒素B1仅限于核桃仁部分3.4 微生物指标微生物指标应符合GB19300的规定。4 食品添加剂4.1 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相应的标准和有关规定。4.2 食品添加剂的品种和使用量应符合GB2760的规定。5 生产加工过程的卫生要求应符合GB14881的规定。6 试验方法6.1 感官指标用感官检验。6.2 核桃仁含量:取样品10粒,称取其总重量,然后将红枣与核桃仁分开,称量核桃仁总重量,最后用核桃仁的总重量除以样品

6、总重量,即为核桃仁含量。6.3 水分按GB5009.3规定的方法测定。6.4 酸价、过氧化值按GB19300规定的方法测定。6.5 黄曲霉毒素B1按GB/T5009.22规定的方法测定。6.6 铅按GB5009.12规定的方法测定。2Q/FQSW0002S—20166.7 微生物指标按GB19300规定的方法测定。7 检验规则7.1 以每个班次生产的产品为一批,在每批产品中随机抽样1kg(不少于16个最小包装)进行检验,每批产品须经质检部门检验合格后附有合格证方可出厂。7.2 检验分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7.3 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指标、净含量、水分、核桃仁含量、大肠

7、菌群。7.4 型式检验每6个月进行1次,在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随时进行:a)新产品投产时;b)正式生产后,原料、工艺有较大变化时;c)产品长期停产后,恢复生产时;d)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例行检验有大差异时;e)国家监督部门提出进行型式检验要求时。7.5检验如有不合格项目,可在同批产品中加倍抽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以复检结果为准。但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8.1 标志标志应符合GB7718和GB28050的规定。8.2 包装8.2.1 内包装用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材料包装,包装定量允许误差应符合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2005)第75

8、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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