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会961219校务座谈讨论议题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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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師會961219【校務座談】討論議題會議記錄出席人數:61人記錄:蓉娟理事、潘亭蓉實習生主席(謝會長)報告:1.今天繼續上次未討論完成之議題進行討論,由謝英玲、黃凱霖和胡正仁三位理事依序共同主持,請大家踴躍發表意見。2.表決時依據在場人數之二分之一作為決議。3.進入議題討論。議題討論:(一).編班原則討論案(附件四)~~~潘運欽老師引言提出:台北市文山區力行國民小學編班作業計畫草案(附件五)潘運欽師:(引言)討論1.編班依據何分數作為標準?A四年級各領域的學業成績B四年級國語、數學的學業成績C四年級國語、數學、英語的學業成績D智力測驗分數E其他適當指標2.編班

2、依據何方式(大、小S型排列或公開抽籤,或採電腦亂數方式)作為標準?3.可利用刪除法選取,或跳脫此思維有其他提議方式。胡正仁師:【討論】沈佩芳師:建議中高年級指標分開討論,二升三與四升五。張貽玉師:年齡與學業成績無正向關係,贊成中低年級分開討論。潘運欽師:若提議通過,則各年段高中低分開討論,二升三與四升五用不同方式處理,即分開處理,但大家一起討論。表決:本提議同意人數37※提議通過:中低年級分開討論。一、編班依據何分數(A、B、C、D、E)作為標準?《1》討論二升三部分的編班標準:呂淑芬師:以二下國數成績為標準,若有特殊問題再另外討論。潘運欽師:第六條非經特推會界

3、定另行編班安置則違法。卓享億主任:依現有法令不能另行做處理,須由特推會或個案安置。潘運欽師:建議先兩階段投票,選出交集較大的編班標準再做選擇討論。張貽玉師:建議可再增加「行為特異」討論。鄭麗芬組長:適應不良、特殊學生需經程序安置,先經由輔導室納入個案處理,再個案會議進行安置。表決:一階段ABCD贊成人數192450一階段通過üü鄭麗芬組長:(補充)各項領域依設定百分比加權減量處理為學期成績。楊兆琪師:各領域之科任老師不同標準皆不同。鄭麗芬組長:可採取原始分數去跑或是T分數去跑。桂怡芬師:一年級用電腦亂數分班,其餘利用T分數可消除教師標準不同的人為因素。莊玉明師:

4、各班跑T有何意義?桂怡芬師:說明,各班跑T再學年比較是有意義的。莊玉明師:此狀況適合四升五,因為一年級沒有任何標準分班,小S局部問題,大S問題較大。鄭麗芬組長:小S需由人工,校務行政是用T去跑的。表決:二階段(在場人數43人)AB贊成人數531二階段通過ü※成績範圍:二下國數學期總成績《2》討論四升五部分的編班標準:胡正仁師:(建議)增加B+D作為E編準。→0人複議,不成案。鄭麗芬組長:瑞文氏信效度低,沒意義,成就動機遠比智力測驗成效更高。表決:ABCD一階段贊成人數8196x一階段通過üü二階段贊成人數921二階段通過ü※成績範圍:四下國數學期總成績二、編班依

5、據何方式(大、小S)作為標準?《1》討論二升三部分的編班方式:潘運欽師:不贊成大S,秩序易影響學習。胡正仁師:五年級主觀人為因素誤差會大,所以要標準化,否則回歸小S表決:大S小S贊成人數032通過ü《1》討論四升五部分的編班方式:表決:大S小S贊成人數035通過ü邱華鑫主任:(補充)若成績結算延期,則暑假才能完成編班,會影響。陳淑卿師:各班人數不同,尾數班級的最後一位會跑到同一班,可克服嗎?張榮賢師:提議倒小S,由成績低分組往前排。莊玉明師:尾數處理彈性均衡,男女人數平均,以免男生或女生集中在某一組。張榮賢師:弱先集中再大S,即各班尾數用大S。潘運欽師:尾數Z方

6、向相反會好一點嗎?表決:(排除特殊生與個案安置)小S最後1個開始編,由低至高贊成人數7反對人數18※提議未通過高明星主任:抽中間程度的S不抽首尾,讓數目相同即可,其餘小S。→0人複議,不成案。【決議】1.依前一學期之國數學期總成績為編班標準。2.以小S高分組往下排序的編班方式。3.增列第十二條本作業計畫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公告後實施,修正時亦同。通過。條文詳如附件一(二).績優導師續獎辦法討論案(附件二)~~~謝英玲老師引言謝英玲師:(引言)修正第六條、第八條。潘運欽師:1.第三條第一項修改為績優導師推薦單位由行政、教師會、家長會負責。2.第三條第四項修改為績優

7、導師獎勵:每位每學年嘉獎一次。3.第三條第六項刪除。4.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款修改為積極依管教輔導辦法管教學生。5.第三條第七項第八款刪除管理二字,修改為教室內外設備適當使用。6.第三條第七項第十款修改為法定的行政事項。7.第三條第八項刪除。8.第三條第九項修改為績優導師審選會議應先由推薦單位作書面或口頭說明,將名單提交成績考核委員會,其餘程序由獎懲委員會訂定之。【決議】經逐項表決通過。1.第三條第四項文字修正通過為績優導師獎勵:每位每學年嘉獎一次。2.第三條第六項是否刪除?擬刪除第三條第六項同意人數24第三條第六項通過刪除之。3.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款是否修正?擬修正

8、第三條第七項第五款同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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