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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9-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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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五章海上保险marineinsurance授课教师:宋彦朋电话:15871716717QQ:1191207662海上保险的发展历史14世纪开始出现,意大利伦巴德人与犹太人在伦敦共同经营海上运输、金融和海上保险业务15世纪出现海上保险的法律,如1435年西班牙出现了最早的海上保险法19世纪,欧洲国家将海上保险编入商法典1906年,英国制定了海上保险法,并制定了标准保险单格式英国的劳合社(劳埃德保险公司)现已成为世界性的保险组织第一节风险评估一、全保或部分保险海上保险是以海上财产,如船舶、货物以及与之有关的利益,如租金、运费等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性质和特点下列各项可以作为保
2、险标的:(一)船舶;(二)货物;(三)船舶营运收入,包括运费、租金、旅客票款;(四)货物预期利润;(五)船员工资和其他报酬;(六)对第三人的责任;(七)由于发生保险事故可能受到损失的其他财产和产生的责任、费用。定义: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协议,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约定的保险费,而在保险标的由于发生承保范围内的海上风险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给以赔偿的合同。性质:是一种补偿合同(contractofindemnity),即当损失发生时,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只付金钱赔偿责任,而不负使保险标的物恢复原状或归还原物的责任。海上保险合同的特点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
3、(utmostgoodfaith)订立合同。即被保险人在订约前应把他所知道的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和决定保险费率。如发现有隐瞒或虚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可照收应当收取的保险费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披露重要事实(disclosure)()被保险人所作的陈述必须真实(representationoffact)被保险人不得违反其所作的担保(warranty)()被保险人应披露哪些重要事实被保险人应将其所知道的一切重要情况告知保险人凡属一般业务上所应当知道的情况,均视为被保险人已经知道的情况如被保险人没有如实披露,保险人可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海上保险“担保
4、”的含义1、表示允诺的担保,即被保险人保证要做某种事情或不做某种事情,或保证履行某种条件,或保证某种事情的存在或不存在2、是指保险合同的一项条款,根据此条款,保险人对某种损失可不承担赔偿责任海上保险的“担保”一般是指第一种含义。如果被保险人违反其担保,保险人对于违反担保之后所发生的损失可解除一切责任。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人: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各种组织或公司投保人:保险申请人,一般就是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合同保障,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或接受补偿的人。通常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是一致的,但如果保险合同转让的情况下,二者相分离受益人: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保险代理人:招揽业务、办理保险手
5、续、调查和处理索赔工作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成立一般经投保与承保两个步骤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投保申请属于要约,保险人如果愿意承保并在其上签名即为承保。投保申请既可由被保险人提出,也可由其委托的代理人提出(二)海上运输的货物在何时投保合同应在保险事故尚未发生时订立,如果保险事故已经发生,就不能投保;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在装运前或在装运时,卖方或买方就应立即投保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如何理解“不论灭失与否”条款“不论灭失与否”(lostornotlost)是指不论保险标的物在投保时是否已经灭失,保险人仍按合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投保时不知道保险标的物已经灭失,则该项保险合
6、同仍有效,但如果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标的物发生损失,则该项保险合同无效。第二节赔偿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一)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必须具有合法的利害关系,即他将因该保险标的物发生灭失或损害而遭受损失,或因其安全到达而获得原应享有的利益,这种合法的利害关系就是保险利益。(二)被保险人必须对保险标的物具有保险利益,才能订立有效的保险合同,凡对保险标的物无保险利益而订立的合同为赌博,赌博合同是无效的。(三)保险利益包括:财产的现有利益;期得利益;责任利益。保险利益只要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存在即为合法二、定额保单、风险期限、投保风险(一)保险单证包括保险单和保险凭证保险单的内容:被保险人名称、标的物、承保的风
7、险、保险时间、金额、保险人名称保险单种类:定值保单与不定值保单、航程保单与定期保单、流动保单与预约保单1、定值保单载明保险标的物价值的保险单标的物价值通常为货物的CIF或CIP价加上10%(买方预期利润)2、航程保单把标的物从某一地点运送到另一地点的保险单一般载明装运港和目的港如果合同签订后,船舶的目的港有所更改,或船舶发生不正当的绕航,保险人对此后发生的一切损失,概不负责为使货主不致由于船方的行为而受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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